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伊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市人委正式开始办公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市人委正式开始办公的通知


  第1号伊办字第1号市直各单位、各区人委会:
  根据国务院于1957年第55次会议批准“撤销伊春县,建立伊春市”的决定,已经过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会议上的选举,于2月13日正式建立了“伊春市人民委员会”仝时撤销了“伊春县人民委员会”的建制。因此,为了便于联系今后工作,特将印模(如附表)及去乙份(由2月15日正式启用),希查收备查。
  抄送:省人委办公厅、各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中共伊春市委员会、森工管理局、带岭实验校、各森工局、检察院、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委员会印模
  195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