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算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一节 预算资金管理
一、预算
预算编制 清末,珠尔干河总卡伦、漠河总卡伦、呼玛尔总卡伦始有财政预算制度。1911年(宣统3年),瑷珲兵备道财政科依据《黑龙江省试办岁入预算细则》编制了瑷珲直隶厅当年财政预算。据此,稽核收支。
民国初年仍沿袭清末财政预算制度。但因时局动荡,机构频繁变动,预算编制数目不准,直到1919年(民国8年)开始编制正式预算。1930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后,预算规范编制制度正式确立,采用跨年制,分为国家预算和地方预算。
东北沦陷时期,1934至1935年,呼玛、漠河、鸥浦县预算编制由省公署民政厅负责,仍采用跨年制编制。1936年(伪康德3年),改为历年制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抗日战争胜利后,呼玛、漠河、鸥浦县未统一预算编制,1947年2月始,陆续制定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呼玛县按《黑龙江省暂行经费收支预算、决算之规定》编制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预算管理加强,呼玛县本着“财政预算高度集中”的原则,按中央统一制定的财政项目、供给标准进行编制。
1951年,呼玛县实施政务院《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依据《条例》规定,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不断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出发,安排支出,组织收入,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编制预算,岁入岁出均以人民币为本位,以元为单位。
1952年,省政府对编制1953年预算提出全面精细要求,呼玛县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工农业发展现况,挖掘财源,编制大规模经济建设预算。是年,基本建设工程应完未完的经省财委批准,列入下年预算。总预算由县人民政府首长及其财政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呼玛县总预算从1954年起设置2%至3%的周转金。
1956年,财政部发出《关于1956年地方预算草案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呼玛县结合全县工农业大发展,企业经营改善,损失浪费减少,企业利润增多的经济发展态势,按收支项目规定编制预算。从是年起,县看守所经费、监狱修缮费和未决犯人的囚粮开支编人预算;严重自然灾害中央拨款补助列入地方预算;农业税收预算改按年度编制;地方交通、邮电支出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列入地方预算。同时,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的资金编制预算,全部预算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1958年,呼玛县预算编制本着“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重视因不利因素造成企业亏损、经济发展整体下滑的实情,尽量从打足全额收入着眼,按调剂比例分成率加以核算,预算内项目不管大小,按根据编列预算。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附具财务收支计划。对1957年欠缴或超缴的数额,经审核后编入预算。基本建设根据省颁发的指标,先保证1957年应完未完工程拨款,尽量减少预算拨款。对中央新建和省投资新建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按30%编入预算,70%由银行贷款解决;自身投资新建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县解决,编入预算草案。自筹收支预算单独编造。全部预算项目除指定项目必须编列外,其余项目合理编制,以减少财政退库。预算在3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一式三份。翌年,对建立人民公社的地方,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结算出各项数字,列入预算草案,后作适当调整。
1961年,呼玛县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按着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的原则,采用历年制编制财政预算。
1964年,大兴安岭特区建立,预算范围、规模扩大,预算编制本着“统收统支”原则,预算支出重点放在资金投放使用管理上,发挥有限资金作用,力求财政收支平衡。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预算编制继续贯彻“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方针,处理农、轻、重关系。当时,预算编制管理被视为条条框框,编制工作亦受到冲击,预算编制约束力削弱,损失浪费现象严重。1973年,预算管理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编制预算。
1980年,大兴安岭地区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编制预算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制度,统筹安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打赤字预算,不寅吃卯粮,按新的财政体制划分的规定,收入不漏项,不挂账,支出不留缺口,收入支出兼顾合理。县预算4月24日前一式四份上报省财政局,同时抄报行署。编制工作恢复并得到加强,发挥了理财监督指导作用。
1981年,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县预算由直接上报省财政局改为提前5天上报地区财政局,由地区财政局汇总,于3月15日前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局。编制规定按省委提出的“顾全大局,分担困难,发挥优势,多做贡献”的要求,坚持预算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打赤字,不寅吃卯粮,把经济搞活,既强调集中统一,又坚持分级包干的原则。统一管理预算编制。
