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财务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企业财务管理
一、工业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51年,呼玛县对国营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估价,国营企业实有固定资产27.3万元。
1953年,呼玛县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通知》规定:劳动资料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者为低值易耗品。
1954年,呼玛县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同一系统内,由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系统之间调拨,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报财政部门备案,无偿调拨,直至1978年。此间,由国营企业调拨集体企业,收回的价款上缴财政。
1955年,呼玛县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期满后继续使用时,仍按原折旧率提取折旧。
1961年,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账,注明数量和价值。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调出、变卖、转移等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办好会计手续,及时入账。固定资产的账目和实物必须完全相符。
1964年,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后,企业固定资产迅速增加。特区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出售,回收价款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规定。
1967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分为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按规定折旧率按月分别提取,1967年前折旧基金缴财政部门统一管理,1968年8月起,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1969年,全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大修理费直接列入成本的办法。个别项目修理费开支较大的分次摊入成本。
1973年,企业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是年,全区固定资产折旧160.4万元。
1976年,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全区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按“三。三。四”的比例分管,财政集中使用30%,主管部门调剂使用30%,企业留用40%。1978年后,执行50%留给企业使用,50%上交国家财政办法。
1979年7月,全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还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70%留企业安排使用,30%上缴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安排使用。
1981年5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凡生产任务不足,基本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除房屋外,不提或减半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当年,全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为256.9万元。
1985年,全区工业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企业账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在用固定资产,如果设备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在1990年前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提取折旧。1990年以后,不再提取折旧。
1987年3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交通企业自1987年7月1日起,均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分类折旧年限实行分类折旧。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企业的大修理基金仍按原大修理基金提取折旧率计提,不得因提高折旧率而提高大修理基金提取率。亏损企业和因其他原因无力承担增提折旧基金的少数企业,可暂缓实行分类折旧。是年全区工业企业年提折旧45.7万元。
1990年,为解决电力设备老化、大修理资金不足问题,全区电力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提高到2.5%,大修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同时规定:对已提足折旧但仍在使用的逾龄发供电设备,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的,在1995年前继续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
1991年,执行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和商品经济的正常秩序。
1992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通知》和《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全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为200元、500元和800元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国有企业试行固定资产重估后,其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并据此相应调整原账面已提折旧;按重估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国营企业,过去计提大修理基金的,今后不再实行计提大修理基金办法。所需修理费用额较大的,可采取摊销或预提办法进行核算。是年,全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129.5万元,同比增长81.6%,增长比例较大。
1993年10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重估后,其固定资产净值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增加资本公积金。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1994年,全区工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制改革。改制后企业效益好于上年,亏损额大幅下降,企业负债率比上年下降9个百分点。全区有工业企业8户,比上年减少4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比上年增长14.4%。
1996年规定,全区国有企业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权登记,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99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000年7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全区地方工业企业进行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
流动资金管理 1951年,呼玛县按照《黑龙江省公营企业流动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经理基金解决。企业流动资金核定后,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任意调用和变更。当年,呼玛县工业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54.3万元。
同年7月,执行政务院《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划定流动资金范围和标准:流动资产包括原料和主要材料、购入半成品、辅助材料、燃料、在制品、成品、零星修理用的备品、包装器材、低值和易耗品、预付款、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项。
1953年,因生产发展,自有流动资金如有不足时,以县为单位进行余缺调剂,如再不足可向银行申请定额信贷。
1954年,呼玛县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除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已在分配建筑施工投资指标内计入外,其他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70%至80%由国家拨给,其余20%至30%作为定额信贷列入财务计划,由银行供应。
1955年起,对国营企业取消定额信贷,地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地方预算拨款。
1958年1月,执行财政部对企业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规定:地方企业1958年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地方预算拨付30%,由人民银行贷款70%。地方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试行按照全部定额流动资金的30%由银行贷款的办法。
1959年1月起,呼玛县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给银行,再由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各企业;非定额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贷放。定额流动资金的核定由财政部门负责,协同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办理。
