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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保险


  一、劳动保护
  1958后,井下职工发给安全帽、工作服、胶靴、线手套等;井上职工发工作服、手套。
  1963年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对井下有水场子作业的职工增发防水雨衣,对凿岩场子增加防尘口罩,对地面部分工种增发棉大衣,棉胶鞋。
  70年代,劳动保护增发皮袄、大衣、大头鞋、防寒帽、毛巾、肥皂、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80年代,劳动保护增发棉袄、秋衣、秋裤、皮裤等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动保险
  七台河企业均属发展中企业,在执行《劳保条例》上,区别情况,有部分执行,大部分企业参照执行。1980年全市正式实行《劳保条例》登记发证。全市共登记115个企业,其中:执行《条例》的有14个企业;参照执行《条例》的有96个;未执行《条例》的有5个企业。
  1978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提高了5%,并恢复了职工子女顶替制度。
  1983年国发(83)137号文件规定,男的年满50周岁,女的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工人,退职时,不再实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
  1983年8月,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即:年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力退休的,由35元提高到40元,退职的由20元提高到25元。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精神,全市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