1983年,大兴安岭财政预算编制充分考虑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形势,预算编制本着“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县(区)基数增长,支出总量控制在比原包干基数增长10%以内。年预算安排设置一定的预备费,上半年不动用,压缩经费支出,保证工商各税收入,积极增加财政收入,力求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2月末前将预算编制一式三份报省厅。
1985年,财政预算编制由单纯分配型、供应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重心放在搞活经济,提高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上。分轻重缓急,承受能力,抓工业大户和粮食、煤炭、食品、蔬菜重点行业的扭亏。本着“预算平衡,增收节支”原则,严格控制增编,压缩公用经费和弹性支出,发挥财政经济杠杆作用,做到生财有道,聚财有法,用财有度。
1986到1990年间,预算编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按着“分灶吃饭”原则,贯彻“保、压”结合方针‘,支持文教、科技、卫生事业发展,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弹性支出。坚持“放水养鱼”原则,在资金投放上,做到预算内、预算外企业一样,全民、集体企业一样,生产、流通企业一样,把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文教卫生资金,事业转企业支出资金由无偿投放变为有偿投放。依据省“保盘子工程”精神,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完成调整预算,为当年完成“保盘子工程”奠定基础。1993年,地区财政预算编制按“保盘子工程”目标,本着“先吃饭,后建设,保重点,压一般”的原则,强化预算外收入,把50%的预算外资金用于抵拨单位经费,优先安排扶持企业、培植财源的生产项目,尽量压缩公用经费等非生产项目支出。细化“包、保”责任制,超支不补,一次包死。
1994年,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预算编制仍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打赤字”原则,不留硬性缺口,努力发展生产,培植财源,扶持地方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计划有保有压,对支农、教育和科技等重点支出继续倾斜,对自筹基本建设行政经费中的弹性部分,以及用于购置车辆、高档消费品开支从严从紧控制,人员经费按实际标准安排,公用经费按支出定额分项计算,总额安排给预算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奖励。收入按分税制安排,堵塞“跑、冒、滴、漏”。依据《预算法》合理编制。1996年,财政预算编制方法未变,本着“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支留用”原则,收入按分税制安排,支出分配重点保证职工工资发放和取暖费需要,对公检法办案经费给予必要倾斜。
1999年,大兴安岭地区由于实施“天保工程”和木材限产等因素,财政减收额较大,财力拮据。预算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采取超常措施,从培植财源、加快发展经济出发,本着“保压结合”原则,开源节流,增收挖潜,合理安排收支,力求财政收支平衡。
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列入西部开发范围,经济环境有所变化,预算编制从“发展经济,搞好二次创业”出发,全面深化财政各项改革,不断调整优化结构,改革预算方法,将过去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法改为“零基预算”法,压缩弹性支出,加强专项拨款监督检查,将一支笔批钱改为例会制,力求保证财政平稳运行。
预算执行 1951年,政务院颁发《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呼玛县执行采用历年制编制的预算。“保证收入,减少支出”,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当年县财政岁入短缺,紧缩开支,追加追减预算后报中央解决。年度终了,各机关未使用的经费缴回原发金库。结余的物资、粮食经同级财政机关决定,下年预算内扣除。岁入岁出均以人民币为本位,以元为单位。
1952年,呼玛县执行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预算编制,从薄弱的县域经济基础出发,努力发展生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实行公费医疗后,医药费不再列入行政机关管理费及事业费,列入卫生支出管理。基本建设结转工程所需资金列入下年预算。从1953年起,县乡小学学费收入50%纳入县财政预算,其余50%专款专用,由县文教科统一掌握,列入财务计划,经财政科审查,用于校舍修建、文娱器械购置等。各种预算表格均按单位千元填写。是年底城镇学校学费收入全部纳入计划,村小学按50%纳入计划。
1956年,呼玛县预算纳入国家计划,收支按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税由秋季征收改为按年征收。清理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从是年起,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其救济费本着能自己解决则解决,不能自己解决再报请中央核定补助。地方养路费收入和支出亦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超额储备进行清理调拨。农业税附加乡镇自筹,一般不超过正税15%。
1958年,呼玛县预算外资金编制计划作为预算的附属组成部分。对中央新建和省投资新建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按30%执行,其余70%由银行贷款解决;自身投资新建的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县解决。年末预算结余结转下年预算。
1964年,大兴安岭特区成立,预算按“统收统支”原则执行。执行重点放在预算项目各款的投放使用上,通过财政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错误,保证预算编制合理执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算编制被视为条条框框,预算编制执行不力,财政管理混乱,制约了经济发展和开发进度。“文化大革命”后期,“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方针逐步落实,“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1978年,财政执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由于调资和新增加开支,政府经费略有超支,企业扭亏增盈见效果,基本建设工程成本下降效果突出,全区当年财政结余294.7万元,扭转了短收超支被动局面。