1961年7月1日起,呼玛县按国家规定,改进工业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除超定额流动资金仍由银行发放超定额贷款外,对于定额流动资金部分,改为大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款,少部分由银行贷款供应办法。工业企业所需定额流动资金经过核定后,总额的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
1962年1月1日起,取消国营工业、交通企业银行定额信贷制度,银行不再参加20%的定额贷款。凡已实行由银行参与20%定额信贷的企业,一律按1961年12月31日“定额借款”的账面余额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企业和开户行直接办理转账手续。
1964年,核定企业流动资金以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为计算依据,省财政厅核定呼玛县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为58.2万元。
1966年,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将过去只核财政资金定额的办法,改为采取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全部占用总额的办法。定额流动资金全部占用额包括财政拨给和银行超定额贷款在内的合理、正常、平均的占用额,按照国家批准的生产计划核定资金占用总额计划。在这个总额内,减除正常占用的外来资金后,由财政根据当年的财力,拨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固定给企业使用,其余均由银行贷款解决。
198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已核完流动资金的工业企业,按国拨的自有流动资金账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月占用费率2.1%。从1981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都要实行国拨自有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办法。是年,全区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217.5万元。
1983年7月起,全区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按储备、生产、成品3个过程和主要物资的合理周转需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改为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对超定额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浮动利率”的浮动范围为20%。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当年,全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323.5万元,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191天。
1991年3月,按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要求:财政部门与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清理拖欠,促使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提价时,企业库存升值部分相应调增国拨流动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节约利息支出,盘活资金。同年11月,按省财政厅、省经委、省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国营工交企业(包括实行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的大中型工交企业),执行国家现行有关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规定。是年,全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额为671.1万元。
1994年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是年,全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为408.4万元。
1995年2月,执行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司制改建企业,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1997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督,规定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规定:企业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账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成本管理 1950年,呼玛县执行重工业部制定的《暂行成本计算规程》,成本项目中包括基本材料费、辅助材料费、燃料费、工资、电力及蒸气费、一般生产费、福利费、厂矿管理费、教育费、摊销费。
1951年7月,东北区人民政府工业部成本项目作了调整,将工资项目改为“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将“福利费”改为“附加费”,将“电力和蒸气”分为两个项目,取消“一般生产费”,设立“车间经费”。调整后的成本项目为12个。
1952年,执行省工业厅对成本项目的规定: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技术过程用燃料,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生产工人工资,附加工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机关管理费,销售费12项。同时规定8项生产费用要素: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工资,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其他支出。
1953年1月,执行财政部《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成本项目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技术过程用燃料,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共11项。技术组织措施费所需经费开支中属于产品试制费的部分(指不属于国家指定的产品试制费)由生产费用开支。
1955年10月,执行国家规定:凡不增加固定资产方面开支的技术组织措施费用,列入生产费用分期摊销;为试制新产品所开支的其他一切费用应分期摊入新产品的产品成本。
1957年3月,呼玛县执行国家调整附加工资提取办法,福利补助费原规定提取2.5%的比例维持不变。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仍分别按原2%、3%提取。
1959年1月,执行财政部重新规定的生产费用要素和产品成本项目。生产费用要素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工资附加费、折旧费、其他支出。成本项目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成本项目前8项构成商品产品的工厂成本,加第9项销售费为商品产品的全部成本。
1964年1月,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对企业提取工资附加费问题规定:由劳动保险金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中开支的病、伤、产假工资、病伤救济费,可以提取各项工资附加费。从劳动保险金中支付的退休费,可以提取医药卫生补助金。上述应提的各项工资附加费均在企业的成本中列支。
1965年11月,执行国务院工业企业成本管理规定,企业进行小型技术措施需要的费用,在保证完成国家财政任务、成本计划和不要求国家增拨材料的条件下,每项措施的费用,大中型企业在1000元以下、小型企业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摊入成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卡具、模具等辅助性生产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每件购置费,小型企业在200元以内,中型企业在500元以内,大型企业在800元以内的,可以摊入生产成本。超过以上规定数额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企业修建生产上急需的零星、小型、简易建筑物,可以摊入成本;将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和中、小修费用合并为一个科目,称修理费用。企业的修理费用,由主管部门核定,每月从成本中预先提取,按计划开支。修理费用,年终有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1969年起,执行黑龙江省规定,由按年提取大修理基金改为修理固定资产费用,不论大、中、小修,一律按实际开支列入生产成本。个别项目开支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对国营企业的“福利基金”、“医疗卫生补助金”、“企业奖励基金”合并称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直接计入成本。
1973年5月,执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产品开支范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扩大。产品开支范围包括10项: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原料、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照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基金;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按照规定应当列入产品成本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按照规定应当列入产品成本的停工费用;废品损失;产品的包装和销售费用;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修建费;其他生产费用,如管理费、运输费、材料、产品盘盈盘亏、利息收支等费用。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得列入产品成本。是年,全区工业企业全部产品实际总成本为674.6万元,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为518.9万元,成本降低率为3.3%。
