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现金管理
1965年七台河特区支行成立后,按照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的现金管理规定》对特区各国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农村生产队实行现金管理。全市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有131个。1985年增至3 176个。各单位的经济往来须经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市人民银行实行现金管理,采取内审外查的方法,加强柜台监督,执行现金支付审批制度。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如:套取、租借帐户的单位,采取停止现金支付、罚款等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