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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概述



  大兴安岭地处黑龙江上游①,是中国九大山系之一。清初,黑龙江上游一带是天然大貂场,居住在大兴安岭的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族人以“贡貂”作为早期的赋税,“布特哈无问官兵散户身足五尺者岁纳貂皮一张,这是定制”实行了200余年。
  清末,黑龙江上游沿江一带采金业兴起,清朝政府在漠河、呼玛设置卡伦④,征收国税、地税,所收赋税捐缴黑龙江财政,财政事务统归黑河境内的瑷珲兵备道管理。试办岁入岁出总预算,“入”、“出”是会计记录的基本内容。
  民国初期,财政收入沿袭清末旧制,财政管理体制高度集中。1912年(民国元年),呼玛总卡衙门改为呼玛设治局,财政职权由呼玛设治局行使。1914年(民国3年),呼玛设治局升为丁等设治县。1915年(民国4年),设置漠河征收分卡开始征税。1917年(民国6年),漠河设治局升为丙等设治县。1918年(民国7年),漠河税捐由省直辖改为县公署代征国税。1929年(民国18年),鸥浦设治局升为丁等设治县,置国税征收局、地方税捐局。民国时期,呼玛、漠河、鸥浦三县税收划分为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和地方公益税3大类。应征的税捐主要有鱼捐、鱼网课、吉猪捐、车捐、山货捐、山本税、杂货捐、烟酒捐、船捐、木植税、粮税、油税、豆饼税、羊草税、销场税、秤杆税、妓捐、娱乐捐、垧捐、赌捐、商捐、附加捐等。这一时期,大量的政府机关开支靠税捐维持,不足时,就以各种名义增加税捐的科目和金额,甚至连羊草也要征税。1916年(民国5年),漠河人民负担的税捐比民国元年增加42倍。大部分税捐用于行政经费和军警费支出。漠河设治局1916年(民国5年)行政费岁出9660元,比1913年增长44%。1917年(民国6年),呼玛县行政费和警察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90%。民国时期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会计法草案》、《会计条例》,多效仿日本会计法,规定政府会计年度以每年7月初1日开始,次年6月30日终止,会计年度为历年制。呼玛、漠河、鸥浦三县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大兴安岭财政沦为殖民地财政,财权掌握在日本侵略者手中,大部分收入集中于伪满洲国。呼玛、漠河、鸥浦税捐局归龙江税务监督署管辖。1932年,三县公署设立总务科和财务局分掌地方财政事务。这一时期的税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国家税又分为所得税、消费税和流通税3大类。国家税33种,其中所得税10种,包括禁烟特税、矿产税、矿区税、出产粮食税、地税、家屋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事业所得税、勤劳所得税;消费税11种,包括清凉饮料税、特别卖钱税、油脂税、麦粉统税、水泥统税、棉纱统税、烟税、卷烟税、酒税、家酿自用酒税、通行税;流通税12种,包括交易税、船舶登税、矿业财团登录税、工厂财团登录税、矿业登记税、不动产登录税、契税、取引税、意匠登录税、印花税、商业登记税、特许登记税。征收的地方税捐有17种,包括地捐、房捐、户别捐、附加捐、车捐、船捐、渔业税、不动产捐、屠宰税、游览税、粮捐、娱乐税、皮张税、人头税、羊草税、牛马税、其他捐等。1936年(伪康德3年),呼玛征收的地方税捐为8225元(伪币),漠河7454元,鸥浦5387元,三县共征收地方税捐21066元,比康德元年增加6807元,增幅为47.7%;三县县民户均负担的税捐比康德元年增长26.2%,人均负担增长22.4%。征收的大部分税捐划入国家税,地方无大宗税源,财政枯竭,地方支出只是公署费、警察费和教育费,其中公署费和警察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70%。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呼玛、漠河、鸥浦县光复。1946年8月,三县合一,成立呼玛县人民政府。1948年12月,县政府成立财粮科,归黑河专署财粮科管理,设科长1人,科员4人。这一时期执行以省为单位的财政统一管理体制,呼玛县划分了财政收支范围,基本上沿用民国伪满时期的会计规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没收敌伪财产、征收公粮以及工商税和企业收入,呼玛、漠河、鸥浦三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人民解放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共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号召。为全面完成这一任务,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呼玛县财政充分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贯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调动城乡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收,并公布了工商业税、货物税两个主要税制的暂行条例和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的暂行条例。同时,国家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制止通货膨胀,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全部纳入国家预算,一切收支办法和开支标准都按中央统一制定的规定执行。所有经费和恢复经济的支出由中央核定,在扣除地方收入后拨给,年终结余全部上缴。1951年,呼玛县根据政务院发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正式建立了财政年度预算。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中央、地方比例解留收入。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业务范围,财政支出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全县工商税收采取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征收办法。税负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呼玛县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财政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60%。其中,农业税收完成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6.1%;工商税收15万元,占财政收入45.9%;企业收入6.6万元,占财政收入20.2%;其他收入9.1万元,占财政收入27.8%。全县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了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并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财政体制由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转变为中央领导的分级管理体制,即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呼玛建立了县级财政,划分了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收支范围,运用税收手段,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利用、限制、改造。