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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改劳教

第二节 劳改劳教


  市劳动改造支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全市判处9年以下刑期罪犯的改造教育工作。
  1983年劳动改造支队建筑4170平方米的干警办公用房。同时建造4790平方米的监狱3座,能容纳犯人干余人。
  在劳改工作中,支队坚持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促进犯人自觉改造。在收押的犯人中,有122人减刑;242人受到表彰;225人受到奖励;其中有32人记功奖励。有7人因脱逃受到加刑处罪。有80%的罪犯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重新做人。
  支队在对罪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抓了对罪犯的生产劳动改造。建队以来共采煤16万吨,产粮121万斤,每年养猪、羊、牛几百头,为国家创产值391.6万元,创利润86.97万元,解决了犯人坐吃囚粮问题。
  1985年12月18日,根据省司法厅(85)黑司发字第140号文件的要求,将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撤销,全部干警及固定资产移交市劳改支队。62名劳动教养人员由省司法劳动教养管理处统一移交黑龙江省永安劳动教养管理所。
  1973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市法院设置刑事、民事审判庭。
  1983年11月,七台河市划为省辖市,市法院随之提格为中级人民法院。因当时各方面条件不适应审判业务需要,暂时由合江地区中院代管。
  1984年5月,正式组建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调研室、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政治处、法律业余大学分部。同年8月,正式成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