1978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业生产企业,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原来由企业成本中列支的企业工会人员经费和应由工会开支的文体宣传费改由工会经费开支,每人每月0.3元的文体宣传费取消,所有规定由工会经费开支的费用不再列入企业成本。
1980年1月,执行黑龙江省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应把原来按工资总额11%从成本或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标准工资10%至12%从成本或费用中开支的奖金,纳入利润留成资金,统一在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再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1981年5月,执行财政部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原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1982年3月,执行财政部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
1984年3月,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成本的开支范围包括11项: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修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全年工业企业全部产品实际总成本480.1万元,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为420.2万元,降低率3.2%。
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的各项费用开支为: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1984年11月,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1985年2月,执行省财政厅规定:企业一般检测设备的购置费在5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别一年或分年摊入成本。
1988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工资基金的提取,采取“总挂分提”或“分挂分提”办法。“总挂分提”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由成本开支,奖金仍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工资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成本和企业留利开支。“分挂分提”办法,即列支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工资基金在成本中开支,奖金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
1990年,执行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成本(流通费)。
1992年6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潜亏的通知》规定,属于1992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要单独列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批准,从1993年起,分3年摊入成本;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应提未提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一律不再补提。
1997年,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基金等。
1952年起,呼玛县贯彻经济核算制,对国营企业实行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办法,提取奖励基金的企业必须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上缴计划,经批准方可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来源:从国家批准的计划利润中提取,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有计划亏损企业,按成本降低额和减少亏损额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工业企业完成任务后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至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至20%,企业全年提留的奖励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1.5%。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后,用于奖励企业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救济特困职工等。
1962年,恢复执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工业企业必须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新品种、精减职工人数后的工资总额、成本降低、资金周转、上缴利润6项指标之后,方可按精减职工人数后的计划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金,每少完成1项指标,扣提奖金的六分之一,6个指标计划都没有完成的企业,不得提取奖金。超额完成年度利润计划的企业和实际亏损小于计划亏损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提取超计划企业奖金。盈利企业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亏损企业从超计划降低成本额中提取20%。
1969年,全区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医药卫生费合并提取的办法,按工资总额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从此取消。
1978年,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基金制度,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反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在此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当年工业企业专用基金为199.3万元。
1979年,改进国营工业企业企业基金提取办法:将原来规定按8项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考核,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下同)和供货合同4项计划指标考核,企业全面完成4项计划指标的,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计划指标的,在完成利润指标计划的前提下,每完成1项计划指标,按职工工资总额1.25%提取企业基金,利润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一律不得提取企业基金。
1980年,执行国务院《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把原执行的全额利润留成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两部分。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后3年不变。增长利润留成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盈利水平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为10%、20%、30%。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4项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10%。
1983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应当合理分配使用。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前3项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留利总额的60%,后两项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40%。
1984年,全区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小型企业全部放开经营,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在申请技措性借款时,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10%至30%要用企业专用基金自行解决。在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企业利润归还上述借款的,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企业留用利润应合理分配,一般应将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是年,全区工业企业专用基金85.8万元。其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4.1万元,用于职工生活福利5.1万元。
1985年6月,为促进全区小型企业放开经营,规定盈利企业的奖金可以比照集体企业办法,奖金额最多不超过两个半月工资总额时可以摊入成本,超过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企业必须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才能提取和发放奖金。
1993年7月1日,执行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1997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经济核算 建国初期,企业单纯抓生产,重产值,不重视经济效益核算。五十年代末期和六十年代初期开始着手经济核算工作。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不计成本,不讲核算,经济核算受到严重冲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上来,工业企业经济核算工作得到加强。
