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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


  宝清县红卫、岚峰公社并入七台河市交接工作纪要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确定关于宝清县红卫、岚峰公社并入七台河市交接工作的六项原则,1980年12月10日到12日,合江地委、行署委派地委委员、秘书长戴国富、行署秘书长黄宝祥同志,带队赴宝清县、七台河市主持交接工作。省政府派观察员蔡炳兴同志参与了交接工作。七台河市委常委、秘书长迟秀峰,市政府顾问魏占国同志,宝清县委副书记、县长刘俊杰、副县长胡琳同志,分别带领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自始至终参加了交接工作。
  七台河市和宝清县的同志,在整个交接过程中,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有利双方经济发展的原则。经过上下沟通、反复协商,又深入到红卫、岚峰两公社对口座谈、实地踏查,对交接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行政区划问题
  经双方议定,两个公社行政区划的具体界线为:
  1.南界。按1972年11月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测绘管理处,合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地图编绘办公室合编的宝清县1:15万行政区划图,原宝清县与密山县县界。
  2.东界。起点由宝清、密山县界583高地处向北沿分水岭,经522高地,转东北沿分水岭639高地、490高地、464高地、416高地,大珠西山(549.6高地)经385高地,沿分水岭转东北,跨挠力河,经232高地、301.4高地向东跨小溪转东北沿分水岭转西北。经179高地、254高地、214高地、249高地至350高地以北700米处。
  北界为宝清县原岚峰公社与龙头公社界。
  3.北界。由东界终点向西北沿分水岭至475高地,转西偏南沿分水岭经419高地至脚王顶子,转西沿分水岭经410高地,经鞍部转向南沿分水岭经315高地,向西沿分水岭经342高地、405高地跨岚峰河至岚峰公社北山脚下,向南沿山脚转西至宝清县战备指挥部楼与公社用房中间线再向西至小河沟,沿北河沟向北1750米处转西,经460高地,沿分水岭偏西至425.5高地,转西跨长山东北沟,至386高地,转西北沿分水岭经282高地,至376高地,沿分水岭向北经595.6高地至兰棒山684.2高地,由兰棒山向北直线至572高地,转东北经501高地至594高地。
  4.北界西段。由594高地向北沿分水岭经593.6高地,转北偏沿分水岭经587高地至879高地,转向西偏北沿分水岭523.6高地,424高地至463.1高地,转西向南经487高地沿分水岭转向北偏西,经417.1高地至462.2高地。
  此段界线为宝清县原红卫公社、小城子公社、七星泡公社界。
  5.西界。按1972年11月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测绘管理处,合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地图编绘办公室合编的宝清县1:15万行政区划图原宝清县与勃利县、七台河市界线。
  七台河市与宝清县边界划定后,双方应守界生产。对于1983年底前跨界现有耕地相互保留,维持生产,不准再扩大面积。
  宝清县天山人参场,经双方协商实行跨区经营,经营范围按宝清县与桦南森工局原协商意见执行。
  1984年5月中旬,由七台河市、宝清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划界。(详见附图)
  二、关于编制与人员问题
  1.红卫、岚峰两公社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原则上按现有编制与人员接交。两个公社机关干部现有编制34人,人员42人。双方原则同意由宝清县将这两个公社现有编制34人和编外8人一并移交给七台河市。对个别确有实际困难的干部、职工和其他人员,按12月12日双方协定的意见处理。
  2.两个公社中,小学现有教职员工197人,由宝清县移交给七台河市。其中,公办编制71人,移交40人;民办编制80人,移交40人。
  三、关于经济问题
  1.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在双方对口接交时,以帐为准,核实帐目,双方认帐,本着谁借谁还、借谁还谁的原则,有偿还能力的,一次还清;一时没有偿还能力,又符合贷款政策的,用货款偿还;既无偿还能力,又不符后贷款政策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签定还款计划协议书,按期还款。双方主管部门积极主动督促偿还。
  2.两个公社供销社固定资产17万元,宝清县同意移交给七台河市。宝清县供销社抽回这两个公社供销社的流动资金52063元,红卫公社供销社卖汽车款6000元,岚峰公社供销社汽车1台,七台河市同意留给宝清县。两个公社供销社亏损9.09万元,由七台河负责。
  3.宝清县1982年度财政挂帐总额中,有红卫、岚峰两个公社的162556元,由宝清县负责报省财政厅处理。
  4.宝清县1982年、1983年发放给红卫、岚峰两个公社支农周转金188813元,由宝清县收回17万元,余额交给七台河市收回并使用,作为这两个公社1984年支农周转金指标。1983年,宝清县供销社借给这两个公社周转使用的养羊扶助费1.5万元,由宝清县按合同收回。七台河市财政、供销部门积极协助宝清县做好回收工作。
  5.两个公社欠宝清县的社队企业管理费、养路费、建勤工费、接交时由七台河市主管部门督促一次还清。
  6.宝清县1983年修筑宝勃“断桥路”7.1公里,在修路费用中贷款1万元,由双方向省主管部门请示拨款,返还给宝清。
  四、关于其它问题
  1.两个公社的信访、经济、刑事等案件,宝清县已经处理结案的,将案卷移交给七台河市;正在处理的案件,由宝清县负责处理结案后,移交给七台河市;尚未进行处理的案件,由七台河市负责处理。
  2.两个公社的干部遗属补助和计划生育后遗症问题,交接后由七台河市按宝清县原处理意见继续负责。
  3.两个公社待业青年审批大集体和子女接班正在办理手续的,由宝清县按政策继续办理,办完后移交给七台河市。
  4.两个公社粮食征购、油料供应、农业税收、生猪派购等项经济指标的划拨问题,交接后由双方主管部门对口办理。
  5.两个公社1983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由宝清县负责统计上报;从1984年1月1日起,由七台河市执行新的统计年度。
  6.两个公社的农行、邮电等“三权”在上部门的交接工作,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口办理;鉴于七台河市目前没有设立农业银行,交接后,两个公社的农贷业务由宝清县农行负责。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宝清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