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农业税

第三节 农业税


  一、税制与税率
  1950年9月,执行《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大差额全额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征;税率分40级,同时按正税的20%征收农业税附加。1951年,实行评产人均累计税收。1953年至1957年,实行小差额累进税制,税率24级。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废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按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长期以来,农业税的税率一直没有变动。
  二、征 收
  1970年,七台河市农业税的征收,继续贯彻“稳定负担、征产不增税”的规定,实行实有计税面积和现行常产、税率计算,征粮作价,坚持以当年当地扬净晒干中等以上的好粮为标准,合理定价。继续执行“先征后购、征购结合”和“先税后贷”的原则。具体征免界限、减免原则、征收方法,按《黑龙江省农业税工作手册》中的规定执行。
  1972年,开始执行“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解报业务规定”中的规定:夏征收,由本年4月1日至9月底征收本年的税额;秋征收,由本年10月1日至12月底征收本年的税额。上年结转期收入,本年1月1日至3月底征收上年尾欠税额;1月1日至12月底征收上年及以前各年尾欠税额。
  1978年,黑龙江省下发了农业税征购工作方案,征收政策,继续贯彻种多少田地,应征多少粮食,以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原则。作价原则,仍坚持当年当地中等以上好粮为标准,区别情况,差别作价。1979年,国家调整了农产品价格以后,农业税征收价格随之作了相应调整,由全省平均8.2分,调高为9.8分。1985年又调为13.2分。
  1983年以来,黑龙江省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结算由原民交队结,改为户交户结。征收结算形式分两种:一是由生产队(村民小组)把每户结算的税款收齐后交大队(行政村),以大队为单位交财政所;二是分户交纳,分户结算。

  历年农业税征收额统计表
  表14—6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