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
第一节 机构
1980年10月筹建司法局。1981年2月26日司法局成立。设公证律师管理组、法制宣传教育组、人民调解组、干部管理组、财务装备组。同时设立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同年6月开始各项业务工作。
1983年2月,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机构进行了调整,原市法院助理审判员的考核任免和装备业务移交给法院。
1984年11月27日,筹建新兴、桃山、茄子河3个区的司法科。1985年7月开始工作。
1985年8月13日,将市司法局管理的区、乡15名司法行政篇制改为由区直接管理。
1983年10月筹建,1984年10月1日成立市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和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改造管教支队设政治处、办公室、生产供销科、计财科、管教科。支队下设劳改第一大队、劳改第二大队(均属科级单位)。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管教科、生产供销科、办公室、政治处。下设劳教第一大队、劳教第二大队(均属科级单位)。同年市劳改队监狱建成,开始接管犯人。同年8月,市司法局增设劳改劳教科,市法律顾问处。市公证处变为副处级单位,隶属市司法局领导。
1985年3月,市法律顾问处改为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