1957年,全县财政收入完成89万元,比1951年增长12.3倍。在财政支出上,1957年支出100万元,比1951年增长3倍,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51年4%上升到1957年的32%;行政管理费支出则由1951年占财政支出88%下降到1957年的38%。“一五”期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工作重点转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加快积累建设资金方面,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1958年,党中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对经济和财政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制定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商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遵照中央和黑龙江省的要求,呼玛县实行了“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实行合并税种,简化征收的办法。财政管理实行财政管理体制包干、公社财政包干、基本建设包干、行政事业预算包干,农村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一时期,工农业生产发展较快,财政收支有很大增长。1960年,财政收入263.4万元,比1957年的89万元增长2倍。财政支出1960年为216万元,比1957年100万元增长1.2倍。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由1957年的32%上升到1960年的51.4%;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由1957年的22%下降到1960年的14.8%;行政管理费由38%下降到31%。但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以高指标、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的错误严重泛滥,财政工作在“多收入、多支出、多建设”等不切实际的口号下,财政投资比例失调,重积累轻消费、重生产轻生活、重速度轻效益,出现了虚收虚支和“寅吃卯粮”的现象。
  1961年1月,党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将工作重点转入国民经济调整上来。这一时期,呼玛县大力压缩经济建设支出。经过调整,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60年的51.4%下降到1961年24.3%,由1963年的32.9%下降到1965年的19.4%;文教卫生事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60年的14.8%上升到1961年的22.9%,由1963年的25.3%上升到1965年的32.3%;行政管理费支出由1960年的31%上升到1961年的50%,由1963年的32.9%上升到1965年的40%。以后几年又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基本趋于合理。
  1964年,大兴安岭建立特区政府,下设财政局,隶属大兴安岭特区会战指挥部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与林管局财务处合署办公,政企合一,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资金及财务隶属林业部,收入全部上缴,政府开办费、行政经费及所属各业务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政策性亏损等均纳入林业部计划,地级财政尚待建立。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大兴安岭地区的财政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初期,把为国家积累资金诬为“利润挂帅”,把执行财政制度、财经纪律斥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和“条条专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很多会计机构被撤并,会计人员被精简下放,造成财政无人管,有税无人收,严重削弱了财政税收工作。此间,企业受“唯生产力论”的影响,亏损面上升到51.9%。1975年,全区27户工业企业中有14户亏损,亏损额高达306.7万元,比1970年实际亏损69.4万元增亏3.4倍。“三五”时期,全区企业亏损169.8万元,“四五”比“三五”增亏23.2倍。其中:工业企业增亏1015.8万元,农牧企业增亏1031.5万元。1969年1月,特区革委会将生产委员会的财政组、税务组、建设银行合并为特区财政革命委员会,内设企业财务组、事业组、基建组和税务组。1970年3月,特区革委会决定撤销财政革命委员会,在后勤部下设财政金融局,内设信贷组、会计组、拨款组、税收组、政工组、预算组。4月,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并将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及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从此,大兴安岭地区开始有了地方财政,地区本身经费仍隶属林业部。1972年7月,地区革委会决定撤销地区财政金融局,分别成立地区财政局、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同时将农业税征收工作划归地区财政部门。地区财政局下辖鄂、莫两旗和呼玛县3个一级财政,地区一级财政仍未建立,收支规模很小,以工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70至1975年,全区完成工商税收11703.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39%。
  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党工作的重点应该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定。大兴安岭地区进入拨乱反正、工作重点转移阶段。全区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支出规模渐次扩大,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鄂伦春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整建制划回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管理,财政机构随之移交。1980年9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财政局与林管局财务处机构分设,正式建立大兴安岭地方一级财政。