1980年,大兴安岭地区一级财政建立,预算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农业税、工商税收入增加;经济建设费支出略有减少,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费增幅较大,全年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结余。超收用于以丰补欠,留待下年安排。
1985年,地区财政执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按照“保压”结合原则,保文教卫生,压行政经费和弹性支出。全年工商税和其他收入显著增加,总支出亦相应增加,财政收支平衡。
1988年,地区财政按照收入超亿元,支出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的目标,超支安排不超过50%,上年结余动用不超过80%。企业扭亏有收入,工商各税、农业税及其他收入显著增加;经济建设费、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亦相应有较大幅度增加,全年财政收支平衡。
1994年,实行分税制,预算执行仍贯彻“保压”结合原则,不打赤字,不留硬性缺口,支持和促进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落实过紧日子、“适度从紧”方针。依法治税,企业扭亏增盈,农业税大幅增加;经济建设费减少,文教卫生事业费和行政经费增加,全年收支基本平衡。
1999年,地区财政全面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采取超常措施,狠抓增收节支,强化农业四税、罚没、政府采购等项工作管理,支持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保证了财政预算平稳运行。各项收入略有减少;支出有所增加,全年收支基本平衡。
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划入西部开发范围,财政执行零基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经费管理方式、政府采购方式等,对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定期反馈追踪检查,将过去的“一支笔”批钱改为例会审批制度,在执行中,不再对行政事业单位追加经费,个别的由专员例会解决。出台离退休干部记账就医办法,财政收入推行责任制,支出坚持“保重点压一般”原则,全年收支平衡。
预算科目 1950年,呼玛县预算收入支出科目未设类只设款。预算收入科目有: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地方税收入,农业税收入,税收提成,上级政府拨款,附加收入;预算支出科目有:行政费,文化教育费,社会卫生事业费,地方补助,企业投资,本年结余。
1952年,呼玛县预算收支科目开始增设类。预算收入科目有,税收类:货物税收入,工商营业税收入,工商所得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地方附加税收入,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预算支出科目有:文教卫生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1954年,呼玛县预算收入支出科目有,预算收入科目有,各项税收类: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企业收入类:地方工业收入,其他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类;支出收回及上年结余类:收回以前年度支出,上年结余;各级预算调拨收入类:上级预算补助收入。预算支出科目有,文教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总预备科目,补助县预算支出科目。
1955年,呼玛县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预算支出科目:经济建设类,行政管理费类,抚恤和社会救济类。
1956至1967年,呼玛县、大兴安岭地区预算收支科目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不断增加。从1968年开始简化预算科目。是年预算科目有,收入科目:工业企业收入,其他企业收入,粮食企业收入,物资企业收入,文教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补助收入。预算支出科目:经济建设事业费类,文教卫生事业费类,行政管理支出类,其他支出类,总预备费类,调拨支出类,其中,经济建设费类有: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支出,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支援人民公社支出;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调拨支出类:年终结余。
1970年,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支出科目增加了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类、“五七”干校经费类、干部下放劳动经费支出类。1973年增加“五小”企业投资类支出,“五七”干校经费类并入干部下放劳动锻炼费类。
从1979年开始,全区财政预算收支科目逐年增加,越分越细。到1985年,执行的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收入类,国营企业所得税类,各项税收类,专款收入类,其他收入类,预算调拨收入类。预算支出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类,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工业交通部门的事业费类,商业部门事业费类,城市维护费类,城市青年就业经费类,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类,文教卫生事业费类,其他部门事业费类,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国防支出类,行政管理费类,其他支出类,总预备费类,专款支出类,预算调拨支出类。1986至1993年,预算收支科目变化不大。