1981年,执行《黑龙江省国营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全区工交企业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指标的全面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986年7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针对产品质量差、物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情况,全面加强企业管理,贯彻会计法和成本管理条例,严格财经纪律,执行财经制度,搞好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管理升级达标。
1987年3月,贯彻财政部《关于抓好国营企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结合目标管理,实行增盈(减亏)责任制,把增盈(减亏)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做到分级核算、分级管理,企业的利润总额有较多增加。
1991年1月,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的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加强定额管理、质量管理、物质管理、劳动管理和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以厂部核算为中心,车间核算为重点,车间班组核算与各职能科室核算相结合的经济核算网络,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实行厂内银行、目标管理或指标分解等形式,组织和加强全面经济核算,加强基础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1997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
二、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56年11月,呼玛县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标准由200元提高到500元。劳动用畜不论原价大小,都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966年4月,执行黑龙江省《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商业自有仓库、厂房、营业室、办公室和生活用房的翻建;用于附属工业、农牧、储运等企业需要更换的生产设备不能用于新建。
1974年5月,执行《黑龙江省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凡单位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房屋、仓库、机器、设备用具和已经估价入账的土地,均为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有详细记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点。发生短少、毁损要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处理。当年全区固定资产总额227万元。
全区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企业因业务(生产)需要而增添的零星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杂费,增添零星固定资产和零星土建工程的单项价值,最高额为1万元;企业利用原有材料,设备或更换,补充部分材料、设备,移地重建的开支;企业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职工中毒等而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开支;企业500元以上技术革新项目的开支,此额度以下的在费用中开支;企业开展综合利用而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开支。
1978年,执行省财政局、商业局规定:商业、粮食、文化和供销社系统所属商业企业、服务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商办工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50%留给企业,50%上缴国家财政。
1979年1月1日,按省商业局、财政局规定,将商业工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上交财政的办法改为全部留给企业,已上缴的由财政退回。商业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折旧率,商业、服务、储运企业为5.5%,商业工业为4%,各基层企业分别提取4.5%和3%。商业局集中提取1%,食品公司系统按商业核算的提取5.5%,按工业核算的提取4%。同年6月,按商业部规定,全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调拨的固定资产合理作价,新的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旧的按质论价。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暂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给外单位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
1980年,执行《商业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办法》,固定资产的标准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今后凡属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资金来源都应及时入账,按照规定提取折旧,不允许存在账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购置、修建、调拨、报废、盈亏、变卖等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办好会计手续,及时登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未经批准,都不得擅自拆除、调出、挪用、外借、变卖固定资产。财会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管理固定资产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明细账;班组建立账卡,按照每一固定资产分户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名称、规模、规格、技术物证、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购进或调出时间、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已提折旧额,以及修理、改造、转移、调出、报废、清理等情况,配套设备,如油库、冷库还要建立附卡、附属设备所包括的项目。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对技术性较强的专用设备的报废,要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申明详细理由,按规定审批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980年8月,按省商业局、财政局关于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规定,全区商业、储运、食品企业年提综合折旧率为5%,其中基层提4%,省集中提1%;饮食服务业基层提5%,省不集中;商业工业基层提3%,省集中提1%。
1985年4月,全区商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提取。
1989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商业企业1989年以前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果性能尚好,仍需继续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按原值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折旧,从199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提取折旧。
1992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商贸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
1993年7月,执行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是年,全区商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全区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为204万元。
1996年1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率年限确定为35至45年。
流动资金管理 1951年,呼玛县执行《黑龙江省公营企业流动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对县内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进行清理、核定,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法定投资,不足部分,90%资金需要向银行贷款。每年为达到经营目的,根据商品库存、销售能力、贷款数量、预计资金周转次数确定贷款指标,随着业务变化情况决定增减。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银行贷款额为36万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银行贷款为532万元。
1959年,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和超定额流动资金统由人民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各级财政部门将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列入预算,全额拨交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属于定额流动资金部分(即经常需要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协同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加以核定;属于非定额流动资金部分(季节性和临时性需要的部分)由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贷款。