  1980至2001年22年间,全区地县两级财政部门在地委、行署和省财政厅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化财税征管,保证重点支出投入,完善财政管理,推进各项改革,充分发挥了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作用。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始终把组织收入,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深化财税改革放在财政工作的首位。在税收制度上,经1983、1984年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全区基本形成税制新格局,从原来的单一化制转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多环节、多税种的复税制,由原来的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体系转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他税种相配合发挥调节作用的税制新体系。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税制改革的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现行复合税制为基础,建立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的新型流转税制度。同时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也进行了改革。全区改革后的税种由原来的28个减少到17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结构的高效和简化。22年间,地县两级财政部门围绕各时期的经济工作中心,强化财税征管,大力培植财源,积极争取资金,保证全区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1987年6月,国家为了尽快恢复大兴安岭“五.六”火灾后的森林资源,实行火烧木免征产品税政策,影响了大兴安岭地方财政收入。地区财政会同省财政厅领导几经向财政部汇报大兴安岭产品税影响财政收入的困难。1988年12月,财政部决定给予大兴安岭地区2000万元的补助,并决定从1989年起按8%税率恢复对火烧木征收产品税,仅此一项,1989年增加收入7173.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32.3%;1994年起,取消产品税,原税务部门征收的原木产品税并入农业特产税,由财政机关征收,是年征收农业特产税9386万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61.7%,这一税种成为大兴安岭地方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为打破地方财政财源单一、“独木支撑”的经济格局,多年来,地区财政从方方面面寻求财政收入的生长点,努力培植新兴财源。针对大兴安岭地区农业基础财源薄弱、难于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的实际,集中有限资金,重点投入到培植农业基础财源上;优化工业企业产业结构,提高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在资金上、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参与地方财源生长点项目的论证;培养和壮大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新的财源生长点,用切实可行的财政政策扶持、带动第三产业向市场潜力大、带动能力强、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使地方替代经济初具规模;努力盘活存量资产,挖掘潜在财源,扩大国有资产增量。2000年,多次向省财政厅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当年以各种名义增补资金12690万元。同时,几次进京向财政部汇报多年来困扰大兴安岭的财政体制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财政部决定在“十五”期间每年定额补助大兴安岭地区3000万元,5年定补15000万元;2001年,地区财政先后十几次去省财政厅汇报大兴安岭地区自分税制实施以来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困难,当年共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6807万元,主要包括科技三项费用、公检法司办案补助、抚恤事业费、救灾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补助、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等资金。是年7月,地区财政配合有关部门赴京争取西部开发政策,财政部签发了“同意大兴安岭享受西部开发部分优惠政策”的意见,决定投入基础建设资金29100万元,用于加漠段(582公里)公路建设。1980至2001年,全区累计完成财政收入284835.3万元。1980年财政收入为3302.4万元,2001年财政收入16582万元,比1980年增长4倍。其中1989、1993年两个财政收入高峰年分别完成22214.5万元、22061万元。累计完成工商税收225811.5万元。1980年完成工商税收3604万元,2001年完成7478万元,比1980年增长107.5%;累计完成农业税收入63520.8万元。其中1980年为34.7万元,2001年为6479万元,比1980年增长185.7倍。
  财政支出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保证各时期经济建设、企业发展、农业发展、城市建设、文教卫生科学事业以及提高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等重点支出的投入。1980至2001年,全区累计完成财政支出347827.2万元,财政支出由1980年的2478.5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39863万元,增长15倍。1980至2001年,全区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达16496.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4.7%。22年间,建成地区体育馆、北山公园、殡仪馆、电视台等公共设施,推动了林区经济发展,改善了人民生活条件;1980至2001年,地方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为地方企业发展注入资金和活力。投入地区造纸厂2149.4万元,投入地区啤酒厂661万元,投入北芪茶厂690万元,投入鱼油烯康厂493万元,投入木珠厂259万元,投入展明木材厂248万元,等等。22年间,用于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6137.7万元,对全区老企业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挖掘生产潜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除此之外,1986至2000年,用于全区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达27786.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1%;1980至2001年,地县两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支农资金最佳使用效益,将支农资金投入的重点放在农业产业化建设、科技兴农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对改变全区农业生产面貌,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2年间,全区共投入支援农村社队生产支出8253.3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2.4%,由1980年支出79.5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518万元,增长5.5倍。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664.1万元,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3562.4万元,农村开荒补助费231.2万元,农技推广和植物保护费414.2万元,农村水产补助费316.6万元,粮食自给工程991万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073.8万元。