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十篇 政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建国初期,七台河的公安保卫工作由勃利县十二区设的公安特派员负责。
1958年10月,成立勃利煤矿筹备处保卫科。同年10月28日,成立勃利县公安局七台河分局,与筹备处保卫科合署办公,对外称七台河公安分局,对内称筹备处保卫科,设1名副科长。根据煤田开发建设的需要,5个采区分别设1名保卫干事。
1959年各采区设保卫组。1960年改为保卫股,工作人员增至4人。
1961年1月,政企分开后,勃利矿务局成立保卫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
1962年1月,矿务局设保卫处,下设生产保卫科、调查研究科、治安行政科、辖经济警察队和消防队。
1962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委、合江地委批准,保卫处与七台河镇公安分局合并,成立勃利矿区公安局,业务直属合江地区公安局领导。下设秘书科、政保科、经保科、治安科、辖拘留所、消防队、经济警察队。桃山矿、胜利矿,分别设保卫科(对外称派出所),局机关设保卫科。
1965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和省公安厅批准勃利矿区公安局改为七台河特区公安局(政企合一),业务上归合江地区公安局直接领导。
“文化大革命”时期,特区公安局被“红色造反团”接管。1967年7月,由“造反派”组成七台河公安局接管委员会。下设政工、政保、经保、户审、刑侦5个组,辖看守所。
1968年1月,合江军分区对七台河特区政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军管小组设办公室、政工组、秘书组、政保组、治安组、经保组、预审组。
1969年7月19日,在军管小组的基础上组建了七台河特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设秘书、政工、治安、保卫、审判5个组。
1970年1月19日,人民保卫组改为人民保卫部。同年3月,特区人民保卫部改为市人民保卫部。
1973年6月,人民保卫部撤销,成立七台河市公安局。对内称矿务局保卫处,对外称公安局。下设政工科、秘书科、政保科、治安科、经保科、刑侦科、预审科。
1975年9月17日,成立矿区保卫处,为矿务局职能机构。下设秘书科、政保科、经保科、治安科、消防科。新建矿、新兴矿、桃山矿、东风矿、建设公司、机电厂、洗煤厂、建材总厂设保卫科。
1981年4月29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七台河矿务局保卫处改称七台河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处,行使县一级公安机关职权,公安处下设:一科(政保科)、二科(经保科)、三科(治安科)、四科(预审科)、五科(技术科)、六科(消防科)、七科(文保科)、秘书科、机关保卫科和政工科,辖拘留所,刑警队。
1983年12月,市公安局下设三个分局,14个派出所。分局有新兴、桃山、茄子河。派出所有新兴、新风、东风、北山、红旗、河南、桃山、桃南、茄子河、铁山、中心河、宏伟、岚峰、茄子河煤矿。
1984年6月市公安局将文教、卫生保卫科与经保科合并成立经济文教保卫科,增设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