1963年5月,呼玛县执行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系统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以及附属加工企业、畜牧企业、仓储运输企业和信托行业的各项业务需要,不能用于基本建设、财政性开支或其他用途。超计划流动资金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动用,必须坚持“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准赊销商品。
1966年5月,执行黑龙江省《关于三级批发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方案》,确定百货、五金交电、化工、纺织、烟酒、医药、药材的三级批发企业均核定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食品、蔬菜、煤建三级批发企业暂不核定资金。
1974年3月,执行《黑龙江省供销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供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省供销合作社统一管理,各级供销社掌握调剂使用。基层供销社自有流动资金从61%利润留成中逐年积累补充,县以上企业由商业部门从县以上企业43%利润留成中逐年拨给。是年,全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1150万元,比1970年增长57.8%。
1981年,执行黑龙江省重新制定的《零售企业核定资金实行资金定额管理的试行办法》,对独立核算、经营的百货、纺织品、针织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商品和糖酒、肉食品、蔬菜等副食品的零售企业以及经营上述商品的兼批发业务的大、中型零售企业,都核定流动资金,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实行流动资金定额管理的企业,除现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外,其定额内、外的资金全部由银行借款解决,银行根据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向企业发放贷款。是年,全区商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总额为114万元。
1983年6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原来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由银行进行管理。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核定办法,按平均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在资金定额以内的贷款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超过定额的贷款要加收利息。是年,全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119万元。
1984年3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的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专用基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企业原有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使用,由银行进行管理,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企业从自己的积累中提取一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核定流动资金占用额,国拨流动资金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不低于60%,不足部分由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逐步补充。
1991年3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提价时,企业库存升值部分相应调增国拨流动资金。是年全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为132万元。
1992年7月1日起,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对实行承包的企业,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至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否则银行不予贷款。至1996年末,全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为476万元。
商品流通费管理 1952年5月,呼玛县执行贸易部《国营贸易机构编制商品流通计划暂行办法》,商品流通费包括:运费、装卸搬运费、保管费、挑选整理包装费、商品保险费、商品自然损耗、检验签证手续费、利息、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费用、工资、干部训练费及经营管理费。单独核算的加工厂费用、委托国营、公营或私营工厂加工商品所付的委托加工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依照固定税率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款、意外损失、责任损失及罚款等,不得列入商品流通费;企业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指令,核准的费用水平,各项费用定额,并根据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定期编制商品流通计划,经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指标掌握开支;各商业企业要建立商品流通费定额管理制度。对单位、部门要完成的某些任务,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规定出切实可行的定额,编制费用计划,作为考核费用开支的依据。
1964年5月,执行《商业部系统商品流通费管理办法》,商品流通费调整为两类19个项目。第一类为直接费用,包括:运费、装卸搬运费、保管费、挑选整理费、包装费、商品定额损耗、商品超定额损耗、检验及签证费、利息等9项。第二类为间接费用,包括:工资(计时、计件、奖励工资、综合奖金、加班津贴、冬季烤火津贴、地区津贴、技术津贴等)、下放人员补助费、工资附加费、干部培训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修缮费、经营管理费、退职退休金等10项。同年,执行商业部规定的商品流通费管理原则:商业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政策,保证商品流通合理需要和提高服务质量,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商品流通费用。费用开支要有全局观念,实事求是地解决商品流通过程中必须的开支,不准弄虚作假。商品流通费用不论直接费用或间接费用都必须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并贯彻科、室、柜、组分工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报销制度,禁止把不应当列入商品流通费的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降低商品流通费用,主要方法是:扩大商品流通,改进商品经营方法,网点设置和库存摆布;合理组织商品运输,减少不合理的流转环节,加强商品保管养护,改进商品包装,减少商品损耗损失;革新技术,提高劳动效率和服务质量;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合理安排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比例,节约管理费用。一切商业企业都必须有专人管理费用工作。
1983年7月,执行商业部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将商品流通费调整为14个项目: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手续费、利息、工资、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其他费用。当年,全区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198万元。
1984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进行计划管理,内容包括:商品销售额或粮油经营总量、商品流通费总额、商品流通费水平和降低幅度等总计划指标、修理费和企业管理费等专项指标。商业企业应将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业务部门,实行分口管理。商品流通费计划考核企业商品流通费率的降低幅度。同时,商业企业应制定商品库存定额、商品耗损定额、流动资金占用定额,以及企业管理费定额,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并抄报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备案等。
同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建立经理责任制。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企业商品流通费的管理进行下列监督检查:监督成本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各项商品流通费管理制度的执行;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企业对违法行为和有功人员的奖惩处理,检查执行情况;检查与商品流通费用有关的其他问题。
1990年12月,执行财政部《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商品流通费为企业在从事商品购进、调拨、储存、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开支项目包括:运杂费、保管费、挑选整理费、包装费、商品损耗、手续费、业务费、利息、保险费、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涉外费、税金、职工待业保险金、售后服务费、其他费用。当年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268万元。
