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一节 育苗 1971年至1980年在苗木生产上贯彻了“自育、自造、余缺调剂”的方针,实行国营、集体、行业、个人四级育苗的办法,基本上做到了自给有余。育苗树种比例为:国营林场红松占10%、落叶松占60%、樟子松占25%,杨、柳及其它5%。群众育苗树种比例为;杨、柳树占95%,其它经济林种占5%。为保证苗木生产,在铁山、龙山、金沙3个国营林场建立人工种子林、种子园,共计140公顷。市局建立种子站,负责生产、采收、保管、检验、发放、调剂,保证了育苗有足够数量的种苗需要。自1971年以来,随着造林面积的不断扩大,育苗面积与之相适应的增加。从而保证了生产的需求。
1971—1985国营育苗面积、产量表
表11—11
单位:公顷、万株
1971—1985年群众育苗面积、产量表
表11—12
单位:公顷、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