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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试验推广采育兼顾伐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试验推广采育兼顾伐的若干规定


  (1964年10月7日〔64〕林国更昭字第31号)
  采育兼顾伐是1958年伊春林区乌敏河林业局创造的一种采伐方式。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适合东北、内蒙古林区实际情况的一种较好方式,既能采伐大量木材供应国家建设,又能加快更新速度,节约更新经费和劳力,为逐步实现青山常在、永续作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凡有条件的地区,都应积极试验或推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采育兼顾伐一般适于在幼树较多,异龄性较大的林分内进行。林内幼树少、异龄性小的林分,应根据“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规定的主伐方式进行采伐。
  (二)采用采育兼顾伐,采伐作业后达到下列规定之一者,即是合乎标准。
  1、根据林分具体情况,采伐后保留郁闭度在0.3或0.4,而且保留树种应主要是原林分的珍贵树种。
  2、采伐后每公顷保留12厘米以上,生长健壮、分布均匀的中小径木目的树种300株以上。
  3、采伐后每公顷保留针叶树高30厘米、阔叶树高1米以上分布均匀,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幼苗、幼树3000株以上。
  (三)不论按那一种标准进行采伐,在采、集、清过程中必须切实保护好幼苗幼树,一般机械化集材,要保留60%以上,畜力、人力和新工具集材要保留70%以上。为了保护好幼树,采伐时要采用抽片加楔等办法控制树倒方向,使伐倒木成“人字形”倒向集材道;集材时拖拉机不准下集材道,采用“单根抽、凑齐整大堆绞”等办法集材;打枝时要打的干净彻底。
  (四)采用采育兼顾伐,不用火烧法清理林场,能利用的枝桠梢头木等应尽量运出利用,不能利用的可就地堆积或散铺,无利用价值的腐朽木和站杆等,伐倒后可就地不动。
  (五)采用采育兼顾伐的林地,保留下来的幼苗幼树要及时进行抚育管理;对缺苗地段(集材道、楞场、天窗空地等)要在采伐后第二年春季及时进行人工补植补播等措施。采伐后保留0.3或0.4郁闭度的林地,要适时进行促进更新措施。
  (六)采用采育兼顾伐,必须作好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工艺设计工作。拖拉机集材道应根据林木的高度位置,一般每隔50~80米设1条,集材道宽不得超过6米,对胸径12厘米以上的林木,都要进行每木调查,应伐的立木要逐株打上标记,对胸径12厘米以下的幼苗幼树,要通过标准的调查,确定保留株数,对站杆、秃头木、腐朽木以及生长无希望的林木,不受径级限制,一律打上标记进行采伐。
  (七)为了正确的推行采育兼顾伐,各地必须加强主伐管理工作。建立起严格的伐区拨交、检查、验收制度,切实做到末经调查设计不拨交伐区,未经拨交不准采伐,采伐不合理不验收,不验收不拨交新伐区。
  (八)采育兼顾伐是一种新的采伐方式,在试验推广过程中,除作好人的思想工作外,还必须根据先试点后推广的精神,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使其逐步充实提高,日臻完善。
  以上各项,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随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