1993年7月,执行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开办费摊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账准备金等。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是年,全区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253万元。
专用基金管理 1951年,呼玛县按省政府规定,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按超额利润提取经理基金的制度。商业企业超过计划利润或减少计划亏损的,可按季提取超额利润40%作为经理基金。但提成的经理基金,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基本工资的8%。
1952年,执行《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开始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到1953年,呼玛县实行经济核算的商业企业,已经完成商品流通利润和利润上缴计划,可从计划利润提取1%,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8%的奖励基金。全年提取奖励基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全年工资总额的6%,但不应低于3%。
1954年11月,执行财政部、商业部《国营商业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办法》,对完成商品流通计划、利润及利润上缴计划的企业,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为照顾虽经主观积极努力,但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计划的企业,经商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视为完成计划,仍按5%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对其余未完成计划的单位,为奖励其中先进小组及个人,由该单位在最高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2%范围内,配合劳动竞赛运动,给予该先进小组及个人以奖励。
1963年,执行《黑龙江省商业系统企业利润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业企业利润留成一律按实现利润总额3%提取。县公司自留40%,上缴省公司60%;省公司从中留15%,上缴省厅45%。从1964年起,独立核算企业,不论盈利单位或亏损单位,一律按上述规定提取企业奖金,并由企业自行掌握使用。
1966年4月,取消利润留成办法,恢复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县企业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改按工资总额4.8%提取。符合提取奖励基金条件的企业按工资总额4.8%提取,不够条件的一般企业提取3.5%的奖励基金。
1978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全区商业系统各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商品购进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5项年度计划指标的,按本企业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只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商品购进额3项主要指标的,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上述3项主要指标的前提下,其他2项指标每多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增提1%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上述3项主要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兴办农副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1979年5月,执行《黑龙江省商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恢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商业企业所有独立核算单位,继续执行经理(厂长)基金制度,完成年度利润计划,按工资总额15%提取,每超额3%,按工资总额多提1%(不足3%的不增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完不成年度利润计划,每少完成3%,按工资总额少提1%,最低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10%。
1980年,执行《黑龙江省商业企业利润留成修订办法》规定,利润留成的使用范围,全额利润留成主要用于职工奖励、集体福利和简易建筑。增长利润分成60%用于改善经营设施,4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补助资金的不足。
1988年7月,执行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承包企业的留利在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存风险基金,用于“以丰补欠”。承包期满后,风险基金结余可按规定比例转为业务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是年,全区商业企业提存企业发展基金8万元,职工福利基金4万元,职工奖励基金12万元。
1993年7月,执行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是年,全区商业企业专用基金4.4万元。
1995年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建立补充营运资本机制,税后净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以及经批准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保留的未分配利润,应主要参加企业正常业务周转;少量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时,应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其中重大投资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不得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发生亏损时,或者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时,不得提取公益金。企业本期投资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不得超出公益金账面数额。
三、农牧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建国初期,呼玛县对农牧企业固定资产标准、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标准执行。
1952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地方国营企业占用公有房屋,除归地方企业所有、折旧基金上缴国家外,必须按清产核资价值,作为国家对该企业的投资。
1953年3月,对地方国营机械农场规定,固定资产因意外事故损失时,应会同证明文件报主管部门核准,情况重大者,报省人民委员会。
1964年3月,执行财政部对水产养殖场规定,对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同年3月,按财政部规定,对企业不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调拨的,实行转账调拨的办法,双方增减国家基金,不准收取现款。调拨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行有偿调拨,收回的款项上缴财政,不得留用。.
1966年3月,规定国营农场的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划为固定资产。小型农场规定标准为200元。同年3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国营农场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使用、保管责任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外借给其他单位1个月以上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973年9月,执行财政部对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规定,按账面余额或重新作价,收回价款。对场、团内部调动由场团批准,场团之间调动由主管部门批准;调出本系统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同年9月,执行《黑龙江省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须经领导、群众和专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和技术鉴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拖拉机、康拜因、汽车、轮船、座机及大型工作机械的报废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固定资产报废由农场讨论决定。同年9月,执行农林部、财政部规定,国营农牧企业的机械、设备、工具、房屋、建筑物等,单项价值在500元(小型企业2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划为固定资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单价虽低500元(或200元),也列为固定资产。对土地、水库、水闸、桥梁、水井、养鱼池、积肥池、晒场、临时性简易结构的房屋、仓库、青贮窖、菜窖、牲畜棚圈、厕所、防护林、用材林、零星经济林木、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手推车、小木船等不列作固定资产管理。是年,全区农牧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14.4万元。
1979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规定,对农场的固定资产划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农牧机械、动力、传导设备及工作机器、运输设备(汽车、胶轮大车、拖车、机动船、大木船)、管理用具、林木、其他固定资产。同年,执行《国家农牧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延长使用时间,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固定资产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经过批准才能报废。1980年,全区农牧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37.4万元。
