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第三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控制范围 1950至1960年,呼玛县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实行限额控制。1961年,全县开始实行专项控制。规定1年内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和企业单位不许购买沙发、地毯、桌椅、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打字机、电风扇以及其他非生产性用品。翌年,根据黑龙江省人委《关于进一步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3年内不准购买桌、椅、床、柜等家具和各种非生产性设备,更不准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收音机、电视机、照相机、丝绸、呢绒等高级物品。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专项商品控购范围有8种: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和绸缎。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购置专控商品经财政部门审查,报省财政厅审批。
1969年,特区规定,不准用国家资金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绸缎呢绒高级商品,禁止购买油印机、打字机、家具、自行车、高音喇叭、扩大器、电唱机、钟表、大型或高级乐器等商品。确实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区镇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签署意见,报特区财政革命委员会审核批准。翌年,对高档消费品控购范围基本未变,审批程序经地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报省批准。对油印机、打字机、家具、自行车、高声喇叭、扩大器、电唱机、钟表等暂时停止用公款购买,确实需要内部调剂解决。
1973年后,依据中央《关于严格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规定,全区专项控制商品扩大为30余种,即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收音机(包括半导体)、照相机和放大机、电视机、录音机、扩大机和多用机、电唱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具、公用包、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包括人造纤维、长毛绒、柞蚕丝及其制成品)、化纤布、毛线、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1977年后,又增加了各种糖、各种茶。购买专控商品程序,部队购买32种专项控制商品,由军以上领导部门审查批准;企业单位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专控商品,不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但与供货单位区分生产、非生产性质,除服装缝纫行业用的原材料和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用的家具外,亦要由地以上控购办公室开具证明购买。机关、团体、学校等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均需持有批准机关的批件和社会集团购货证。1978年5月,地区控购部门对专控商品控购范围进一步明确: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和放大机、收音机、电视机、扩大机和多用机、电唱机、大型高级乐器、大型高级体育用品为省管控购商品,审批手续由省革命委员会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家具、公用包、呢绒及制品、绸缎及制品、化纤及制品、毛线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各种糖、茶叶为地管专项控购商品,审批权属地区控购办,审批程序不变。公用包、绸缎及其制品、呢绒及其制品、家具、卷烟、酒类、糖类、茶叶为县旗(不包括区局)专控商品,由县旗控购办审批。如本地无货,需到其他地区购买时,须经地区控购办审查办理介绍手续。是年,依据省《关于对专项控制商品继续严格控制的通知》精神,全区控购部门对科研、教学、医疗、外事、公安业务上所必须的专项控制商品,以及文艺专业、体育团体为执行任务必须购置的服装、器械,在节约的原则下予以批给。对于电化教学需用的电视机、录音机、电唱机、照相机等,重点武装大专学校和重点中学,一般的初中、小学暂不审批配给。购置家具严格控制,新建立的单位,经调剂解决后仍有不足的,适当审批。小汽车除合乎配车的单位以外一律不批。原有小汽车单位不再增批。对1977年11月以前遗留下来的未批已购的计划内小汽车,予以补批手续,计划外小汽车一律不批。电影放映机只对电影院和对外开放的俱乐部批给。同年9月,对单位出省采购非生产性商品规定,如商业部门统一进货有困难,单位须经商业部门出具无货证明,控购办签署意见,才能到省内其他市县旗购买。省内确实无货需到省外采购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开具无货证明到省革委会控购办批准后到外省采购。嗣后,根据国家5部委通知精神,全区解除对电视机、电影放映机、扩大机的专项控制。各单位需要购买时,按社会集团购买一般商品的方法凭证购买,不再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对学校用于教学的录音机、多用机、电唱机,以及医疗单位所需的电冰箱等不再实行专项报批手续,可由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直接向供货单位购买。其他单位购专控商品仍按现行办法实行控制,经过批准后购买。对存量大、时间久的专控商品,如大型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吊扇等,在是年下半年二、三个月内,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一次解决办法供应需要,如教育、文化、事业单位。其他单位购买,仍实行凭购货证核销限额的供应办法。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项商品控购范围程序逐步放宽。
1980年,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一般专控商品,如化纤布等一律实行各级控购办审批,持批准单和购货证到商业部门按核定指标购买。部队凭购货证在核定金额内购买。翌年,对由省审批的专控商品一律用文字申请,写清购买理由、品名、数量、金额、资金来源、购货地点等项报告,由地区、县控购办签署意见后寄省控购办,待研究后批复。
