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全民义务植树

第三节 全民义务植树


  一、城市义务植树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规定,每年3月12日为全国植树节。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全市人民积极响应号召。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及园林处、乡(镇)林业站共同组织,全市工、农、商、学、兵各界的义务植树大军。1982年义务植树8.5万株,绿化道路14公里,村屯14个,共青团七台河市委在茄子河林场营造了“青年林”。
  1983年邓小平提出“植树造林一年比一年好,一年比一年扎实”的重要指示。市长同三区一县的区(县)长层层签订《绿化责任状》,使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运动纳入领导职责之中,促进与保证了此项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
  二、农村植树 1950年,东北行政委员会确定,每年4月5日—20日为植树造林和护林运动节。1951至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相继发出了开展春秋季造林和城乡、厂矿、机关、学校绿化的通知。栽植的树种大部分是扬树和柳树。苗木由村屯自繁、自育、自用。全市从1970—1985年累计绿化村屯131个,绿化公路332.8公里,零星植树446.93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