1994年,预算收支科目,在1993年的基础上又进行调整和修改。地区财政执行修改后预算收支科目。收入科目包括:工商税收类,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国有企业所得税类,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其他收入类,专项收入类,罚没收入,省补助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科目。支出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类,科技三项费用类,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农林水气等部门的事业费类,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类,商业部门事业费类,城市维护费类,城镇青年就业费类,文教卫生事业费类,科学事业费类,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类,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行政管理费类,公检法司支出类,价格补贴支出费类,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类,专项支出类。
1997年,基金预算收支列入预算科目。2001年,地区财政预算收支预算科目分一般预算收支科目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税务等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总预备费。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文教部门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收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文教部门基金支出、农业部门基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其他部门基金支出、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支出。
二、决算
收支结算 1950年,呼玛县财政部门把收支结算作为决算基础工作来抓,一切财政收支截止12月31日,年终库存余额结转第二年新账。同时,把当年应收未收的款列入下年度预算内,应付未付的,除必须支付的列入下年度预算执行外,其他全部停止支付。县属机关经费年终结余的现金、粮食、实物全部如数缴回财政或经财政部门核准,在下年度经费中扣回。
1951年,呼玛县财政部门履行年终清账规定,各级机关、财务机关年终前进行认真对账,把应收的各项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和地方库。对若确实不能缴入国、地库的,转入下年继续催缴,其中包括公粮、公粮代金、各种税收以及其他收入等。支出均以基层单位12月31日前实际数额为准,用不了的结余数限期交还拨款机关,逐级上缴总会计。经批准的跨年工程单位,根据已开支的现金、粮食、物资数字列入本年决算,结余部分转账后下年使用。差旅费或在外埠采购所领款项,不能年底前返回报销或不能取得正式手续结算的,其旅费部分按供给标准计算列入本年度决算。
1953年,呼玛县企业年终决算,利润若和预算数字有出入时皆在下年处理。翌年,据规定,对核准的基本工程限额,不论工程是否完工,至12月31日尚未拨款的予以注销。
1957年,呼玛县各单位预算机关的年度决算,分别按实支数和银行支出数两栏数字编列,对上年已经编列的现金、材料、应收、暂付款项数字不再列入当年决算的银行支出数栏内,各级决算编报以银行支出数为准,划清预算内外资金界限,确保预算内资金收入。对于自然灾害救济,复堤堵口水毁工程,小学水灾修缮,防汛经费未支用部分,专款专用转到下年继续使用。职工福利费按标准计算,结余专户存储,下年继续使用。其他经费结余一律缴同级财政。对差额预算单位的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列入收入,减少补助款。
1961年,呼玛县财政对清理收回的冻结存款,年终前全部缴入国库,并列入决算。对企业发生的一般亏损、呆账和非常损失,经审查批准后列营业外支出。基本建设拨款年终未支用部分,用作偿还设备、材料欠款使用。
1964至1969年,大兴安岭特区实行政企合一体制,财政收支结算、收入(工商税等)全部上缴,政府行政费统由林业财务核销。
1970年,全区财政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按省全年下达的收支指标计算,基本建设指标不参与分成,以地、县为单位结算。年终结算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均投放地方支配。1974年,全区实行“固定比例留成”的财政体制,超收部分以地为单位按30%计算留成率,列地方分成收入科目。1976年,全区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财政体制,对财政短收的县,按已确定的留解比例,应得的资金由省给予补拨,对支大于收实行补差的,其超收部分最多不超过70%补拨(由省补拨)。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本地。.
1979年,全区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指标与财政支出指标挂钩计算分成比例,超支部分,留成比例在30%以下的,按30%留成,呼玛县(边境县)按50%分成。呼玛县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和亏损分担以县为单位计算提留和分担。
1980年,建立地区一级财政,确定了收支基数(850万元)。全区财政收支结算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执行。按省规定,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收入上缴45.45%,其余归地区包干使用(本区财政收入大于支出)。因上划、下划、追加、追减而影响基数变化的不调包干基数。对省专项拨款的科技三项费用、知青安置费、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农场事业费中小水)、防汛和岁修费、抗旱经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自然灾害补助费、少数民族补助费、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域规划经费、统购煤补贴、落实政策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挪作他用。
1983年,全区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县办“五小”企业,税收按利改税进行调整,不再按分成办法办理。原体制内的定额补助、定额借扣,本年以前单独结算的专项资金以及收支基数调整等,按简化后专项资金结算办法中规定的上解数或定额补助数进行结算。对卷烟和酒的工商税比上年实际入库数增长部分,实行省和市县分成的办法,即上解省40%,地县留60%。翌年,第四季度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由中央和省级国营企业缴入的产品税、增值税比原工商税多缴或少缴的税金,按省规定上解或留地方。
