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制度
  1958年实行计时工资制。由鹤岗矿务局调来的工人执行煤炭部1958年改革的煤矿井上井下工人及各类工人执行工资标准;由当地招收录用的井下工人,执行1956年煤矿井下工人工资等级标准;由勃利地方煤矿归入的工人,执行1956年井上工人等级标准。
  1959年部分采掘工人执行计件工资制。
  1965年根据煤矿工业部(65)煤发第268号和七台河矿务局(65)七煤发字第66号文件规定,从1965年11月1日起执行井下工作津贴同时废止井下工人工资标准,改按井上工人工资标准。
  1972年4月,原缸窑沟地方煤矿与东风七井合并成立东风煤矿,执行煤炭部直属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
  1970年以前工资标准按行业、企业类别和不同工种执行。
  由于各种工资标准主要是根据机械化程度和创造价值的大小确定的。不是根据工人所付出的劳动强度来确定工资标准。机械化程度高,创造价值大,工资标准就高,而全市工业企业多属于手工业劳动,虽然劳动强度很大,但所制造的价值比较低,所以工资标准也比较低。
  各类工人工资标准表
  表28—2
           单位:元



  各类工人工资标准表
  表28—3
           单位:元



  续表28—3
           单位:元
  0000459(缺失图表)

  二、职工调资
  自1953年改工分制为工资制以来,市和矿务局从1961年到1985年末,先后对职工工资进行了10次调整。
  1961年根据国务院(61)劳字172号文件《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规定,矿务局为部分矿井工人调整了工资。井上工人调资占30%,井下工人调资占15%。共升级1212人,工资总额12984元,增长幅度为工资总额的3.8%。
  1963年部分工人调资。升级范围是1963年8月份在册职工(不含1963年转正定级的高、中等学校、技工毕业生和学徒工)升级占工人总数的40%,升级人数2412人,增加工资额2.66万元,增长幅度占工资总额的5%。
  1971年为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工资偏低的工人和工作人员调整工资。调资范围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同时对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资范围,放宽1级。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级工,1960底年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均调整了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经过群众讨论,经领导批准,调高2级工资。在此次调资中,调高1级工资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不是5元的,按5元增加。
  1977年为全市40%的职工调整了工资。对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低于38元的调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3元的调到43元。此次升级的职工,一般按现行等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大于7元的增加到7元,对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其工资额超过5元部分冲销附加工资。1978年七台河矿务局(79)第44号文件《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为少部分工人升级。这次调资范围为1978年11月末在籍职工总数的2%升级人数534人。
  197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79]251号《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精神,为40%职工晋升工资。升级范围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含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对个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升2级。对级差小于5元的可按5元增加,有附加工资的可在超过5元部分冲销附加工资。
  1981年根据国务院国发(81)第144号文件《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为教育、卫生系统的职工调整了工资。此次升级是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即:先补就是1977年升级时,由于受级差不准超过7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可先按当时执行的工作标准补齐级差,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要先靠到行政级的工资标准,然后再进行补升级。而且此次升级有保留工资的和有附加工资的,对增资额超过5元的部分,均冲销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
  1982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年)140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技、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对全市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科研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校、卫生、体育系统1981年末列入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资,并对部分有特殊贡献的中年知识分子允许升2级。
  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为全市绝大多数职工普调了工资。普调范围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和1979年1月1日以前,分配到调资单位工作,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是正式职工的人员普调了工资。此次调资的基本原则是调改结合,以调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工资的杠杆作用。全市升级职工4531人,其中:知识青年298人,干部664人,集体职工3569人,全市增资总额52157元。
  1985年国务院国发(8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通知》精神,拟定了《七台河市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初步理顺了企业工资关系,使企业工资步入了新的轨道。改革后的工人增资标准平均在13元以上。

  调整后工人工资等级标准表
  表28—4
            单位:元



  续表28—4
            单位:元



  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人工资等级标准表
  表28—5
               单位:元



