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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议价粮油

第五节 议价粮油


  七台河的议价粮油经营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3年为粮食部门独家经营阶段。按《黑龙江省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的暂行办法》在坚持统购统销的前提下,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凭完成包干征购任务证,将余粮可以议价出售。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行业可在国家供应计划外,在以县为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允许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可以采购食用的粮食,但不准贩运。对外省、外县到本地采购运销粮食的,必须持有工商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纳税,并遵守当地价格规定方可购销粮食。市粮油议价公司成立后,根据省委提出的“搞活、管严”的指示精神,按着“两快一销”的原则(即快进快出、薄利多销)掌握信息,调剂市场余缺。1981年全市遭受了严重水灾,粮食减产,粮油议价公司从长江下游一带购进一批大米,缓解了粮食紧张状况。1982年,全市共销议价粮油达494万斤,全市城乡人均达20斤。1981年至1982年议价大米价格为0.48元至0.65元。第二阶段按1984年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规定精神,实行多渠道经营议价粮油,从而打破了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外贸局、供销社等部门和一些个体商贩,开始了议价粮油经营。市粮油议价公司为适应开放搞活的新形势,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1983年成立了7个代销店,1985年末已发展到18个。并相应地建立了批发站,1985年调入粮油达668万斤,盈利28500元。

  市粮油议价公司经营情况表
  表13—18
            单位:万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