其间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5182万元;1980至2001年,用于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累计支出86606.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4.9%,达到了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增长幅度。为体现教育先行的发展战略,地方财政始终把支持教育作为财政重点工作,教育支出连年累增,保证了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工资足额发放、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资金的需求。22年间,累计支出教育事业费45712万元,为同期财政支出的13.1%,由1980年的289.7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5614万元,增长18.4倍。累计支出科学事业费2556.4万元,由1980年支出7.9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320万元,增长39.5倍。这期间,保证了重大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及“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投入社会科学研究费801.2万元,投入自然科学研究费459.4万元,安排科研星火推广项目204项,其中科研139项,星火计划22项,推广41项,获奖科技成果26项;1980至2001年,随着党和国家优抚政策的落实,优抚救济范围逐年扩大,支出也随之增长,全区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为5946.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7%,由1980年支出26.3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1112万元,增长41.3倍;1980至2001年,全区用于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8215.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2.4%。在资金使用上,坚持重点安排,照顾一般的原则,重点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的困难。购置了教学和医疗设备,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学和医疗条件,为边境乡镇修建了学校、医院,使义务受教育程度和防病治病条件有所改善,为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解决了人畜饮水问题;1980至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改善了全区交通、给水、环境保护、能源及基础设施,为全区经济发展和开放搞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22年间,全区共投入城市维护费17304.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5%,由1980年支出127.7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1270万元,增长9倍;1985至2001年,全区用于政策性补贴支出为20003.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6%,对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包括粮油加价款477万元,粮油价差补贴7372.4万元,市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8240万元,平抑市场肉食价差补贴28万元,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3424万元,粮食风险基金92万元,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312.1万元,其他政策性价格补贴59万元。
  1980至2001年,全区财政体制经历了4次较大的变化。1980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地区财政收入上解省比例为45.45%,其余归地区包干,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归地区使用。财政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实际完成数为基础,适当加以调整后,以林管局划出的政府经费加呼玛县基数作为全区财政新体制收支基数。地方固定收入为地属企事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把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1985至1987年,全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全区收入基数为6304.4万元,支出包干基数为3439万元,收入上解额2865.4万元,总额上解比例为45.45%,总额留成比例为54.55%;1988年,全区仍实行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有所微调,将中央每年定额借用的地方财力进入财政体制基数,调整后,全区财政收入基数为9790.4万元,支出基数为4813.3万元,上解额为4977.1万元,上解比例为50.84%,是全省上解比例最高的地区;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实行分级分税的同时,原体制的各项结算继续执行,新旧体制双轨运行,税收返还和原体制上解同时存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1993年为基期年,来确定上划收入基数和体制上解基数。1993年是全区财政收入的一个高峰年份,经济形势较好,木材销量大,售价高,财政收入超常增长,当年收入达到22061万元(2001年为16582万元),造成承担的体制上解额高,按分税制口径计算的上划收入基数大。
  1981年,对部分企业试行盈亏包干办法。1983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实行征收所得税的办法。缴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1984年10月,全区国有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按税制改革要求,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小型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自负盈亏”的放开经营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是年,全区有工业企业12户(放开经营9户),盈利企业11户,比上年增加2户,亏损企业1户,比上年减少2户,减亏14.4万元;对全区农牧企业全面实行经营承包,调整了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生产,企业经营状况有很大改善。亏损企业亏损额比上年减少58.4万元。减亏52.2%。1986年底,中央提出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财政不再减税让利。