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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镇)级

第三节 乡(镇)级


  1955年,呼玛县财政纳入国家预算后,乡镇理财只设助理员。1964年后,林场虽然设立乡政府,但属政企合一体制,未建乡级财政。1984年,大兴安岭地区根据黑龙江省《全省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方案》,当年开展政社分开建乡工作。翌年全区建立17个乡镇,并在呼玛县的三卡、金山两乡开始建乡镇财政试点,制定了《呼玛县乡镇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试行)》。经过统一筹划后,当年建立5个乡镇财政所。
  1986年,全区17个乡镇建立乡镇财政所。韩家园、三卡乡等乡镇建立了一级财政,结束了全区无乡镇级财政的历史。是年,各乡镇政府财政工作依据财政部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按照“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节支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乡镇财政预算、决算,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财政收入有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国家预算收入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国家预算外收入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自筹资金收入包括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国家预算内支出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农林水利事业费和其他支出;国家预算外支出包括用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乡镇政府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1988年后,全区乡镇财政体制不断改革,逐步向科学管理方向发展,本着“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省委“富省必须富基层”的战略构想,理顺体制管理,合理调整收支基数,属于乡镇行政区范围内的收入,划给乡镇财政,包括集体、乡镇和个体企业的税收及各种地方工商税、农业税及其他收入;属于乡镇范围内的财政支出,除抚恤和社会救济经费及法庭经费等有特殊情况外,由乡镇财政全部负担。预算编制时,财政部门掌握的分配专项资金,按比例合理分配给乡镇,乡镇财政按规定合理使用。体制实施年限在基数合理的情况下,在期限内尽量延长。财政分成比例,乡镇适当优惠。在保证乡镇财政承受能力的条件下,从增收节支中让乡镇获得更多好处,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是年,全区有5个乡镇建立金库,填补了全区无乡级金库的空白。翌年,调整各级主管部门管理费分成比例,从林办企业收缴的管理费村留50%,上缴乡镇企业办(公司)50%;乡镇收缴的管理费按五三一一比例分成,即乡镇企业办(公司)50%,县、(区)乡镇企业局30%,地区乡镇企业局10%,省乡镇企业局10%。之后,改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1年,全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按照《1991年全省乡镇财政工作意见》,以建设综合性和经营管理型的乡镇财政为目标,实行“收支挂钩”、“收支两条线”及较灵活的体制,出台了倾斜政策,扩大了乡镇企业新产品和技术改造基金的提取范围。是年,在完善乡镇财政职能的基础上,对已有财源和新增财源积极组织征收,实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把经常性的组织征收同突击性征收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好代收工作,依靠各部门干部下乡协助征收。全年乡镇财政收入1225.5万元,占全区财政收入比重6.7%,其中,乡镇企业上交财政的税金由1988年的246万元增加到当年的278万元,增长13%。全区27个乡镇有17建立财政所。
  1994年后,全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由“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管理,逐步向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分税制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科学确定收支基数,逐步建立分税制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年,征收农业税全部归乡镇(缴省部分除外)。农发基金等不上缴县财政,转作乡级财力,以补充乡镇财政资金的不足。但农发基金仍作为乡级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发展乡镇企业)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1995至2001年,全区乡镇财政仍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运行。为了增加财政收入,1996年根据《全省乡镇财政收入和重点财源建设晋档达标考核评比办法》,地区对乡镇考核标准设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三个档次。乡镇财政收入达到某一档次,同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14%、17%、20%,工商税收增长分别达到15%、18%、22%以上予以奖励。年终根据标准、条件逐乡进行考核,确定考评结果。是年,塔河县十八站乡财政所和韩家园镇财政所财政收入分别超过1500万元和800万元,分别获得奖金8万元、3万元,成为全省乡镇财政所排头兵。1997年,全区乡镇财政体制及配套改革逐步推进。科学划分财政收支范围,统一财权与事权,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特别是下放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权限,调动乡镇财政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在财源建设上,采取“开发资源、利用优势、拓宽渠道、农工商并举、国营民营齐上,多方位培植财源”等行之有效措施,开展全方位的乡镇综合性财源建设。6月,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实施乡镇财源建设发展规划》。1998年,按“财权、事权统一”原则,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划分乡财政收支范围,财税密切配合,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和清理欠税工作。核定收支预算,收入未完成预算其差额部分,以定额补助中抵扣,超收部分50%留成。欠税采取补税后交滞纳金办法,并对清欠者在清缴税款后予以奖励。乡镇统筹资金全部依据《黑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当地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2%比例,以乡镇为单位提取,乡镇统筹资金的支出在《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围内,按乡人代会通过的经营管理方案确定的项目,基本上是25%部分用于现役军人优待金、优抚费等几项支出;75%部分用于教育经费支出。乡镇对村屯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集体办公、总账控制、定期审计、财务公开”。全区18个乡镇无拖欠工资和挪用专用资金情况。2000年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按照分税制框架构筑乡镇财政体制,合理调整县、乡两级利益分配关系,科学界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把属于乡镇一级的收支及其权限全面让位于乡镇,体现“乡事乡办”的实体财政。全区18个乡镇财政所全部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财政工作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