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第十四篇 财政 税务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1965—1969年,七台河特区财政支出由七台河矿务局营业外列支,地方无一级财政。1970年财政在财政金融局内,筹备建立地方一级财政。1971年,七台河市建立了一级财政,由合江专署管理。实行“收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收支包干就是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核定地方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由地方包干上缴;支大于收,由中央预算差额补助。这种体制延续到1973年。
1974年,中央为进一步发挥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增加地方建设财力,将原财政体制变为“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这种体制是以地方上一年度总收入为基数,除按固定比例留成外,增收部分也按比例分成。当时七台河市所用的固定比例留成为63%,上解比例为37%。
1976年,财政体制又变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收支指标一年一定。收支挂钩,按着支出的总额对收入的总额求出一个比例,作为中央和地方各级之间收入留解的比例。超收或短收都按总额分成的比例进行分成或分担。1978年又改为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也是收支指标一年一定。收支挂钩所求出的分成比例,不管超收或短收,只要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有所增长,其增长的部分就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1980年,财政体制又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按企业、事业、行政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收支范围。地方所属企业收入作为地方固定财政收入,工商税作为中央、地方的调剂收入。
在合江专署核定七台河市包干基数基础上,市财政对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也采取了“分成、留成、包干”等不同管理形式。工交企业实行“超收分成、亏损不补、定额补贴”;商业企业盈利实行“超收二、八分成”,亏损实行“超亏不补”,减亏“四、六”分成;农业企业实行“超收分成,亏损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行政事业单位采取“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上述各种办法的实行,调动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这个体制实行到1984年,这一时期的工商税收上解比例为27.52%,地方留成为72.48%。
1985年,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省政府根据七台河市财政支大于收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基数时给予七台河市定额补贴453.9万元。该基数一定五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