1982年,地区控购办根据国家规定,把32种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电冰箱、空气调节器、电影放映机、录像机、复印机,履行由省控购部门审批手续;照相机和放大机、录音机(500元以上)、毛毯、电风扇、钢丝床(含50元以上的床垫)、洗衣机、收音机、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乐器(200元以上)、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200元以上)、自行车,由地区控购部门审批。家具、公用包(7元以上)、缝纫机、化纤布及其制品、毛线、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毛巾被(包括浴巾)、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由县(区)控购部门审批。一公尺以下的绸缎、绸缎制品中的中共党旗、国旗、团旗、少先队旗、劳动竞赛红旗、红花、呢绒制品中海轮旗帜均免办专项报批手续。各级部门未经国家批准,控购部门禁止制作统一服装,不予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购买专控商品不受集团购买力规定限制。翌年11月,把照相机和放大机附件中的各种镜头以及翻拍机等,电话录音机和各种仪器附带的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等,电风扇改装的散热器,汽车驾驶室安装的电风扇、录音机、收音机也列入专控商品审批范围。
1984年1月1日,全区控购商品恢复正常审批手续。复印机、照相机、录音机、家具等专项控制商品,除生产、科研、公检法以及新建单位可增添外,其他单位一般不予增添设备,特殊情况,亦从严审批。沙发、地毯、空调器,除有接待外宾任务的高级宾馆、接待室和生产科研中的某些设施确需使用以外,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招待所等都不配备地毯和空调器,沙发少配。同年3月,地区对控购范围权限进行调整,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电冰箱、空调器、电影放映机、录像机、复印机,履行由省审批手续;照相机和放大机、录音机(500元以上)、毛毯、电风扇,履行地区控购部门审批手续;录音机(500元以下)、钢丝床、洗衣机、收音机、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自行车、家具、公用包、缝纫机、毛线、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由县(区)控购部门负责审批手续。12月,阿木尔、图强区购买专控商品原由地区控购办审批,改归漠河县政府控购办审批。出省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除规定由省级审批的商品外,其余的持审批机关的“准购证”即可购买,不再经省级控购办签批。
1985年3月,全区控购商品由30余种缩定为17种,即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500元以上)、录像机、照相机、大型或高级乐器(300元以上)、家具(100元以上)、呢绒及其制品。严格审批手续,县以上单位,经地区控购办审批后,报省控购办审批;县以下单位经县控购办审批后,报地区控购办审批。其中,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逐级上报省控购办审批。
1987年,全区控购商品审批权限重新划定,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300立升以上)履行由省审批手续;沙发、地毯、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1000元以上)、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纯毛毯、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电暖气、电炉子、冷热风机、电热水淋浴器等),由地区控购部门审批;沙发床(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500元以上)、家具(单价100元以上的钢、铁、木等制作的家具)、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归县(区)控购部门审批,到定点商店购买。
1989年,全区专控商品范围扩大:布匹及其制品,包括棉布、混纺布和纯化纤布;针织品,包括各种运动服装、棉毛衫裤、绒衣、绒裤、毛巾被、浴巾、床单和床罩;书写印刷纸,包括新闻纸、凸板纸、钢板纸、胶板纸和复印纸。使用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购买。翌年,沙发、吸尘器属地区审批的专控商品,下放县区;企业(含集体)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单位的专控商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各级控购办按规定予以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用经费包干结余、福利费、工会经费购买专控商品,控购部门适当放宽审批。
1992年,全区对29种控购商品明确审批权限。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各种小型封闭式车辆)、大轿车、摩托车(包括用油和电动的各种摩托车)、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编辑机)、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办公用印刷系统(激光照相机、数码速印机、制版机、制版油印一体机等),履行由省控购办审批手续;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300立升以下)、空气调节器、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800元以上)、地毯(纯毛、含毛混地毯及挂毯、壁毯等)、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卡拉OK及音箱等,单价在300元以上)、毛毯(包括混纺和纯化纤毛毯)、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由地和单列县履行控购手续;家具(指单价在3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作的各种家具),沙发及沙发床,钟表(指单价在50元以上),灯具(指单价在100元以上),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指单价在100元以上),呢绒、毛料、丝绸及制品,套价在100元以上的针织品,皮革及其制品(单价在100元以上),羽绒服和风雨衣(不含胶注风雨衣),国产13种名牌烟和进口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履行县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1996年,地区控购办把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录像设备两种专控商品审批权下放县(区)控购办审批手续,继续执行单位申请,逐级上报,严格审查批准。
1999至2001年,全区属省控专项商品,只有小汽车一种,其余专控商品,如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由地县控购部门分别控制。