1985年,地区财政部门对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对增加收入部分,按农业税全额办理入库,中央财政分成应得的50%部分,年终结算列在“上解支出”科目。增收资金按上解规定数结算清。对预算内企业基本折旧基金收支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年终决算均在预算外列收列支。“粮油超购加价款”、“调整肉价补贴”均由收入退库改列预算支出,不冲退国家预算收入。
1988至1993年,全区财政收支结算执行“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其间,在“保盘子工程”中,又实行财政收入上解递增包干制,递增比例10%。对两个上解县(塔河县、漠河县),按当年任务结算,超收按25%分成,留给两县;对两个定补县区(呼玛县、加区)按当年任务计算,超过原基数与当年任务内收入按比例专项上解,超过当年任务,全部留给地方。中央向地方借款,按照已定数额调减地方支出,13种小税转给地方作固定收入,抵顶支出,增长部分留给地方。中央拨给地方的专款,凡属于固定性的支出项目均纳入各地方支出基数。
1994年,全区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政收支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把20%的收入拨给地方政府用于指定项目。地区收入基数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支出基数以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进行核定。对中央拨给地方的各种专款,凡属于固定性支出项目均纳入各地方支出基数。收支结算执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以预算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处理上解和下划关系,使决算收支合理、及时、真实、平衡,由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决算、企业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所属下级总决算所组成,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汇总审批上报。
1997至2001年,全区收支结算仍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执行。收入按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分配比例结算,支出按核定指标执行。收支以1993年确定的指标为基数如实核算,以预算数字为基础,按收支比例上解下划比例。本年收入,上年结余,对照既定基数,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真实、全面、合理结算。
往来清理 1950年,呼玛县财政部门依据黑龙江省规定,对上下级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等一切来往账款于12月25日前全部清理完毕。
1951年,呼玛县各级会计于12月30日前,将账款清理完竣,对往来款项应收的收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家预算内调拨物资在标准内结余部分,按百货批发价低10%作价留做家底处理。对接收敌伪物资未入账部分,点清后按百货公司批发价低10%列表上报处理。翌年,对经费存款部分,除基本建设资金、干部福利基金外,其余一切事业费结余一律以原科目缴回,未缴回的由人民银行按应缴额扣转入库。
1953年,呼玛县各级预算单位对暂收款全部结清,分别转作预算收入科目。其他往来款项亦尽量结算完,其中,属于各机关经费拨款结余部分,在年终结算前缴回或转账作为下年度预算拨款。到1963年账款往来清理规定变化不大。
1964年,大兴安岭开始大规模开发建设,区县各单位会计往来款项较多,年终前,除省指定借款如收购积压物资、企业周转金、处理遗留问题、冬菜口粮借款外,其余所发生的暂付、暂收、暂存往来款项皆进行认真清理,不留余额。
1969年,特区财政部门依据省财政局规定,对单位从银行支取未报的资金、包括多余的资金和不合理的暂付款等,于年终前~进行清理,如数交回银行,减少银行支出数额。到1974年往来款项清理未有新的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往来清理工作受到影响,账款清理不够彻底,后期制度恢复,往来账款清理工作加强。1975年,对历年结余解决的各项支出,包括清产核资中增拨的企业资金和弥补的财产损失,清产核资后增拨的企业流动资金,以及报废图书资金、病人欠费专款处理等,除弥补财产损失一项进行清理外,对其他项目原则上截止年底过期不再办理。
1980年,地区一级财政建立后,在加强年度结算的基础上,尽量将应收款尽收,应付款尽付,暂收款不留尾,坚持执行往来款财务管理制度。
1990年后,进入12月,地局预算科就与县区业务科核对预算指标、拨款数及往来款。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及各单位全面清理收支、清理往来和结转工作,实现各项结转比上年减少、职工欠款小于年初数。检查专项拨款和一次性支出的使用情况,该收回的资产收回,按规定可以结转的从严控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全部办理入库。
2001年,地区财政部门坚持在年终前,认真把本级财政总预算与上下级财政总决算,以及本级与单位之间全年预算核对清楚;清理本年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专项基金收支;属当年的收入,监督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组织收入对账,保证财税核库数字一致。
决算报表 1950年,呼玛县决算报表按会计整理期办理,即年终到翌年2月底完成,综合反映预算结果。编报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汇总,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黑河专署财政部门。编报的报表有:财政收支报告总表,岁入决算表,岁出决算表,年终库存实物明细表。由于属边境县,经济薄弱未纳入国家决算。
1951年,呼玛县据东北区人民政府规定,按总会计整理期年度终了后一个月执行。
1952年,呼玛县执行的决算报表增加岁入岁出分级表,资产负债表,基本数字表,上级往来,其他往来暂收款项科目明细表,乡(村)镇收支决算总表。
1953年,按财政部规定,总决算报表经过呼玛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上报。当年增加预算变动情况表。取消表格有:各项库存、上级往来、其他往来、暂收款项明细表、乡(村)镇财政收支决算总表。
1954年,呼玛县各单位决算和总决算经编制送达上级后,一律不再进行补报和更改,特殊情况需要补报和更改的,均安排下年处理。决算表格包括收支总表、收支分级表、最终资产负债表、基本数字表、收入任务检查表、本年结余分析表、预算变动情况表。翌年,总决算表格增加收支明细表、所属各单位预算机关资产负债汇总表、动用预备费明细表,取消本年结余分析表、预算变动情况表、收入任务检查表。
