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审看守
第三节 预审看守
七台河市公安预审工作始于1965年5月。是在侦察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采取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物证等一系列公开措施,查清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和一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弥补和纠正侦察阶段可能发现的一些疏忽和错误,完成对案件的全部侦察工作。
1965——1966年,平均年处理案件26起,30人,人均办案7起,10人,主要是盗窃案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审科更名为预审组,审判组。1973年5月成立市公安局,改审判组为预审科,开始恢复预审制度。平均年处理案件45起,60人,人均办案9起、20人,起诉率、拘留转捕率、呈捕准确率分别达到90%以上,平均办案时间21.3天。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预审工作量逐年增大,平均年处理案件120起左右。
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斗争开始后,市公安局预审科同矿区公安处预审科合署办公,预审人员30人,受理案件200多起。
看守所是1962年在一座行政拘留所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建所初期,年平均押犯人15人左右。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开始后,为适应“严打”斗争的需要,修建一所能监押200人的看守所。
为了防范流窜犯罪分子,1973年10月1日建立了收容所。收容量为70人。主要收容流窜犯、嫌疑分子,重大在逃犯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案情重大的现行犯罪分子。
1980年10月21日,收容所改称为收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