大兴安岭地区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自负盈亏,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等办法。1991年起,按国家规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激活了国有企业机制。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调整和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取消只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取消所得税税前还贷的办法,建立规范的企业还贷制度。1998年起,按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针政策,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国有企业资产授权经营,部分企业进行股份制、产权制度改造,促进资产重组。积极参与并全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和促进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政策措施,缓解粮食顺价销售不畅、库存居高不下、超储补贴不断增加的状况。向上争取各项扶持资金2700万元,改善了粮食仓储设施。将1999至2001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指标落实到各县、区(局),一次包死,超支不补,一定3年不变。地区对各县、区(局)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逐级包干政策,包干基数内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包干基数外新增库存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由各县、区(局)负担。在此基础上,实行政企分开,彻底打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1991年以来,按照国家规定,大兴安岭地区相继对企业职工的养老、就业、待业、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1991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社会待业养老保险补贴7577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养老支出35978万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支出729万元。1998年,地区财政部门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21万元用于职业介绍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办公费用,先后办起了烹饪、美容、美发培训班,拓宽下岗职工就业门路。向省财政厅争取85万元,为特困企业安排下岗托管职工生活费,全区大多数企业建立了下岗职工托管中心。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再就业工作中涉及财政、财务方面的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1999年起,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相继建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筹措再就业资金330万元,用以保证全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需求。2000年,地区财政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统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核算具体要求的通知》,将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全额“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年,全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10万人,参保率达98%,社会化发放率为100%;全区有301户企业、5.9万人参加了失业保险;13个单位、8.4万人实行了城镇医疗保险;为进入再就业中心的2.3万名下岗职工和1482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时发放了基本生活费和保障金;有2250人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54.7%。
  1999年5月开始启动政府采购工作,地区财政部门建立了政府采购专门管理机构。8月,在地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实施办公用品、大宗印刷、汽车维修、复印打字、取暖用煤和办公自动化集中招标等6项政府采购项目,节省财政资金79万元。翌年,继续对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大兴安岭日报》就办公用品质次价高问题通报了整改措施,全年共招标21次,节省财政资金163万元。2001年,地区财政部门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和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工作目标,按照财政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和规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政府采购规模突破了588.5万元,节约财政资金121.5万元,节支率为20%。其中:加格达奇城区电网改造工程所需高低压电缆通过招投标,直接节约资金63万元,节支率35%。地区财政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取消了原全区范围内所有的政府采购定点商店,对大宗、大批量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小额采购在遵循市场竞争机制的前提下,各单位自行运作,解决由“定点”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促进了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良性运转。
  1980年以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执行财政政策和财政法规,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财政监察机构,根据各时期的财政监督工作重点,开展各类财经纪律检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加强管理的整改措施,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严肃了财经纪律。1982年,地区财政对全区69户国营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财务重点检查,查出违纪资金299.1万元,收缴入库57万元。1983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级财政监察干部都要积极参与筹建审计机关的要求,地县两级财政监察职能移交审计部门。1986年,财政部门恢复设立财政监察机构,设专职财政监察员。