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区级
第一章 体制
第一节 地区级
1964年,大兴安岭特区实行“政企合一”、“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特区政府下设财政局,资金及财务隶属林业部,收入全部上缴。政府开办费、行政经费及所属各业务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包括贷款)、政策性亏损(肉、菜、煤、盐)等均由特区政府统一编制计划,由会战指挥部讨论通过,纳入林业部计划,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后,由林业核销。
1974年11月,依据国务院政企分开指示精神,地区着手制定方案。1975年,根据财政部决定,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办法。后因涉及加区和大杨树区的基本建设投资问题,农林部和黑龙江省意见不统一,加之地方财政和林业企业财务并未划开等因素,划分方案未执行。
1980年9月,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农林部关于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体制的报告》和省政府《关于下发黑龙江省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和包干基数的通知》精神,大兴安岭地区地方财政和林业企业财务正式分开,资金渠道分设,建立地区级地方财政。林业财务隶属林业部;地方财政隶属黑龙江省财政局。从林管局划出850万元政府经费,通过林业部、财政部划给黑龙江省财政局。政府经费划转后,全区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定5年不变。规定地区财政收入上缴省45.45%,其余归地区包干,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归地区使用。
按照经济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地属企事业的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上划给中央部门直属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20%归地方。工商税归省,作为调剂收入;支出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人防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工商管理事业费,边境建设事业费及其他经费等。收支基数以林管局划出的政府经费(包括加格达奇区经费),加呼玛县基数(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划回内蒙古)为全区财政收支基数。
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把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翌年,第二步利改税后,按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步利改税后,省财政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的规定》,对中央及省属国营企业第四季度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比原工商税多缴或少缴的数额,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与纳税企业逐户清理对账,签证后,由税务机关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汇总对账结算表,于1985年1月末前,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年终按现行体制进行结算。
1985年,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按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是年起,省财政厅核定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为6304.4万元,支出包干基数3439万元,收入上解额2865.4万元,总额上解比例为45.45%,总额留成比例为54.55%。核定地本级收入基数为3116.7万元,支出基数为1501.6万元,上解1665.1万元。
根据中央的规定,1985至1986年,除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以外,将地级财政固定收入和省、地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级财政支出基数挂钩,确定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或定额补助。为加强财政管理,新体制收支基数,地级由省核定上解比例定额补助数额。之后,按此规定原则,结合地级实际情况核定所属县区收支基数,并报省备案。对加格达奇区、呼玛县继续实行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0%。大兴安岭地区属边境地区,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不足15万元补到15万元;属上解地区,每年定额照顾15万元。
1988年,大兴安岭地区仍实行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有所微调,把中央同地方财政的借款,按照已定数额调减地方支出基数,把13种“小税”划给地方作固定收入,抵顶支出,增长部分留给地方。1988年后,按省财政厅规定,地级财政收入实行上解递增包干体制,参与分成收入基数为1.23亿元,上解递增比例为10%,递增超过10%以上部分全部留给地区;递增达不到10%,按实际执行。此办法年度预算中执行,其收入仍按现行上解比例上解省,年终结清。从1989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上缴利润1000万元,直接上缴省财政,作为预算收入。农林特产发展基金坚持有偿使用,定期归还,使用年限1至2年,最多不超过3年,超期收逾期费12‰。
1990年后,大兴安岭地区加快财政改革步伐,从增加财源,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关系,科学规范财政运行机制,向事权结合分税制过渡。1993年财政收入22061万元,上解超过1亿元。
1994年,地区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但原有的体制尚未完全停止执行,故新老体制双轨制运行。税收返还和上解同时存在,税收返还按新税制,以1993年净上划中央和省的收入作为基数,为5864万元;上解以1993年实际上解额递增5%作为上解基数,全区体制上解额为10171万元。根据国家《关于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决定,在充分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措施。坚持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核定各县区收支基数、上解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保证全区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和基层既得利益,调动基层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保持原来利益格局不变和省确定上解及税收返还递增率系数不变;坚持合理调节财力分配原则,照顾贫困县区,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加以扶持,推动经济全面发展;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中央税、共享税以及一些重要的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税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税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收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在税制改革上,地区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体系。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征收增值税。
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不变,嗣后,逐步并轨。结算办法有所改变,为简化手续,把补助、上解数额相抵,核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补助或上解,固定结算。
1994年,地区工商税制改革,税收额减少近半,由上年的2.2亿元降为1.5亿元,减少31%。流转税总量减少,以流转税为基数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收入大幅度减少,是年减少地方财政收入641万元。
1995年后,为保证分税制体制实施、平稳过渡,地区在预算安排上坚持“以收定支,不打赤字预算”的原则,强化收入管理,对占全区50%以上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特产税加强了征管。新增农业税征收人员8名,新林、松岭、呼中区配备了农业税专管员。翌年,地区机关经费一律包干使用,“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999年,黑龙江省对大兴安岭财政困难给予补助972万元。地区全面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剩余资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拖欠工资,弥补以前年度赤字和处理以前年度财政支出挂账等支出。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确立的情况下,全区初步形成了由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组成的转移支付体系,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够规范。
2000年,是大兴安岭地区被列为天然林保护地区后的第3年,财政部对实施“天保”工程后,影响地方财力而制定《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确定了转移支付额为地区原木特产税减收额与其他税种减收额的68%的和。原木特产税减收额由全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木材减伐量、原木平均销售单价和税率计算确定。增值税减收额按原木加工环节,包括对锯材和胶合板征收的增值税,按锯材和胶合板减产量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锯材和板材再加工环节,包括对木地板、装饰板、家具等木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按当地加工环节增值税的两倍推算确定。营业税减收额包括对林业企业运输、装卸原木征收的营业税和对非林业企业从事木材运输征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收额指林业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等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
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仍为省困难转移支付补助地区,支付办法按省财政厅《2001年省对县(市)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执行。过渡期转移支付额的确定,供养人口以2000年纳入统发工资的人数为基数。当年财政收入的核定: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以及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计算方法以1999年财政决算数为基础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