1956年,总决算表格增加专款专用的跨年度经费结余分析表、预算会计人员分析表、差额单位收支决算汇总表、恢复收入任务检查表,取消所属各单位预算机关资产负债汇总表和动用预备费明细表。翌年,呼玛县决算报表严格按规定填报,表格栏次、项目不变,数字按预算科目填报,而且各种决算数字填列到目。总决算各种表格增加医疗机构收支决算表、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收支决算表、幼儿园、小学、中学杂费收支决算表,取消专款专用的跨年度经费结余分析表、预算会计人员分析表。
1958年,呼玛县总决算表格增加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取消最终资产负债表、医疗机构收支决算表、所属各单位机关固定资产、材料及往来款项汇总表、收入任务检查表、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收支决算表。翌年,总决算表格增加支援人民公社资金分配运用情况表、用上年结转的收入安排的支出明细表、钢铁铜铝补贴及充抵收入情况表;恢复最终资产负债表、医疗机构收支决算表;取消差额单位收支决算汇总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
1960年,呼玛县总决算表格增加最后调整预算数明细表、社会文教费类主要项目完成情况(附表);恢复差额单位收支决算汇总表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翌年,总决算表格增加按性质收支总表、按开支性质调整的支出预算表、企业亏损弥补情况表、小型冶金企业财政补贴明细表、基本建设支出完成情况表、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情况表、对公社退赔平调款情况表、年终结余内容分析表、收支决算数与12月份报数比较表、负责组织完成收入情况表;取消最后调整预算数明细表、社会文教费类主要项目完成情况(附表)、支援人民公社资金分配运用情况表。
1964年,大兴安岭特区财政总决算表格取消艺术表演团体收支决算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使用情况表、企业亏损补贴情况表、年终结余内容分析表、处理历年财政遗留问题情况表。翌年,总决算表格取消收支决算分级表、最后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动情况表、差额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
1966年后,全区执行的决算报表,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大部分砍掉,是年仅保留收支总表和预算外收支决算表。
从1979年起,全区执行的总决算报表又陆续恢复。是年的决算报表增加农业税征收结算表、宾馆、招待所收支决算表(预算外收支决算表的附表);恢复往来款项明细表(年终资金活动情况表的附表)、县(市)财政决算收支表。
1980年,全区财政决算报表增加高等学校“学校基金”收支决算表、地方财政各项补贴情况表;取消农业税征收结算表、县(市)财政决算收支表。翌年,规定决算报表于1982年2月15日前报送,增加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表、国营农业事业育种场(站)收支决算表和附表、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使用情况表、工交商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分成收支决算表、农林水事业单位收入分成收支决算表;恢复农业税征收结算表;取消宾馆、招待所收支决算表、地方财政各项补贴情况表。
1982年,全区总决算表格恢复预算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翌年,总决算表格增加体育场馆收支决算表;取消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表、国营农业事业育种场(站)收支决算表和附表、预算外收支决算表、工交商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分成收支决算表、农林水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分成收支决算表、农业税征收结算表、预算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1984至1985年,全区财政总决算报送时间延到翌年2月20日前。1985年,增加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情况年报表、财政决算收支平衡表。收支总表增加附表,即国营企业所得税类、企业收入类明细表;恢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执行情况年报表。
1990年,地区财政本级收支决算报表包括:财政收支决算总表(附表),最后调整的收入预算情况表,最后调整的支出预算情况表,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之一、之二、附表),支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情况表,财政收支决算分级表,财政收支决算平衡表,财政决算年终资金活动情况表(附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决算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收入入库统计表,预算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1994年,全区决算报表包括:财政收支决算总表,最后调整的收入预算情况表,最后调整的支出预算情况表,财政收入决算明细表,财政决算分部门收入明细表,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之一、之二),收支杂项明细表,财政收支决算分级表,地(市)县级财政收支决算表(之一、之二),支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情况表,财政决算年终资金活动情况表。
1997年,全区决算报表有: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一般预算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一般预算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表,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一般预算收入分部门决算明细表,一般预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之一、之二),一般预算其他杂项收支决算明细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分级表,地县民族自治地区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地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一般预算支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情况表,财政决算年终资金活动情况表,财政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财政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明细表。
