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一、职工队伍
  1958年建矿,从鹤岗矿务局调来319人,其中管理人员154人,工程技术人员32人,地面技术工人及服务人员133人;接收地方国家勃利煤矿391人;在七台河镇内及镇郊设点招收工人4275人。是年末职工总数为4985人。
  1965年末职工总数为10668人,比1958年增加1倍多。历年职工增加的主要来源是: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招收新工人、其它企业转入;职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自然减员、精减下放、转出、开除矿籍。精减下放人员,不是年年都有。只有两个年度:1962年精减下放2181人,1963年精减下放495人。
  1976年职工总数比1965年增加1倍多,是年末职工总数为23305人。
  1985年职工总数比1976年增加接近一倍,是年末职工总数为41216人。
  1985年职工总数比1958年职工总数增加36231人。其中27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4130人,安排复转军人786人。知识分子和复转军人不断溶入职工队伍,不断地提高了煤炭职工的政治、科学文化素质。
  二、劳动管理
  整顿劳动组织,是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这项工作起步很晚。1972至1985年,全局先后进行了8次整顿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项工作年年进行,共有4923人充实了生产第一线。1985年原煤全员效率达到0.752/工,比整顿前提高20.3%。
  改革临时工制度。也是劳动管理工作的任务之一。1972年4月,根据(71)国发第91号《关于临时工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全局开始了临时工制度改革工作,历时12个月,于1973年4月结束。这次改革,严格坚持标准,将953人转为固定工,占全局临时工总数1104人的86.3%;其余151人未转正,占临时工总数的13.7%。
  三、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1958年,实行计时工资制。
  1959年,部分采掘工人执行了计件工资制。
  1965年11月1日起,执行井下工作津贴,同时废止井下工人工资标准,改按井上工人工资标准。
  1972年4月,执行煤炭部直属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
  1981年,全局改变了制材、印刷、食品、副业等4个工种的工资等级标准。

  调整后工人工资等级标准表
  表6—11
   单位:元



  1985年7月1日起,全局执行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六类地区工资等级标准。
  标准如下:

  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等级标准表
  表6—12
   单位:元



  (二)职工升级调资
  1961年,全局部分工人调整了工资,调资面为:井下工人为工人总数的30%,井上工人为工人总数的15%。共升级1212人,工资总额增加1.3万元,增加幅度为工资总额3.8%。
  1963年,按工人总数的40%晋升工资,升级人员2412人,增加工资2.65万元,增长幅度为工资总额的5%。
  1971年,全局为工资偏低的工人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整了工资。这次高调1级工资的564人,高调2级工资的105人。工资总额增加0.77万元。
  1977年,全局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增加工资人数为8423人,其中升2级的670人,增加工资总额10.5万元。
  1978年,为部分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升级面为在册职工总数的2%,升级人数为534人。
  1979年,调资面较大,占在册职工总数的40%。全局升级人数11108人,其中升2级的604人。这次升级的职工,冲销了部分附加工资。增加工资总额14万元。
  1981年,全局为教育、卫生系统部分职工增加了工资。这次升级是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的办法。升级职工3562人,增加工资总额3.7万元。
  1983年,为全局绝大部分工人普调了工资。普查工资的范围: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197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1月1日以前分配到调整工资单位工作,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是正式职工的人员。另外,已按国发(81)144号文件规定升1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中级专业学校毕业、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干部,又列入再升1级的调资范围。全局普调工资24379人,增加工资总额23万元。
  1985年,为少部分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工人,进行了奖励晋级。这次奖励晋级为职工总数的4%,受到了奖励晋级的共有1279人。
  (三)附加工资
  1962年,根据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炭工业企业奖励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从11月10日起,执行了生产任务完成奖励(综合奖)。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综合奖”停发。
  1969年6月1日,根据省劳动局革命委员会有关文件,将停发的综合奖改按附加工资执行。
  执行范围:1969年6月1日前在册职工,除17级或工资收入在100元以上的干部(采掘班、段长不在此限)和季节性临时工外,均享受附加工资。
  执行标准:采掘工人每人每日0.6元,其它职工每人每日0.18元,按出勤工数计发。
  此项附加工资在1979年以后的几次调资中,被逐步冲销完毕。
  (四)津贴与补助
  1958至1985年,全局津贴与补助多达21种:有地区津贴、井下工作津贴、夜班津贴、保健津贴、野外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不脱产的班组长补贴、冬季取暖及半价煤补贴、粮食补贴、副食补贴、物价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矿山救护津贴、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回族伙食补贴、技术津贴、书刊补助费、教龄津贴、护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