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法规
第三章 人口控制
第一节 政策法规
七台河市计划生育法规,是按着国家和黑龙江省的要求提出的。70年代执行“一对夫妇一对孩,间隔四、五年”的政策。1972年至1977年多胎生育大量减少,全市人口出生率较大幅度下降,由1972年58.2‰下降到1977年的32.58‰。
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使计划生育工作迅速向一胎化转变。1983年以后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七台河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奖罚政策。规定超生一胎最低罚款1200元;对自愿生一个孩子,并已采取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独生子女证》,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每年发给抚育费60元。在孩子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待。并提倡生一个孩子后上环,生2个孩子后结扎的政策。从而,巩固了一胎化的成果,减少了计划外生育。全市人口出生率由1980年的31.51‰下降到1985年的17.36‰。1985年全市育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10217人,计划生育率6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