管理办法 1950至1961年,呼玛县对社会集团购买实行限额控制办法。196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和企业单位凭购物证和批准的购买计划购置商品,购物证由县商业局发给,由财政部门填入社会集团控制指标,并到指定商店购买。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法,财政部门不再下达购买力指标,改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和制度规定以内,本着节约的精神自行控制掌握,取消按购货本供应商品做法,商业供应部门对社会集团来市场购货按正常办法供应。
1974至1976年,全区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计划分别是22.8万元、5万元、5万元。1974年,地本级鄂、莫两旗和呼玛县控购商品29种。购买数额控制在指标内;1975年,地本级计划指标4万元、鄂莫两旗和呼玛县1万元,在指标压缩的情况下,控制节约开支,木制品不出本地购买,控购按计划执行;1976年,在核定的24种商品内购买(小汽车、摩托车指标除外),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实现计划购买。
1977年,全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对某些商品专项控制”办法。县级以上革命委员会嗣设立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构,以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机构由各级的计划、财政、商业、供销社、物资、银行、统计部门抽调的在职干部组成,在各级革委会领导下,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开展控购工作。1979年,全区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1258万元,实际执行698万元,占核定指标的55.5%,减少支出560万元。
1980年,全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取消了原规定的“购货本”、“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等规定,把原来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办法改为以购买单位控制为主的办法,财务部门按发货票认真记好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账,根据财政部门核定控制指标,包干使用。全区控购指标960万元,实际执行700万元,占核定指标的72.9%,减少支出260万元。翌年,为考核限额控制的执行情况,各单位按规定辅助账样式认真登记,据此填报季度执行情况表逐级上报,地区控购办汇总于季度终了15日内,连同专控商品审批季报一并报省控购办。
1983年,地区控购办公室强调,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记好辅助账,并按指标和报表认真考核,力求准确、真实。全年控购指标1600万元,专控指标160万元。一般控购指标超出了计划,而专控指标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1984年,全区贯彻《关于改革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了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对各单位不再实行限额控制。全区实际执行3532.2万元,较原计划2630万元超出902.2万元;社会集团专控指标318万元,实际执行216.6万元,占计划指标的68.1%。翌年第二季度开始,全面恢复指标管理,在1984年基础上压缩20%,专控商品压缩60%。2至4季度,省控购办下达总控购指标2275万元,实际执行3954.1万元,占指标的173.8%。其中专控商品指标170万元,实际执行(不包括归省审批的7种商品)129.6万元,占指标的76.2%,比上年同期下降34%。
1986年,全区继续贯彻“从严掌握,防止突击花钱”指示,小汽车购买指标不突破。从8月份起,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停止购买国家规定的19种专控商品。翌年,由季报改为月报,印发使用好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账。1988年,全区控购总指标3784万元(压缩后),实际执行5167.1万元,占指标的36.6%,按可比口径计算,压缩支出322.8万元。其中专控商品600万元,实际执行880.8万元,占指标的146.7%。1989年,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其社会集团购买力均列入社会集团直接控制范围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实行会计核算办法,辅助账停止使用。1992年,全区贯彻“有保有压”原则,在指标管理上,重点保生产、科研、教育方面的需要,压缩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各项非生产性的商品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年核定指标8625万元,实际执行8024万元。其中指令性指标5125万元,实际执行4516万元,占计划指标的88.1%(专控指标1725万元,实际执行1656万元,占指标96%,减少支出69万元)。
1995年,全区实行财政适度从紧方针,认真执行省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10350万元,实际执行10145万元,占指标的98%,减少支出205万元。其中指令性指标4800万元,实际执行4600万元,占指标的95%,减少支出200万元;指导性指标5550万元,实际执行5545万元,占指标的99%。地、县控购办签订指标管理责任状,确保全年不突破指标。在审查申报万元以上高档商品时,坚持实地考察,对企业效益差、亏损、欠缴税利以及完全依靠贷款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律不予批购大宗专控商品。
1998年,全区坚持首长负责制和定期例会审批制度,并按规定收取附加费。核定专项控制商品指标2850万元,实际执行2370万元,占指标的83%,减少支出480万元,同比减少17%。小汽车指标70辆,实批48辆,金额1647万元,占指标68.8%;批购大轿车20辆,金额284万元;摩托车35辆,金额74万元;录像设备50台,金额71万元;音响设备57套,金额72万元;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147台,金额150万元;机动车燃油费支出1150万元,同比支出增长19%;食品、礼品、奖品、纪念品实际支出31万元,同比减少79%;文体用品支出14万元,同比减少40%。
2001年,全区控购管理工作逐渐转变职能,改变控购手段,变计划管理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由单纯外部控制向建立健全社会集团自我约束转变。控购工作的重点:严格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管理,从严专控商品审批,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