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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63年6月9日,成立勃利矿区检察组,隶属合江地区检察院领导。配检察员1人,书记员2人。
  1965年5月20日,特区成立后,勃利矿区检察组改为特区人民检察院。
  1960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受到严重冲击,机关处于瘫痪状态。
  1978年10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市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同年4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行使检察院的职权。检察院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审查经法科、办公室,篇制19人。1980年市检察院增设经济检查科,与法纪检查科分开。1982年11月,将监所检察科从审查批捕科分开。
  1984年市检察院增设调研室和控告申诉检察科。年底全市检察系统实有检察人员118人。其中,检察员33人、助理检察员25人、书记员50人、法警10人。市检察院检察员11人、助理检察员6人、书记员25人。大专文化占8%,中专文化占16%,党员占52%,团员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