2001年,全区决算报表包括:大兴安岭地区基金预算收支平衡表,一般预算收支平衡表,各项结算补助明细表,决算各项上解明细表;大兴安岭地区中省直企业税收入库情况表,税收返还计算表,财政赤字考核情况表,欠发工资情况表,拖欠税情况统计表,财政收入统计表,财政支出统计表,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考核表,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考核表,财政供养人口增减变化情况表。
三、周转金
发放范围 1953年,呼玛县财政开始设置用于工农业、中小型企业生产的补助资金,后称周转金、信誉资金、有偿信誉资金,开始属无息贷款。
“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贷款停止发放。“文化大革命”后开始投放。1978年,由省财政局直拨,投放到地区啤酒厂以及呼玛县、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兽医院、所,用于畜禽疾病防治、虫害防治,保护农耕购买药品。
1982年,扶持生产周转金由省财政厅以一次性专款拨给,投发地区、加区、漠河县、塔河县知青办,用于安置待业青年,发展花钱少、经济效益明显、有前途的密集型生产项目。翌年,此项资金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专项拨款,80%用于建造简易厂房、仓棚,购置生产服务用具,20%用于就业技术培训费等。投放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和呼玛县。
1984年,扶持生产周转金由地区财政部门从预算资金中拨付,用于漠河县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困难合作组织,发展商品经济,促进农村“两个”转化。用于建饲料加工厂等项目。翌年后,地区财政局将省拨扶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周转金拨给呼玛县,作为乡镇企业周转金。
1987年6月12日,地区拨款发展乡镇企业周转金投放呼玛县荣边乡、三卡乡、农业局、北疆乡、金山乡、江湾农场、韩家园乡、鸥浦乡等;塔河县乡企生产、木器厂购置设备、水道黄金生产;加格达奇区乡企生产、第三建筑公司生产用流动资金,加北乡解决上年自来水补助款等。翌年,周转金投放在漠河县漠河印刷厂、漠河木旋厂;呼玛县金矿;塔河县予制板厂;加格达奇光辉乙炔厂,均属乡镇企业。
1989年,周转金投放在大兴安岭啤酒厂技术设备改造项目,锅炉更新,车间土建等项目。1991年,周转金投放加格达奇区复兴肉食加工厂、漠河县木制品加工厂,用于企业加速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新产品开发。
1992年,周转金投放地直企业,高效鱼油营养精包装生产线;漠河县县直企业废次钢材改制;呼玛县镇办企业精饲料加工;加格达奇区黑木耳培育生产。均属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翌年,周转金投放技术改造项目:加区光辉塑料厂塑料袋编织更新设备;呼玛通用机械厂增容、变压器更新,呼玛农技修造厂石墨无油自润滑件,呼玛县发电厂锅炉改造,呼玛县酱菜厂大酱包装,呼玛县砖厂引风机改造,呼玛白酒厂锅炉更新,呼玛电机厂固体蓄电池改造,呼玛象棋厂设备更新;漠河县漠河乡木制品厂膨润土使用,漠河县第一果酒厂红豆生产工艺改造、农业科技塑料厂购置变压器设备;塔河北芪调料厂包装工艺改造、乡企晨明木材厂工艺改造;大兴安岭啤酒厂购置设备;地区经委技改调研费等。
1994年,周转金主要投放在扶持乡镇企业项目和民营企业项目,利用本地资源进行涂料加工,开发科技含量高产品和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翌年,周转金投放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开发北芪神健胃茶、减肥茶等项目。
1996年,周转金属于扶持农村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加格达奇区北芪神茶扩大种植基地,扩大地区马铃薯原种基地建设。呼玛县“粮食自给工程”、扶持团结水电站建设工程。翌年,周转金投放呼玛县、岭南农业开发区,丽雪精淀粉公司、恒友木业有限公司、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等。
1998至2001年,周转金仍由省财政厅和地区财政局筹集拨款,实行有偿管理,用于支持工农业生产和综合开发,丽雪精淀粉加工项目,白桦乡建立二级马铃薯繁育基地,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等。
管理办法 1953年后,呼玛县根据国家规定,从财政预算中逐步安排少量的资金作为工农业及中小型企业增加产量、扩大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而使用的无息补助款或贷款,根据单位经济状况周转使用。
“文化大革命”中,财政许多规章制度被视为条条框框,包括财政预算周转金在内的管理办法亦停止运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大兴安岭地区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的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和省财政专项拨款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周转金。是年8月,省财政下达家畜疫病防治院、所周转金4万元。地区财政将此款按规定分配呼玛县1.1万元、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2.4万元、鄂伦春自治旗0.5万元,作为畜禽疫病防治,保护农耕生产力,促进畜牧业发展补助款,列地方预算农牧事业费支出科目,为一次性补助购药款。
1982年9月,省政府下拨扶持生产周转金45万元。地区、塔河县、漠河县、加区分别拨款13万元、2万元、5万元、25万元。使用坚持“有借有还”原则,用于更多安置待业青年工作,通过签订合同形式进行管理,严禁用于搞基本建设。翌年,省财政又拨扶持生产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47万元,分别投放地区、呼玛县,金额为38万元、9万元,属国家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专项拨款,80%作为周转金,20%用于就业前技术培训所必需的费用和必须购置的低值办公用具。1984年,地区财政下拨扶持生产周转金6万元,用于漠河县安置待业青年。周转金按合同书管理,借期2年,逾期不还时,收缴5%占款利息。
