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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税

第二节 工商税


  一、税 制
  1947年,合江省政府颁布了《暂行合江省税规程》,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特产税等。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了全国新税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共14种。1953年1月,政务院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试征商品流通税。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将原来应征的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批发和零售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合并起征。对不征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修订了货物税,将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全国工商税制共12种,本地执行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1958年,改革了工商税制,把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货物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征税制。1962年,为适应集市贸易发展,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7年停止了文化娱乐税和集市交易税。经过上述改革,全国还有9种工商统一税。1974年,进一步改革税制,实行工商税。把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合并简化成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82年,财政部公布《增值税暂行办法》,对农机具及配件,机器机械及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改征增值税。198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交纳所得后的利润再征收调节税。对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15%交纳所得税。1984年起进行第二次利改税,将税利并存改为以利代税。
  二、税种、税率
  七台河地区先后开征的税种税率简述如下:
  (一)产品税
  产品税(货物税)是对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工业品、农、林、牧、水产品的销售收入或采购交付的金额以及进口产品的计税价格可征收的一种比例税,属流转税性质。各种产品税特别是煤炭产品税,是七台河市的主要税源。自开征产品税以来,至1985年,其税目税率多次变动:
  1950年7月,国家对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政务会议通过的《货物税暂行条例》中的1136个税目,简化合并为358个。货物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市场平均批价÷(1+税率)=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
  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是:1、把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2、个别产品利润过大或过小的,适当调整了税率;3、计税价格改为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
  1973年1月1日,在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主要内容是:1、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在82个税率中,由于品目不同税率相同,实际上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多数企业简化到只用一个税率征收。2、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将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调低,将印染、缝纫机的税率略有调高。
  1981年与1982年,对水泥、平板玻璃、火柴等短线产品降低税率。市水泥厂1979年起由15%减半征收7.5%,1982年又降低到5%。瓦盆由12%降低到5%。乳粉由10%降到5%。
  1984年,对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工商税中“工”的部分即工业产品和农林牧副产品采购部分,分成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
  (二)营业税
  1984年,随着工商税制的改革,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营业税税率,由原工商税中属于营业税部分的13个税率,增加到24个税率,大体上可分为3%、5%、10%、15%4级次。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企业生产和经营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1982年12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增值税暂行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包括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一律按照《增值税暂行办法》试行增值税,并正式把它作一个与产品税、营业税并列的税种。1984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个税种。
  增值税税目共12个,最高税率为16%,最低税率为6%。
  (四)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因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是一个新开征的税种。开征这种税除了和其它税一样,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之外,还有其特殊意义:一是调整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使开发资源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为合理;二是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
  资源税的税率,以销售利润率为依据,以销售利润率12%为起征点,按照销售利润率的高低分档定率,实行超率累进:
  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2%(含12%)的不纳资源税;
  销售利润税超过12%至20%部分,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累进0.7%。
  (五)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国家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所征收的一种税。
  国务院于1984年6月28日颁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其税率分4级: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2个半月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2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300%。
  (六)建筑税
  建筑税是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集体城镇企业,自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设工程课征的一种税。于1983年10月开征。
  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全部投资额和更生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收依据,税率10%。
  (七)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此种税是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此种税税率,分为固定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大中型企业实行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55%。
  小型企业实行八级累进税率,最低级次即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千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级次即八级,全年所得额达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55%。
  集体企业所得税。此种税是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此种税税率,建国以来大体上经历了3个阶段的演变: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统一实行21级金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5%,最高一级税率30%。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务院于1962年规定,对手工业合作社按21级金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对全年所得额3万元以上的实行加成征税,加成数为1至4成。1963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采取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上的,税率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税率55%。对合作商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部分,税率60%。对于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部分,实行超额累进加成征收,加成数为1至4成。全年所得额15万元以上者,包括加成在内,实际负担率高达84%。对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金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的实行超额累进加成征收,加成数为1至4成。全年所得额5000元以上的,实际负担率高达85.8%。对基层供销社仍采用比例税率39%。对农村社队办企业属于工业、交通运输业的,按照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税率征税。
  1978年之后,调整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工商所得税税率,按照“个体经济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它集体经济”的指导方针,对工商所得税税率作了重大调整:1、从1979年1月起,取销对合作商店加成征收的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合作社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解决了原来合作商店所得税负担重于其它集体经济的矛盾。2、从1980年10月1日起,对个体经济停止执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收的办法,改按相当于手工业合作社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解决了个体经济所得税负担过重的问题。3、1978年起,将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由原起点600元以下免征,提高到3000元以下免征。4、从1984年1月1日起,工商所得税税率一律统一为八级超额累计税率,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按同一个标准征税。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是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的一种税。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率,同集体企业一样,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一般没建立帐册或帐册不健全,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计算,一般采用核定带征率办法,随同产品税或营业税带证。带证的计算方法有民主评议等4种。
  (八)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地方老税种之一。现行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驴、骡、骆驼(七台河没有)五种牲畜在买卖成交的时候,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
  1947年,合江省政府把它并入营业税中,税率5%。1954年,东北地区第二届地方税专业会议,对牲畜交易市场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税率仍5%,长期沿有。
  (九)屠宰税
  1947年,合江省政府把屠宰业列入营业税征收。税率:宰猪剥皮将猪皮充当税金;宰牛、马除皮张由税务机关按市价八成收买外,按肉价征税15%;宰羊除皮张由税务机关按市价八成收买外,按肉价征税10%。
  1951年,政务院于12月19日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1952年,东北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屠宰税计征办法,对猪、牛、羊、马、骡、驴征收屠宰税,规定了肉价计税公式:
  市场平均批发价格÷(1+税率)=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X重量×税率=税额
  东北区税务管理局1954年4月10日私企2字第242号文件,对饭馆业自购牲畜屠宰税率规定为13%(不另征商业税)。如饮食业自行屠宰增多,影响国家收购,税率可提高到15%(不另征商业税)。
  1972年,七台河税务局为了简化手续。按牧畜的种类和头数,规定了适用的定额税率:猪一头3元,羊一只0.5元,马牛等一匹(头)5元。
  (十)契 税
  契税是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税率:买契税按买价6%;典契税按典价征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6%;交换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征收。
  (十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县属镇、工矿基地的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屋造价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指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后的值)计征的,年税率1.2%;依照房租金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十二)土地使用税
  此税是在城市和县城范围内,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税率以土地的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大、中、小城市税额不同,七台河市属于小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人民币1角至4角。
  (十三)集市交易税
  此税是对在集市上出售例举征税的几种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62年,此税所定品目30余种,税率定为5%和10%两个级次。现行集市交易税只有黄烟、鱼、木耳3种,税率分别为40%、10%、3%。
  (十四)车辆使用税
  此税在全国税种中称车船使用税,是一种使用行为兼受益性质的税。

  车辆税额表
  表14—3



  七台河市工商企业现行税种税率表
  表14—4



  续表14—4



  续表14—4



  三、税 收
  七台河市的工商税收是全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70年工商税总收入为314.7万元,占全市税收总收入94%,并高于全市财政总收入40万元(因为有些企业亏损)。1980年工商税总收入为1134.8万元,占全市税收总收入的96%,并高于全市财政总收入的96.8万元。几十年来,工商税收为支援国家建设和市政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是七台河市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财力支柱。

  历年工商税收入统计表
  表14—5
          单位:万元



  续表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