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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购

第二章 粮油收购

第一节 征购


  七台河市粮食征购工作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购销不平衡时期(1949年至1952年)
  各农户按自已的耕地面积征收公粮(农业税交粮顶钱)。粮栈以质论价向农户收购部分商品粮,同时允许农民自由交易。由于没有掌握粮源,出现了私商囤积,投机倒把,贩卖粮食和哄抬粮价的现象。使国家购销失调,七台河地区也受到影响。
  二、粮食统购统销时期(1953年至1977年)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征购的原则是“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有90%以上的农户出售了余粮。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国家掌握了粮源,稳定了粮价,打击了投机倒把活动,保证了城乡粮食供应。
  1955年9月,对农村合作社和个体户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对城镇居民和各行业用粮实行定量供应。同年发行了全国和地方粮票。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定购基数三年不变”的政策。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在坚持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的政策。1958年至1960年实行的“征购任务基数不变,超产部分按适当比例超购,减产适当减购,超购部分的价格适当高于统购价”即实行20%的加价政策。1961年实行粮食“征购包干”的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自然灾害适当减免”的政策。
  1965年开始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合理地调整了征购基数,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粮豆亩产高达278斤。农村人均口粮达到500斤,不仅未吃返销粮,而且还留农建粮7.5万斤。
  1972年3月18日,省通知贯彻中央1971年8月21日发布的“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省粮食厅分配七台河市征购基数为600万斤。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提出交“红心粮”、“爱国粮”、“战备粮”、“保权粮”,结果购了过头粮。1973年至1975年农村人均13粮为302斤,比1971年人均565斤减少263斤,3年共吃返销粮2201万斤。
  三、粮食征购政策调整时期(1978—1984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统购政策进一步得到调整。1979年全市根据《人民公社条例试行草案》第二十三条:“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允许社员通过集市贸易进行少量粮食、油料等买卖,粮食部门也可以议价收购和出售”的规定,开始经营议价粮油。同年夏粮上市时,统购价上调20%,超购加价提到50%。小麦实行“二八”政策,即:以生产队为单位,在小麦总产中,留足13粮、种子、农建粮,余下小麦购八留二,基本口粮不足的生产队,国家不予征购。大豆取消定购基数。以生产队为单位,除留下菜豆、油豆、种子外,实行购八留二,顶征购粮数,不予加价,没有余粮不购。机关、企事业办副业场生产的粮食,都要纳入国家计划,除留足消费外,余粮购五留五,收购部分按交售量50%给予超购加价。粮食征购政策的调整减轻了农民负担,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全市1978年至1980年粮豆平均亩产242斤,总产3060万斤,比1970年至1977年粮豆平均亩产提高45斤。平均粮豆总产提高了530万斤。
  四、粮食合同定购时期(1985年)
  1985年元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中共中央1号文件,取消粮食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以销定产,由国家各级粮食部门,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同生产粮食单位(农户)签订粮食定购合同。以生产粮食单位按前3年累计的粮豆平均单产,确定分配指标。省粮食厅分给全市2000万斤粮食征购指标(小麦610万斤、水稻10万斤、玉米80万斤、大豆1300万斤)全市于1985年春,对6个乡、90个自然村屯、7800农户签订了征购合同。因1985年农业遭受了春冻、夏旱、秋涝等自然灾害,估产后省粮食厅根据灾情,把合同定购任务核减为1633万斤,而实际完成达1752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