是年,对全区1984、1985年的收费、罚没、集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查出不符合财经规定23项,金额54.1万元,查出的企业摊派资金318.2万元,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1990年,开展“两清”工作(清理有问题资金、清理回收职工欠款),全区清理回收有问题资金和职工欠款574.6万元,占应清理回收总额76%,全区有196个单位全部收回了职工欠款,占有清欠任务单位的77.5%。有2977名职工还清了欠款,占欠款职工的91.7%。1995年,围绕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对全区1992至1994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投放、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出违纪资金62.9万元,收缴财政18.5万元,提出整改建议20条;对全区1993至1994年水利事业费中的防汛、岁修经费的投放、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出违纪资金6万元,提出合理化建议7条。2001年,地区财政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开展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检查。重点检查43个单位,查出各类违纪资金243.7万元,上缴财政80.6万元;检查了32个单位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支出使用情况,查出各类违纪资金165万元;积极推行会计建账监管,重点检查70个单位,占自查单位的6%,对各种不规范的会计行为和违纪现象进行了认真处理。
  1980年,地区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按资金的性质,分行业进行管理。翌年,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财权不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986年,根据省财政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将塔河、漠河县和加格达奇区的工商规费和预算外支出改由当地财政直接监督管理。将松岭、新林、呼中区工商局各项工商规费收入统一上缴地区工商局后,上缴地区财政实行归口管理、专户存储。1993年,进一步更新财政管理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专业性收费以及各项业务收入结余建立的专用基金,继续坚持“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统计分析,服务监督”的管理方式。1995年,加强对全区预算外资金合理引导和宏观控制,把各收费单位的收入资金直接存人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避免坐收坐支现象。1998至2001年,地区财政对各单位缴存的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各单位上年度预算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总量,剔除一次性收费因素后,参照前3年平均收费基数确定当年收入计划基数,按5%至10%的增长计划,确定为当年收入计划。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按收入的75%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严守计划,分月执行,结余上缴财政。行政事业性预算外资金收费票据从严管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票据,规定收费票据当年领取当年使用。1981至2001年,全区预算外收入为87272万元,占预算内收入的31%。预算外支出为84428万元,占预算内支出24.5%。2001年末存人预算外收入财政专户为4457万元,占预算外收入100%。
  大兴安岭建区以来,国家、省、地以各种形式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类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逐步积累形成了巨额国有资产。1990年,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大兴安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嗣后,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漠河县也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局。1990至1992年,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进行了国有资产普查和产权登记,对全区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核、验证、确认、专业培训及评估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从1993年起,在全区开展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企业、事业、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和集体企业资产的“家底”。1994年起,进行中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1997年,对全区140户国有企业分行业制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将企业保值增值与企业效益、个人奖金挂钩,增强企业协有资产经营权的责任感。2001年,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根据国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在管理权限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了对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费审核外,不再行使审批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由建局初期的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由管理具体的企业向管理资产运营机制的转变,由实物资产管理向所有权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统计评价、保值增值考核、资产处置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1949至2001年,大兴安岭地方财政不断深化财政改革,狠抓财税征管,严控财政支出,克服重重困难,基本做到年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970至2001年,累计上解国家175616.5万元,平均每年上解5488万元。1949至2001年,全区累计实现财政收入307625.1万元,累计完成财政支出372785.1万元,为大兴安岭地方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①黑龙江上游:呼玛、漠河县境内的黑龙江流域统称为黑龙江上游。
  ②卡伦:清朝及民国时期,在边疆设置的基层政权,负责边境管理、检查税收等。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收支统计表



注:1949至1969年为呼玛县财政收支数,1970年至2001年为全区财政收支数。
  
  全区国民经济各时期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情况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