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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消防

第八节 消防


  1960年筹备处建立了经济警察队,负责矿区消防工作。对各矿、厂的物资仓库,负责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1965年由经济警察队抽调15人,调入7人,组建矿区公安局消防队,有消防车2台。
  1967年5月,黑龙江省委批准地方公安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省公安厅抽调矿区公安局30名义务消防战士,组成消防大队。重点负责市区和矿、厂、处的消防工作。
  1979年3月,矿务局消防大队单独成立,队员24人,设2个战斗班,消防车2台。
  1981年9月,在保卫处内设消防监督科。1982年10月,与消防队合并,篇制49人,消防车4台,消防指挥车1台,卡车1台。
  矿区消防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履行消防监督和扑救任务。
  市区的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公安消防大队篇制120人,大队机关设秘书股,防火股、警务股、后勤股、政工股、火调股、战训股、卫生所、勤务中队。大队辖机动中队、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勃利县4个公安消防中队。
  1962年成立七台河市公安消防队。由矿区保卫处委派3人负责工作。
  1965年由经济警察队改篇消防队,篇制20人。1975年成立市公安消防队,篇制38人,1981年在市公安消防队的基础上,组建七台河市公安消防大队。1983年增设勃利县公安消防中队,篇制70人。
  市消防设施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实际情况,在矿区重点部位和市区要害部位建立消防站。设消防栓、供水等设施。1965年矿务局装配2台消防车(油罐车改装),1975年购进2台消防车。
  火灾与预防。1972年至1982年,火灾起数统计共发生112起,死亡2人。,损失总额近百万元。
  1983年发生火灾9起,经济损失15万元。1984年,发生火灾26起,经济损失25万元。1985年发生火灾25起,经济损失24万多元。

  历年火灾情况表
  表20—1
          单位: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