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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资管理

第三节 物资管理


  一、物资来源
  全局物资共分3类:1类为统一分配物资,2类为部管物资,3类为地方管理物资。
  1958至1982年,所需物资的主要来源:1、2类物资由省煤管局调拨供应;3类地方产品自行采购,其中大部分去勃利县或本地供销社采购,一些零星工具(锹、土篮等)基本上自制加工。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物资按申请计划由上级分配定额供应。钢材大部分由上级拨给和钢厂供应;水泥大部分由牡丹江水泥厂供应;木材由桦南、林口、伊春林业局供应。3类物资,当地采购不足部分由局驻哈、沈办事处在市场采购。火药、雷管从鹤岗十三厂、阜新十二厂、抚顺十一厂购进。当时为了统一物资采购,局制定了各单位末经局批准不得赴外地采购的规定。
  1963至1966年,主要物资由上级物资部门按批准的申请计划统一分配、调拨。1类物资由局统一签定合同并组织进货;2类物资由局供应处直接和有关单位签定合同。组织进货;3类物资由各单位提供采购计划,经局供应处审核批准自行采购。
  1967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打乱了正常的物资供应渠道,经常出现合同不生效,订货拿不到的混乱局面,给供应工作造成困难。
  1973年,为解决大宗建筑材料外进问题,局将原建设公司砖厂扩建为建材总厂,并增建了水泥车间,缓解了全局红砖、水泥供应的紧张局面。
  1977年开始,物资供应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主要物资货源充足,订到拿到,到货率达95%以上。
  1982年以后,由于全局生产建设步伐加快,一些大宗材料出现了供应不足的现象。为解决物资短缺问题,开展了物资协作(也称外协)业务。仅1984年就发出协作煤84665吨;购回协作钢材1854吨、水泥21688吨、木材2558立方米、玻璃5000平方米。
  二、物资定额管理
  1960年。学习鸡西、鹤岗等局物资定额管理经验,结合本单位生产条件,经过深入调查,实际测算,广泛征求井段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及老工人意见,制定出第一批75种定额材料管理办法,迈出了物资定额管理第一步。
  1963至1965年间,一直坚持物资定额管理制度,对钢材、坑木、火药等主要物资定额每年修改一次。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材料定额管理废止。基本材料消耗逐年上升。仅以坑木为例,1964年消耗定额为147.7立方米/万吨,1966年实际消耗183.62立方米/万吨,1967年201.44立方米/万吨,1968年200.78立方米/万吨,1969年195.9立方米/万吨,1970年203.64立方米/万吨。1971年189.05立方米/万吨,1972年224.57立方米/万吨,1973年233.90立方米/万吨。
  1978年,根据省煤管局有关文件规定,恢复了物资定额管理工作,重新制定了试行定额管理办法,局于1979年3月正式下达了《关于下发30种局对矿物资消耗定额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物资定额管理水平。
  1980年,根据煤炭部、省煤管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全局进行了物资消耗定额审查和修订工作,重新审定了木材、坑木、火药、雷管、钢材、有色金属、水泥等24种物资的消耗定额,上报部供应局。此后,全局还结合材料费承包,不断增加和修改材料消耗定额的品种和指标。
  1984年,局供应处又下发了35种物资消耗定额的通知。同年又以局煤供字第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实行主要物资分配定额的通知》,对钢材的4个品种、2类机电产品的2个品种、工矿配件的30个品种、建材部分的2个品种、汽车配件的35个品种以及水泥、坑木等共94个品种作了详细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矿又根据本矿实际扩大了定额品种,确保了局物资定额指标的实现。
  1985年统计:坑木比计划定额节约2983立方米,节约资金36万元;火药节约5128公斤。节约资金0.6万元;雷管节约643427发,节约20.9万元。
  三、专业材料管理
  (一)坑 木
  在坑木管理上.各矿抓住了3个环节:检尺验收、定额消耗、回收复用。特别是抓住了定额消耗这个重要环节。
  1963年,对坑木实行了定额供应,按定额消耗。在实行定额以前,万吨煤消耗坑木年平均都在344立方米以上。实行定额当年。就降到200立方米左右,下降39%;1965年又下降到147.66立方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坑木定额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坑木消耗量逐年上升。到1973年达到233.3立方米。
  1974年,各矿坑木场实行加工成材供应,一条龙送料到井口,回收旧坑木改制复用,防止了中途丢失和随意挪用。由于加强了管理和坑代用品的逐步增加,坑木消耗量逐年下降:1974年万吨煤坑木消耗217立方米,1975年206立方米,1976年179立方米,1978年132立方米,1979年127立方米,1980年98立方米,1981年89.42立方米,1982年71.33立方米,1983年63.95立方米,1984年59.73立方米,1985年60.24立方米。
  (二)坑代用品
  1976年,首先在条件较好的新建矿、桃山矿试用金属支柱支护,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全年丢失率高达13%。
  1978年,全局学习鸡西局及局新兴矿的经验,加强了坑代用品的现场管理。各井口设坑代管理员,及时编号,及时检查、清点。采煤工作面对金属支柱、顶梁实行了“分组编号”、“对号入座”、“用管结合”和“一站队”(撤回的柱、梁要排列整齐)、“二报数”(在柱、梁上编号)、“三挂牌”(挂牌标明数量)、“四不走”(接班者未到、未查清与交清,发生丢失未找到、未经领导批准不走)等管理方法,全局年金属柱丢失率5.5%。
  1980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坑代用品的管理,局下发了《矿井支护用品节约奖励试行办法》。《办法》规定:液压支柱一根不丢的工作面,月奖500元,丢一根按原价罚款;金属支柱丢失率以国家规定的标准5%为准,月终检查,一根不丢的工作面,按标准丢失率计算每根奖50元,丢失率在1%以下每根奖45元,2%以下奖40元,3%以下奖35元,4%以下奖30元,超过5%每根罚款50元;金属钣接顶梁月丢失率以国家规定10%为标准,月终检查,一根不丢的工作面按丢失率计算每根奖40元,2%以下每根奖35元,4%以下奖30元,6%以下奖25元,8%以下奖20元,超过10%每根罚40元。由此,是年全局各矿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982年5月、1984年5月,局都分别制发了文件,对坑代用品奖罚标准作了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管理水平。
  1981至1985年,5年时间里总计代用坑木量达1331460立方米。全局坑木消耗大幅度下降,跨入了全国煤炭系统坑木低耗局的先进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