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政管理 一、山林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加快林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作为林政工作的中心任务。并以法对森林限额消耗,凭证采伐,木材运输、销售等内容进行管理、监督、加强林地管理。1979年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农业办公室、林业总局、营林局关于划宜林荒山、荒地给公社、大队和农场造林的报告》精神,于1981年10月成立了稳权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具体明确山林权属,划定山林界限,发放林权证。进一步明确了天然林全部归属国有,人工林“谁选谁有”的林权权属。茄子河区中心河乡中心河村是植树造林先进单位。于1979年市政府把5600亩荒田划给这个村后,从1980年开始,用3年时间共营造落叶松、樟子松、红松5500亩,157万株。全村113户,547口人,按保存率133万株计算,户均有人工林12000株,人均有林2500株。这个村还营造了农田防护林带4.8公里,护村林2公里,路旁栽杨柳4.5万株,人均82株。
1962—1985年次生林抚育、改造森林采伐面积、出材量表
表11—19
单位:公顷、立方米、亩
二、木材管理
木材利用上实行按国家统一调拨价格,销售省内外的商品管理。木材运输管理上规定了省内火车、船零担和公路木材,运输证明,一律由起运所在市、县林政部门签发;出省原木、扳方材、薪材、汽车大箱扳,木制半成品,1立方米以内和小径木,杂木杆在5立米内的由起运所在地行署(省直辖市)林政部门代省林业厅签发。超过上述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办理。
七台河市的林政部门,为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在茄子河“勃—密”公路边,设立1处木材检查站,宣传贯彻了《森林法》,制止了非法运输。
三、制止乱砍滥伐
1949—1966年间由于加强了森林保护,制止了乱砍滥伐,使森林资源得到了保护。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乱砍滥伐之风盛行。1949—1985年的37年间,乱砍滥伐损失木材达177550立方米,其中“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损失木材占40%左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深入贯彻《森林法》,各林场普遍设立林木检查站,增设专职营林员,加强林木管理,基本煞住乱砍滥伐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