第三节 教师待遇
第三节 教师待遇
1959年1月,伊春市文教局《关于中小学试用教师转正及评定工资的通知》规定,凡是转正人员一律执行批准的工资级别。
1960年,伊春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评定和提升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的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1960年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工资调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各厂、矿、企业(林业系统除外)所办的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国家办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同时调整。把教师的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工作能力做为评定工资和升级的主要依据,并照顾其资历和教龄。这次工资调整,高等学校教师工资升级面为40%;中小学教师升级面为25%;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工人工资不动。
1980年,市总工会和文教工委组织全市的省、市优秀教师代表及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成绩显著、有威望的老教师77人赴京参观学习,为期15天。同年,全市组织部分优秀教师、老教师代表,参加省教育局在哈尔滨太阳岛工人疗养院举办的休养活动。
1982年,伊春市有3名优秀教师参加了省组织的暑假中小学优秀教师赴北戴河休养。还组织了农村、林场小学部分先进教师度假。
1985年,市政府规定,在市区定居的中直、省直和市直属企事业、机关、团体、驻军部队及其所属基层单位,凡在市区投资建设3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0平方米)住宅的单位,无论资金来源怎样,不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一律按住宅投资额提取20%做为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资金。购买3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单位,也要从中提取20%。
同年,市政府决定,在林场、农村工作的教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凡被评为省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从当年当月起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被评为市级和省林业总局系统的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从当年当月起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为期一年;在林区工作满15年的大专毕业生和工作满20年的中专毕业生向上浮动一级工资;1966年前,高中毕业的教师,享受中师毕业生待遇。
到1985年,全市已解决教师住房1386户;为教龄满20年,子女均未就业的教师,由劳动部门安排1名子女到国营企业就业。同年,已安排7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