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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区级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地区级


  196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发建设大兴安岭,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特区政府下设财政局,履行财政、税务、银行工作职能,隶属大兴安岭特区会战指挥部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双重领导。当时的财政局局址设在现今加格达奇新世纪广场西北方向一栋面积约70平方米的红砖平房中。
  1965年2月,财政局与林管局财务处合署办公,实行政企合一,统称大兴安岭特区财政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1967年,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改组,成立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筹委会,下设生产委员会,内设财政组,负责全区财政工作。是年末,财政局搬至加格达奇区原特区机关住宅的一栋面积约75平方米的予制件平房中。1967年6月,特区筹委会在生产委员会内设财政组。
  1969年1月,特区革委会调整机构,将生产委员会的财政组、税务组、建设银行合并为大兴安岭特区财政革命委员会,内设企业财务组、事业组、基建组和税务组,负责特区企业财务核算和财税工作以及基本建设资金的核付和金融工作。4月,改设政工组、支出组、收入组和企业财务组。财政局迁至原加格达奇新华书店楼内(现址地区工商银行)。
  1970年3月,特区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财政革委会,在后勤部下设财政金融局,内设信贷组、会计组、拨款组、税收组、政工组、预算组,负责全区企业财务核算、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管理等工作。4月,国务院批文,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将原属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伦贝尔盟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呼玛县政治部下设财政科,鄂、莫两旗革委会下设生产指挥部,内设财贸组,归地区财政金融局管理。翌年秋,财政局搬至人民路现址办公室楼内,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是年,地区财政金融局设置税政组、会计组、基建财务组、农村金融组、城市金融组、企业财务组、预算组。
  1972年7月,地区革委会决定,撤销财政金融局,分别成立财政局、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同时将农业税征收工作划归地区财政部门。是年,省革委会龙革发[1972]270号文件核定地局农业税编制9人。
  1973年1月,地区财政局行使企业财务核算与财政监督等工作职能,税收职能从财政部门划出,在原有两个科的基础上增设了企业科、农财科和秘书科,增加了机关行政编制,其中农业税在4人基础上增至5人。是年,地区革委会下设财贸办公室,主管商业、粮食、财政、金融等业务。
  1978年,按照省财政局①要求,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翌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恢复财政监察机构,设置财政监察科,核定行政编制4人。增设经济档案科,核定行政编制2人。
  1980年9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11月,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与林管局财务处机构分设。经省财政局批准,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大兴安岭地区一级财政,具有组织收入、控制支出、财政监督等多项职能,核定行政编制20人,设置秘书科、预算科、企业科、农业科、监察科和经济档案科。
  1981年,增设国库券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3人,负责全区国债推销发行工作,为国家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是年9月,地区财政局增设预算外资金管理科、科教科,撤销经济档案科(地编委大编[1981]20号)。粮食企业专管员增编1人,翌年又增编2人。1983年,财政监察职能移交地区审计部门。
  1984年,增设粮食企业财务科,核定粮食企业专管员事业编制7人(地编委大编[1984]28号)。预算外资金管理科更名为综合计划科,增设农业税科和会计管理科,增加行政编制1人(地编委大编[1984]17号)。
  1985年12月,为适应黑龙江省省级工交企业和隶属关系改变的新情况,增设省级工交企业财政驻厂员1人,同时工交企业财务科和商粮财务科分开单设(省财政厅黑财工[1985]90号)。是年,增加国库券工作人员编制3人(省编委黑编[1985]27号)。恢复控购办机构,地编委增编2人。
  1986年5月,财政局设立监察室(地编委大编[1986]42号),负责全区财经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设专职监察员,增编1人,编制内部调剂解决。9月,增设文教行政财务科,增编1人,内部调剂解决。
  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省财政厅、省编委增编3人。同年3月,省编委、省财政厅批准,大兴安岭地区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组,核定编制15人。 

   地区财政局机关实有人员统计表
   1—2  (1987年)



  1988年7月,改革力度加大,专控商品种类增多,控购管理范围扩大,在控购办原有3人基础上,省财政厅增编2人。8月,增加农业税事业编制3人(省财政厅、省编委黑财农[1988]103号)。12月,增设经贸科、财政会计干部培训科。是年,财政局设置10个职能科室,有秘书科、监察科、预算科、文行科、会管科、工交科、农财科、商粮科、综合计划科和控购办。
  1989年,省财政厅、省编委批准设立财政信息站,科级事业单位,定编5人。增加农业税事业编制3人。
  1990年,财政局职工人数由1980年建局时的20人增加到70人。机构设置增加罚没财物管理检查站,科级事业单位,定编2人,负责全区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成立大兴安岭会计师事务所,科级事业单位,定编3人。秘书科改称办公室。全局设置的职能科室有办公室、调研室、政工科、控购办、预算科、文行科、综合计划科、工财科、粮财科、经贸科、会管科、培训科、两税科和监察科。
  1991年,为发展国债事业,地编委批准设立国债服务部,为科级事业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编15人,编制内部调剂,主要负责全区国债发行、兑付,办理国债代保管和咨询业务。6月,省编委(黑编[1991]128号)文件批准设立收费集资站,负责全区票据发放、监督工作,为副科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所需经费从票证管理费中解决,定编5人,隶属地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是年,全局有职工77人,其中:处级3人,科级27人,一般干部45人,工勤人员2人。中级职称6人,占职工总数7.8%;年龄在40岁以下的59人,占总人数76.6%;女职工30人,占总人数3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2人,占总人数的41.6%。