1984年3月,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对国营农场兴办家庭农场后有关财产转让问题规定,对农场的牲畜、小农具、房屋等需转让给承包户时,须合理作价,不允许无偿和随意降价处理。财产转移,原则上按账面净值作价,已提折旧的房屋,按质论价;小农具、牲畜按现价作价。是年,全区提取折旧基金4.7万元,折旧率为3%。
1986年,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对各场原有的机械设备、牲畜、房屋、农具等财产,未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出、转让、变卖,不允许私分或随意降价处理。系统内的固定资产调用,报主管部门批准。如因生产需要转让给承包单位,必须合理作价,及时收回价款;凡是租给承包单位的应按使用年限,采用提取折旧基金或收占用费形式,分年收回价款。所收的价款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部分转作开展多种经营的铺底资金。是年,全区固定资产净值182.9万元,提取折旧2.4万元,折旧率5%。
1992年,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对农垦系统直属的工业企业的主要机器设备,如确需加速折旧的,应在具有消化能力和不减少财务包干上交利润或不增加亏损补贴的前提下,“八五”期间可在1985年4月26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加速10%至30%。凡是规定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企业不得少提或多提折旧基金。增提的折旧基金必须保证用于企业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用于新扩建等基本建设方面支出,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集中。实行加速折旧后,不得因提高折旧率而提高大修理提存率。企业按规定增提的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是年,全区农牧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3.5万元,折旧率为4%。
1993年,执行财政部《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对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经济林木、产畜和役畜、养殖池、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以及1994年以后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是年,全区农牧企业固定资产净额为237万元,提取折旧基金6万元,比上年增长71.4%。
流动资金管理 1955年3月,呼玛县执行黑龙江省制定的流动资金核定办法,农业厅系统各场局的流动资金,由农业厅视需要进行调拨。同时,执行省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国营机械农场流动资金核定管理办法》,对流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大修理基金、基建资金混淆;对各种物资储备,减少至最低限度,消灭超定额储备;编造物资采购计划送财会部门审核;财会部门监督产品推销,销售部门应尽快售出产成品,加速流动资金周转。
1959年3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采取贷款方式统一供应、统一管理。企业向银行所借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1966年3月,执行农垦部、财政部《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国营农场的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组成。新建农场和扩大规模的农场,需要增加的自有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未扩大生产规模的农场,自有流动资金如有多余或不足,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季节性和临时性需用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1973年10月,执行《黑龙江省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采购、验收、领发、保管、使用和销售等责任制度。物资采购有计划、储备有定额、出入有手续、保管有专责。定期清查盘点,严防损失浪费。及时销售产品,收回货款。加强产品管理,严格检质过秤,主要产品销售统由农场进行。是年,全区农牧企业流动资金总额为119.3万元。
1981年6月,执行《黑龙江省国营水产生产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总场、分场的库存现金和生产队的备用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一切支出都应当有批准手续和合法票据。严禁坐支留用,不准以借据顶替现金。
1984年3月,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对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承包户的经济往来及时结算,不挂账。已经发生挂账的,及时清理偿还。属于自负盈亏、自负费用的,向企业购买的生产资料、交售产品以及向企业缴纳各项应负担的费用,均由现金结算。是年,地区对农牧企业实行“定额补贴、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管理办法,农场实行承包到户、到人,工资停发,彻底打破铁饭碗。当年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19.1万元。
1986年,执行《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对各场原有的生产周转金,无论实行何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都确保其完整性,不得随意减少或冲销,更不得分掉。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冲减时,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1989年,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营农垦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不应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要重点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财政、农垦部门帮助国营农场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以丰补欠的储备基金或风险基金。每年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提取的储备基金由财政、农垦部门在审批农场年度财务决算时,按规定数额提取出来,专户管理,平时参加周转,年终必须补齐。在银行支持下,建立以农场为单位的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强化资金管理,为农场建设事业筹措资金,克服内部吃“大锅饭”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压缩库存,减少储备,加速资金周转。是年,全区农牧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年末占用94万元,其中用于生产资金10.9万元。
1991年,执行《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国营农垦企业积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国营农牧场在不增加财政核定的包干补贴指标和不减少上缴财政利润指标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年终决算时在企业利润分配项下,计算包干结余之前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农垦部门直属的国营工、商、交、建企业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992年,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从1992年起至1996年止,对有消化能力的国营农场和农垦系统直属的国营工业企业,在不减少财务包干上交利润或不增加亏损补贴的前提下,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国营农垦企业从企业留利中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是年,全区农牧企业流动资金141.2万元,其中生产资金37.9万元,储备资金56.6万元。
1993年7月,执行财政部《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存货,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是年,全区流动资金占用120万元,其中原材料和农用材料34万元,待摊费用18万元。
成本管理 1959年10月,呼玛县执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规定,按当年实际播种面积的生产量计算农业盈亏;以当年实际销售量计算畜产品及工副业盈亏,但年终结存的畜牧在产品,其实际成本超过市价10%者,将超出的成本转为当年损益处理。
1963年6月,执行财政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牧场亏损补贴范围和严格管理各项费用的规定,农牧场的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内列支,不互相挤占和挪用。
1964年1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的规定,水产养殖场计算成本时,基本建设支出,扶助社队投放苗种应分摊的费用,鱼闸鱼池遭受洪水冲毁和决口造成的非常损失等都不列入成本。同年10月,执行省财政厅、农垦厅、公安厅对国营农场财务管理规定,将农业工人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小型基本建设,所支付的工资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再受农工全年工资总额3%至5%的限制。