1985年,省财政下拨发展多种经营周转金10万元,用于地区建饲料加工厂,由地区财政负责回收。预算拨款列入财政部门决算的,回收后,省委托发放的,实行比例分成办法:省级40%、地级20%、县级40%。1985年以前发放的各种周转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1986年,地区财政拨付呼玛县乡镇企业周转金5万元,用于发展黄金生产,列入1986年县财政预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科目,还款为1988年底,实行合同书管理。
1987年,省地财政周转金拨款次数较多。5月,省财政下拨乡镇企业重点项目周转金33万元,投放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加格达奇区,分别为8万元、9万元、8万元、8万元。与自筹入股、银行贷款资金结合使用。回收分成比例仍为省40%、地20%、县40%。各县财政局、乡企局按合同规定如期回收上缴周转金,省财政厅在下年度投资中,适当增加拨款;不能如期回收还款上缴任务的,下年减少投资拨款。6月,由地区财政下拨发展生产周转金378.4万元,投放呼玛县360.4万元,塔河县10万元,加格达奇区8万元。呼玛县无偿投资5.2万元用于粮食生产;21.2万元周转金用于渔业、乳制品加工设备购置等;农林公司生产流动资金70万元;24号桥金矿生产50万元。塔河县、加格达奇区亦按计划投放使用。周转金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和授受双方经济责任制,坚持“先签订合同后拨款”原则。6月15日,由省财政厅拨款16万元,分配呼玛县6万元、漠河县10万元,作为乡镇企业预算外周转金,不列入当年预算,记人借入省级周转金科目,坚持专款专用,不随意变更项目。11月,省财政厅下拨专项借款20万元,投放呼玛县,解决城镇青年就业补助。12月,地区财政下拨乡镇周转金和业务费11.9万元,分配呼玛县7万元、塔河县2.1万元、漠河县1.4万元、加格达奇区1.4万元(其中含省借部分)。
1988年,省财政厅下拨支援乡镇企业周转金35.2万元,分配呼玛县10万元、塔河县8万元、漠河县10万元、加格达奇区7.2万元。此项资金为专项拨款,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科目。使用上,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和授受双方经济负责制,坚持“先签订合同后拨款”的原则。
1989年,根据省财政厅工业资金管理的规定,对地方工业企业开始下拨周转金,实行有偿无息,按借款总额收取一次性手续费,2年收取4%手续费,3年收取6%手续费。承包企业按各地方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未实行承包合同企业,还款仍按税前还款办法执行。使用工业周转金的各县(区),财政局与地方企业在年度末上报项目进度情况和投产后效益表。是年,地区财政下拨技改款48万元,投放地区啤酒厂锅炉更新改造,按专项周转金管理。是年起,各年度均以上年应还到期周转金的实际偿还情况为考核依据,以不同档次划分信用等级进行管理,按信用等级及扶贫情况实行奖罚措施,并作为以后投放周转金依据。
1991年,经贸业务亦开始有周转金投放,并扩充乡镇企业周转金来源,坚持“小额、短期、有偿、周转、付费和合同管理”原则,限于对村以上集体性的乡镇企业发放。对工商个体户和各种专业户不予实行。是年,省拨生产自救款36万元,分别投放漠河县16万元和加格达奇区20万元。此款属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被扶持的县(区)与省财政厅和民政厅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如期还款。翌年,省拨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60万元。呼玛县、漠河县、加格达奇区、地区分别投放5万元、10万元、10万元、35万元。按省对地计划指标标列借款项目,实行地市财政部门对省统借统还。
1993年,对乡镇企业周转金指标分配方法进行改革,除重点项目外,省不再按项目逐个考察、论证,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乡企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实指标分配。各级乡企局直属单位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与主管局或借款单位签订财产抵押合同,办理法律公证手续,向省财政厅提供复印件备案,周转金指标年初下达。嗣后,又实行周转金本、费分缴、限期上缴和抵拨扣缴办法,并调整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的费率。对按时或提前完成周转金任务的县(区)予以兑现奖励政策。是年,由地区财政投放技术改造周转金75万元,呼玛县28万元、塔河县5万元、漠河县8万元、加格达奇区3万元、本地31万元。1993年全区兑现乡企周转金奖金,塔河县23.5万元、漠河县20万元、加格达奇区10.7万元。翌年,由省财政厅下拨扶持乡镇企业项目和民营企业项目周转金2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如期偿还。
1995年7月,由省财政厅下拨奖励支农周转金回收先进单位“以奖代投”资金20万元。同年,省财政厅下达第二批工业企业周转金100万元,按工业企业周转金管理办法管理。翌年,省财政于6月、9月、10月、11月下拨支援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城镇青年就业、支农以奖代投、第三批工业企业周转金,分别为100万元、10万元、11万元、200万元,按周转金使用合同书进行管理。1983至1995年末,全区共形成救灾扶贫周转金193万元,其中省级基金20万元,地级基金98万元,县级基金75万元,累计回收39万元,上缴省财政厅5万元。1996年,全区加强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扶持项目由集体研究决定,严把投向、立项、审批、拨款关,杜绝人情、关系项目,建立健全扶持项目的考察论证、跟踪反馈、监督检查和完工验收制度,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力争做到扶持一个成功一个,见效一个。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限期回收。按照“权、责”结合原则,坚持“谁投放、谁回收”原则,回收理顺关系,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担保抵押办法。
2001年,全区按省有关周转金使用规定,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办法,对周转金呆账按《周转金呆账处理细则》进行处理,发挥了周转金在生产、生活和不断发展经济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