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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访案件办理

第二节 信访案件办理


  市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信访工作初期,立案、转办、交办、办案等各项制度尚不健全。在结案时间、索要结果、催办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随着市信访工作量的不断增加,逐步建立了专案机构,配备了专职案件管理人员,使信访案件办理工作趋于完善。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绝大部分是由县(区、部、委、办、局)乡(厂、矿、街道)两级承办,一部分同市信访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案,大案要案由省、市联合调查处理。
  一、信访案件种类
  信访案件大体分为3类:
  (一)中央、省立案交办案件 这类案件是由中央、省受理信访问题后,直接立案交办给市委查处结果。到1985年,中央、省立案占全市信访案件5—10%,结案率100%。
  (二)市立案交办案件 这类案件是由市信访办接到信访问题后,交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限期3个月结案。不能按期结案写上书面报告,经市主管领导和市信访办批复后方可延期结案。这类案件约占全市信访案件总数的30%左右,结案率90%。
  (三)市领导交办信访案 这类案件索要结果,限期3个月,不能按期结案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延期结案。这类案件约占全市信访案件总数的60%左右,结案率85%。

  信访案件统计表
  表18—6



  二、办案形式
  全市信访案件办理工作主要采取交办,催办、联办、查办和包案处理5种形式。
  (一)交办 是指把中央、省、市立案的信访案件交给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办理,限期上报处理结果。市信访案件在交办过程中,无论是立案交办还是领导指示交办;无论是单件交办还是多件交办,各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查处,按期上报结果。
  (二)催办 一般是指市信访办对承办单位办案进度进行督促,使其在指定时限内结案。全市信访案件以催办方法归纳起来有4种:1是由立案机关派人深入到承办单位进行催办,2是采取电话催办,3是发函催办,4是开汇报会催办。
  (三)联办 是指对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信访案件,由市有关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处理,或指定某一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需要联合办案的案件一般有4种情况:1、一个信访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或单位,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2、上级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认识不一致的;3、有关领导认识不统一的;4、领导指示若干单位联合查处的。
  (四)查办 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各有关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大体采取3种方式:1是各级信访部门直接查办;2是交办给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办;3是由有关单位领导直接组织并参与查办。
  (五)包案 是指由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包干处理信访案件。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包案件终结。
  (六)结案 结案是信访案件的终止。写上处理结果及办案人意见、形成结案报告与信访者见面,最后落实处理意见结案上报,立卷归档及回访。
  附:典型案例
  侯俊杰、男、47岁,原鹤岗兴安煤矿机电工人,1962年8月精简下放到七台河市红旗公社八道岗大队安家落户。
  侯于1985年开始上访,要求“公伤”。1979年“三案”平反时,侯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打要求平反。当社会上刮起下放人员复工复职风时,侯又上访要求复工复职。对于这位上访已达10年之久的老户,市信访办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侯以在鹤岗下井因工身体致残,要求按公伤待遇。经鹤岗矿务局医院两次会诊检查,认为侯可以参加劳动,本人不服。对此,七台河、鹤岗的有关单位对他多次教育,让其放弃无理要求,安心农业生产,并为其解决了生活费用和补助费。可侯并没有感到这是组织对他的关怀,反而给组织施加压力,将组织为其安置生活的住房和生活用具全部卖掉,带领全家进京上访。70年代初,侯由于多次上访没达到个人目的,又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喉部被打伤为由,去红旗公社、郊区、市委多次上访,要求平反。经过红旗公社与郊区党委多次组成调查组查实,侯喉部甲状软骨膨大,与被打无关。先后3次去佳木斯医院检查,均定为喉头功能正常。
  为教育本人,公社、郊区、市信办以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多次找侯俊杰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而本人仍无悔改之意。针对侯的实际,市委组织市信访办、郊区、红旗公社一起到地委汇报。共同成立“帮助小组”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的同时,公社为其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经过3个月的艰苦细致工作,侯又主动承认无理上访是不对的。终于息诉停止上访。
  赵钦、男、原籍河南省新乡县。1970年盲目流入七台河市东风公社(现茄子河公社)向阳大队三队,在其妹夫家中定居,以修鞋为生。
  1974年赵修鞋欺骗群众,经常与修鞋人打仗。群众多次到公安部门反映,市公安局治安科有关人员对其批评教育多次,本人仍无悔改表现。在此情况下,市公安局治安科劝其返回原籍,本人不但不听反而大吵大闹。在无法劝阻的情况下,市公安局治安科将其修鞋工具没收。
  1975年以来,赵钦多次到中央、省、市上访告状。第一状告桦南林业局1958年给带帽劳动教育是迫害;第二状告茄子河向阳大队支部书记撕毁其落户手续;因此户口没落上;第三状告市公安局治安科没收修鞋工具是非法的。根据赵钦反映的问题,市公安局工作组经过一个月的调查了解,证实1958年赵在桦南林业局时,攻击粮食政策被定为坏分子,劳动教养三年,于1980年给予平反,已经妥善安置。为了避免赵再次越级上访,市公局将其全部上访车票、宿费报销。给一次性补助费250元。事隔不久,赵钦又背起上访的兜子,多次到市信访办,市公安局要求落户,恫吓工作人员,扰乱机关工作正常秩序。1982年3月,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将无理取闹的上访者赵钦收容审查。赵钦被收容后痛哭流涕,要求政府从宽处理,并表示自已回原籍一定好好劳动和生活,再也不上访取闹了,从而结束了上访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