1966年3月,执行农垦部、财政部《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农场利用农闲劳动力进行小面积开荒,平整土地、土壤改良、水土保持、修筑堤坝、修小水库、水渠、水闸等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植树造林、修建房屋、修道路、桥梁、涵洞、土晒场、水井等建设支付的农闲劳动力工资和使用闲余畜力的费用,凡与生产直接有关的和当年受益的,列入当年生产成本;凡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和当年不能受益的,以及利用农闲劳力为建筑职工住房自行生产的建筑材料的工资支出,均列入非生产支出。
1973年9月,执行《黑龙江省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低值易耗品原则上领用时一次摊销;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将非生产性开支挤入成本;要核算农、林、牧、副(工)、渔的分业成本。拖拉机、康拜因要核算作业成本和单车成本;产品成本可以在账内核算,也可以在账外核算。是年,全区农牧企业成本费用171.6万元,在企业户数未变的情况下,生产成本比上年减少794.2万元。
1984年3月,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农牧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费用、装卸、整理等费用;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新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待定原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是年,全区农牧企业成本费用174万元,比上年减少124.1万元。
1986年,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对农作物良(原)种繁殖场、种畜场(包括种禽场)、渔种场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是年,全区农牧企业生产成本54万元。
1993年7月,执行财政部《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将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将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按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将企业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将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企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是年,全区农牧企业生产成本60万元,比上年减少17.8万元。
专用基金管理 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比例进行分配,一部分上缴国家预算,一部分留给企业,按照规定使用和分配。
1953年11月,呼玛县执行中央财经委员会《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对已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完成生产产值计划、利润上缴计划的,按规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农牧企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全年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10%,最低不低于4%。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用于改善职工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福利设施、集体福利事业及安全措施;发给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个人和模范单位的奖金,合理化建议奖金及其他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奖金;用于改进或扩充生产设备;用于劳保基金照顾不到的特殊救济。.
1955年3月,执行省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试行黑龙江省地方国营机械农场利润提缴办法》,地方国营机械农场,完成计划利润时,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实现超计划利润部分,提取超计划奖励基金。
1963年6月,执行财政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牧场亏损补贴范围和严格各项费用的规定》:由于农牧场增加收入,降低成本,使实际亏损低于国家批准的计划亏损,可按规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如果实际播种面积达不到计划播种面积时,相应地调减计划亏损以后,再计算和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1966年4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取消国营农业企业提取超计划企业奖金的通知的函》,提高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提取奖金的比例,按企业的工资总额计算,由3.5%提高到5%。
1979年2月,执行省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财政局《关于提取1978年企业基金的通知》规定:农机公司、实行企业经营的种子公司和其他物资供销企业,按核定的计划进货总额、销货总额、费用水平、利润、流动资金占用5个指标进行考核。全面完成计划的按职工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仅完成利润(亏损)和费用水平两项指标的,按3%计提。在完成上述两项指标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完成一项可提取0.66%,未完成利润(亏损)和费用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但经营管理成果好、管理费用和流动资金占用低于上半年水平,全年没有发生亏损并有一定利润的,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
同年2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对农场企业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在下年安排使用。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部分用于职工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同时,留用适当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欠。
1980年6月,执行省财政局《关于市县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对实行财务包干的农牧场,不再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企业实现的利润包干结余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一部分,但最多不超过包干结余的20%。企业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50%,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一般不超过30%,储备基金不少于20%。
1981年2月,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种子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种子公司实行“包干上缴”、“定额补贴”的单位,不再提取企业基金。包干结余、年度结算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全部作为企业基金留用。当年,全区农牧企业基金69.9万元,其中更改资金40.3万元,职工福利支出9.4万元。同年4月,执行省财政局《关于对省农场总局所属企业财务包干结余资金使用意见》,对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加以控制。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不能低于5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要在30%以内。用于储备基金按20%提留,以丰补欠,在企业专户存储,参加流动资金周转。农场逐年提留的储备基金一般应达到和保持近10年平均亏损额,遇亏损年份使用多少,以后再补提多少。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结余一般在下年使用,不得寅吃卯粮。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应编报年度计划,报总局和省财政局批准。年终编制决算,报总局和省财政局审核备案。
一部分来处理赤字挂账;企业必须提留以丰补欠的储备基金;严格审查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准将亏损补贴指标列作基建项目的自筹资金。
1986年,执行《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包干结余全部留场,用于建设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和后备金。在一般情况下,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并纳入下年财务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场实行情况分别核定。是年,全区农牧企业支出更改资金72万元,职工福利基金20.9万元。
1991年,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企业包干结余资金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少部分用于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核批企业年终决算时,核定企业提留储备基金的数额。储备基金平时可以周转使用,但年终必须补齐。对不按规定留足储备基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督促其留足。是年,全区农牧企业专用基金84.9万元。其中用于职工福利基金3.2万元,奖励基金1.5万元,储备基金2.1万元。
1993年,执行财政部《农业企业财务制度》,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支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是年,企业提取盈余公积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