  煤炭企业干部改革后的工资等级标准表
  表28—6
                 单位:元



  三、附加工资
  1969年10月龙劳革新字(69)22号文件规定,将“文化大革命”停发的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其附加工资范围,1969年6月1日在册职工。除17级工资收入在100元以上的干部和季节临时工外,均享受附加工资。其标准是:煤炭、物资企业每人每月4.59元,地方煤炭企业每人每月4.5元,商、粮、饮、服和供销企业职工每人每月3.40元,文化、教育、职工每人每月3.57元。
  附加工资自1979年以来,随调整工资逐渐冲销,只有1983年以前退休的职工仍保留。
  四、职工调动工资
  1973年对采掘工人调做井下其它工种时,一般降1~2级,井下工人调井上工作的应区别情况重新定级。
  1978年根据省煤炭管理局龙煤劳字(78)39号文件规定,矿务局对井上井下工人调动后工资又做了重新规定。从事井下工作满15年或井下采掘工作满10年的工人,调做井上工作时均保留原工资不变,井上调入井下或由普通工种调做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按新岗位工种定级。
  1983年又将原规定从事井下工作满15年或从事采掘工作满10年,分别提高到满20年和15年才能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新规定。
  1985年,工资改革后,工作调动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津 贴
  (一)地区津贴
  1958年至1963年政企合一期间,根据煤炭工业部(63)煤劳字256号《关于一九五八年后新录用的职工实行地区津贴的通知》精神,从1963年9月起,凡对1958年底以后录用的固定职工,按基本工资10%发给地区津贴。1970年政企分开后,市政系统于1975年实行10%的地区津贴。
  (二)井下津贴
  1965年,根据七煤字(65)66号文件规定,采掘工人,矿山救护队员,按井下实际工作日数每人每天发给津贴0.60元,井下辅助工人每人每天0.40元。同时规定,在井下连续工作满5年的工人,在退休退职时,将井下津贴与标准工资合并计算。
  1973年规定井下班、段(队)长、跟班技术员按井下同工种工人享受井下工作津贴。1978年矿务局规定,局、矿、井技术职工在井下工作时,按日计发井下津贴0.40元。
  1983年根据东煤公司(83)东煤劳字100号文件规定,采掘工人井下津贴由每人每日0.60元提高到0.80元,其它辅助工种由0.40元提高到0.60元。
  (三)保健津贴
  1959年国家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保健津贴。并根据有害身体程度划分4个等级标准。1979年国家又提高了保健津贴标准。

  保健津贴标准表
  表28—7
          单位:元



  (四)野外津贴
  1965年根据黑劳字(65)16号文件规定,对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职工给野外津贴,每人每天0.75元。辅助工及干部每人每天0.60元。1986元对野外补贴分别提高0.30元,提高的标准分别为10.5元与0.90元。
  (五)技术津贴
  1985年,按省(84)46号文件规定,对大中专毕业生、中学教育5级、小学教育3级以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工作年限达到规定的人员,发给每人每月7元科技津贴。
  1984年根据煤炭工业部(84)101号文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企业的技术专业干部及中小学代课教师,实行书刊费。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每月5元,初级以下职称的中小学代课教师每月3元。
  (六)护龄津贴
  1985年7月1日起,对各类医院、疗养院、保健站(院)设立的护理性科室中,直接护理病人和从事护理技术操作,以及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执行护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六、补 贴
  (一)取暖煤补贴
  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和事企业单位1957年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按六类地区标准,在册职工,每月发给取暖煤补贴5元,计30元,一次付给。
  1965年省劳动局(65)黑劳工薪字第16号文件规定,发给半价煤津贴。凡在籍职工为户主者,从每年5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每月按2.72元,6个月计16.32元。非户主职工每月按0.91元,计5.46元,此项补贴每年一次发给。
  (二)粮食补贴
  1966年根据国发(65)23号和省(66)黑劳字152号文件规定,凡1966年8月1日前参加工作15级以下的干部(不含15级)和工资收入相当于15级以下的职工以及与职工同居,吃供应粮由职工本人供养的家属,每人每月按0.44元发给粮食补贴。凡当时没有统计在内的或以后出生的子女不予补发。
  (三)副食补贴
  1979年按国发(79)245号文件规定,全部在册的固定职工、临时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合同工、协议工)和离退休职工、职工因公或非因公死亡领取抚恤费、救济费的直系亲属及领取护理费的人员,每月每户发给2.50元。
  198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副食补贴。领取抚恤费、救济费的直系亲属及领取护理费的人员每月每人发给4.50元。
  (四)物价补贴
  1984年12月27日,按照黑龙江省电报通知全市固定职工、学徒工、试用工、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及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给5元物价补贴。
  (五)回族伙食补贴
  1979年根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79)182号文件规定,对本单位食堂未设专灶或未另备灶具。又不能回家用餐而必须在外自购食品或用餐的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回民伙食补贴,每人每月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