  地区财政局内部机构设置
  (1991年)
  0000017(图片缺失)

  由于地方乡镇数量少,地区级乡镇管理机构一直没有单独设立,乡镇财政工作分别由局预算科和农财科代管。1992年7月,设立乡镇财政管理科(地编委大编[1992]50号),不增编。经贸科、粮财科分设,农财科改为农业财务管理科。增设农业税征收管理科。
  1994年是财税体制改革后实行分税制的第一年。是年,省财政厅黑财农税字[1994]4号文件决定,将原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林木产品)恢复由财政部门征收,地区财政局在原有农业税征收科的基础上,设立农业税征收二科、农业税检查科及计会科。地编委批准预算科定编5人,文行科定编5人,办公室定编14人,政工科定编2人。

  地区财政局机关实有人员统计表
  1—3  (1995年)






  1996年7月,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大兴安岭地区党政机构进行改革,地委、行署《关于地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发[1996]6号)正式批准地区财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职能:在国家规定权限内,制定全区财政、预算、税收、非贸易外汇收支、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度,确定全区年度地方税收计划,负责组织全区农业税征收,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省与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负责全区预算资金的管理和调度,负责全区行政性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参与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投资、经济贸易、文教科技、物价、外汇、住房等方面的改革,指导、监督县(区)财政业务,监督全区财政收支和地直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政策、地方税收法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根据上述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压缩内设机构的原则,地区财政局内设1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综合计划科(国债科)、预算科、工交科、经贸科、文行科、农业科、农业税科(税政科)、乡镇科、基建科、会计科、财政监督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政工科,增设社会保障科。下设两个副处级单位,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区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定编70人,机关编40人,事业编30人。机关编中,行政编制36人、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人、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
  地区财政局所属5个科级事业单位。财政信息中心全额拨款,定编5人;收费集资管理站赋予部分行政职能,财务差额补贴,定编5人;罚没财物管理检查站,赋予部分行政职能,财务差额补贴,定编5人;大兴安岭会计师事务所,委托部分行政职能,自收自支,定编5人;国债服务部定编10人,自收自支。
  1997年,核定地局编制77人,其中行政编40人、事业编37人。设15个职能科室、5个事业科室。
  1998年10月,地委决定,撤销地区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划归地区财政局管理,作为财政局内设机构。大检办林业编制收回,工作职能划入财政监督科。同月,财政部机构改革,撤销地市级财政监察组,人员划归地区财政局管理(8人)。
  1999年4月,罚没财物管理检查站更名为罚没收支管理办公室,原机构规格、性质、职能、编制不变。
  是年7月,地编委批准,成立大兴安岭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中心,政事合一,为地区财政局所属科级单位。采购办暂定3名行政编制,采购中心暂定5名事业编制,在财政内部调剂解决。12月,成立地区岭南农税所,负责管理农业税款征收,根据年成丰欠核实申报农业税减免税赋,为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人,从机关分流人员中择优选用。
  2000年,全局有职工88人,其中:男47人,女41人,处级6人,科级39人,一般于部34人,离退休28人。有高级职称的5人,中级37人,初级10人。党员46人,大专以上学历76人。设21个科室。是年7月,省编委黑编[2000]122号文批准,将各级财政罚没收支管理办公室纳入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政策并拟定全区罚没规定、办法;负责提出国有资产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意见;负责罚没收入、办案经费支出管理;组织对执罚部门的罚没收入、罚没依据、罚没票据使用和基金专户存储进行稽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治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工作。
  2001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优化干部结构,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各级党政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大兴安岭地区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于2001年11月开始机构改革。按照省、地党政机关“三定”方案规定,作为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保留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将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地区财政局。财政局对外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财政局长兼国资委办公室主任,增配1名副处级副主任。地区农业开发办公室转为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划入地区财政局,机构规模、经费渠道不变,隶属财政局领导,增配1名副处级农开办主任。这次机构改革对财政职能作了调整。
  划出的职能:将地方税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解释工作交给地区地方税务局承担;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给地区地方税务局承担。
  划入的职能:审计部门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职能;原地区农业局管理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职能;原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划入地区国资办。
  转变的职能:改革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理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部门预算管理和预算监督的职责关系,逐步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财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管理,建立由预算编制和执行机构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财政预算,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部门预算,使之形成部门统一管理、综合运用的可用财力;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除了对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费的审核外,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以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管理具体的企业向管理资产运营机构转变,由实物资产管理向所有权管理转变;改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理财自主权;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县区财政下拨专项补贴;取消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流通经营项目;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和管理办法。有关职能逐步纳入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取消年度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
  2001年机构改革结束后,地区财政局设行政科室19个,事业单位6个。
  改革后地区财政局人员结构趋于合理,基本达到了干部“四化”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全局职工的96.3%,比1996年提高25.5个百分点;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占全局职工总数59.3%,比1996年提高13.7个百分点;干部年轻化程度提高,40岁以下职工占全局总数65.4%。是年12月,撤销原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大兴安岭地区国债服务部,撤销后其职能转入局机关,由综合计划科负责,工作人员在财政局内部安置。

  地区财政局机关实有人员统计表
  1—4  (2001年末)



  地区级财政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1—5 (1981—2001年)






  地区级财政机关编制情况统计表
  1—6 (1981—2001年)



①1968年9月至1981年5月,省财政厅称为“省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