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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

第十七篇 人大 政协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组织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常设机关。1979年前,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当时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地方政府既是行政机关,又是立法机关。从1965年七台河特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81年七台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未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6月5日至8日举行的七台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为常设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内设办公室、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及秘书等职。
  1984年8月10日至15日举行的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内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人事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教办公室、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