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制度
第四章 会计管理
第一节 会计制度
中国很早就实行了政府会计制度。西周的“九式”之法中载有岁会、月要、日成的制度以及专职会计“司书”诸职,距今已有3000余年;秦汉时三年一“上计”,政府会计已趋成熟;唐代的财计核算办法为“三柱式”,即“新收”、“开除”、“见在”;至宋代,增加了“旧管”一柱,采用“四柱清册”会计记账报告方法,会计制度已基本完备;元代会计制度很粗率,有户籍、仓储、交接和财物收支制度等,规定各收支单位设立文簿,记账方法采用“旧管、新收、已支、见(现)在”各项科目,按四柱格式记录,定期编为“行粮文册”按季、按年上报中央;明代官厅簿籍设置、分类同唐、宋制度大体相同;清代的财计组织与制度主要仿效明代,光绪7年(1881年),已有岁计报告,开始把岁入、岁出结合在一起编制,预算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宣统元年(1909年)出入总数按预算册式分类,宣统2年(1910年)又试办岁入、岁出总预算。清代会计账簿主要有征收簿、日记簿、缴款簿和注销簿4种,会计以“人”、“出”作为会计记录的基本内容,其规则是上人下出,以时序为准交替进行,每日并应分别总计入、出各数,以白银作为统一计量单位。会计报告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报有年、季、月报。民国时期,会计制度主要有《会计法草案》(财政部民国元年1912年草拟)、《会计条例》(北洋政府财政部民国3年1914年3月公布),以及《会计法》(民国3年1914年10月,参政院议决正式颁布共9章36条),此法多效仿13本会计法,对政府预决算起了一定约束作用,规定了政府会计年度以每年7月初1日开始,次年6月3013终止。此后陆续颁行了会计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和金库制度等。北洋时期,会计年度为历年制。呼玛县执行上述制度。民国17年(1928年)以后,国民政府仿照欧美国家做法,曾多次修订会计制度,采用借贷记账统一方法,此后,借贷记账法开始在大兴安岭呼玛、漠河、鸥浦三县推广和应用。民国17年,国民政府订立会计则例38条,后又多次修订。民国21年(1932年)7月颁布《中央各机关及所属统一会计制度》,民国27年(1938年)7月颁行《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以后又有若干补充或规定,但无实质性改变。1927至1938年间,国民政府颁布了审计法、会计法、预算决算章程、预算法、决算法和公库法等一整套财政、会计、统计法令规章。东北沦陷时期,执行伪中央的财政法令、标准和制度,实行了地方税法。抗13战争胜利后,基本沿用民国、伪满时期的会计规程。
建国初期(1949年12月),财政部正式建立会计制度司,负责会计制度的拟定和审查工作。1950年10月,财政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讨论通过了各级财政机关适用的《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草案》和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适用的《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草案》。同时制定《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首次对金库会计制度做出了规定。规定金库应设立独立的会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记账单位,规定了金库收支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作用、会计账簿的种类和会计报告制度等。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会计核算制度方面的统一规定。与此同时,制定了企业统一会计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我国会计核算工作有了规范。1952年底,财政部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财务会计制度,包括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编审办法及财务收支计划表格、国营及地方企业提缴利润、折旧基金、企业奖励基金办法及基本建设拨款办法,国营工业企业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及说明、统一成本计算规程、材料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国营企业统一登记簿籍、填制会计凭证办法等。这些制度的制定与发布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核算方面必要的制度已经建立。1953年以后,财政部及省财政厅陆续制定发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补充规定,以及国营供销、农业、商业、交通等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呼玛县执行了上述各项制度和规定。
1957年,执行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关于改进企业、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是年,财政部针对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过于繁琐等问题,制发了《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基本业务简易会计制度》,改变了不论大小企业都使用一套会计制度的“一刀切”现象。同时执行财政部《各级国家机关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对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先破后立,立在其中”的口号影响下,“以表代账”泛滥,“无账会计”盛行,预算会计机构和人员被裁减,使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建立的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制度体系受到破坏。这种混乱局面很快被中共中央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纠正。1959年8月,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经济核算的精神,制发了《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固定资产、各种物资、库存现金、各种往来账务的管理和核算、支票的管理和往来账目的清理、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交接、财务会计监督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会计事务处理都作了部分修改。呼玛县执行上述制度和规定。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先后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加强会计制度工作。1962年5月,国家开始全面整顿会计工作,财政部召开了全国会计工作会议,要求把基本的会计制度建立和恢复起来。1962年末,国务院颁发了我国第一个会计法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1964年,大兴安岭特区政府成立,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1965年召开全国预算工作会议,修订制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修订补充了1963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会计制度》。
“文化大革命”时期,预算会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经过十几年建立起来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管理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制度,被污蔑为修正主义的“烦琐哲学”和“管、卡、压”,甚至有人提出“三年不算账,钱也跑不到外国去”。当时大兴安岭地区很多会计机构被撤并,会计人员被精简下放,会计核算严重削弱,整个会计工作濒临崩溃的边缘。黑龙江省财政厅1961年首创的收付记账方法1966年开始在全国预算单位和部分省农村公社推广和应用,这是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收付记账法是一种复式记账方法,即以“收”、“付”作为记账符号,反映预算资金收入、支出、结存的变化情况。1965年前,全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借贷记账方法,从1966年开始,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工业企业统一采用财产收付记账法。商业、饮食服务业、商办工业及粮食企业实行的是增减记账法。1973年,大兴安岭工业企业记账方法有财产收付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3种,企业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党和国家对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进行拨乱反正。1978年8月,全区执行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会计工作的恢复整顿和经济改革的要求,国家和黑龙江省相继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会计核算制度,对建立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是年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总预算会计制度。1980至1983年,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了国营供销企业、对外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会计制度及《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使遭受十年动乱严重破坏的会计制度得以迅速恢复,全区会计核算工作正常运行。
1984年4月,执行财政部《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对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交接等必备的条件、手续、程序、要求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会计人员处理财务有了较为完备的工作规范。大兴安岭地区翻印《规则》1500册发至财会人员手中,并对全区会计单位和会计人员进行了《规则》测试。全区共设51个考场,1367人参加了测试,占应测试总数的93.2%。测试成绩:90分以上566人(100分的有16人),占测试总人数41.4%;70分以上675人,占49.4%;60分以上104人,占7.6%;不及格22人,占1.6%。之后,地区财政局制定下发了《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考核方案》,进行了《规则》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单位考核90分以上为甲级单位,70至90分为乙级单位,60分以上为丙级单位,60分以下为丁级单位。个人考核60分以上为及格,其他等级与单位考核相同。考核采取的“八查八看”方法得到了省财政厅的肯定,并推广全省。全区共组成59个考核小组,抽调191人,考核会计单位504个,考核面95.6%;考核会计人员1335人,考核面92.6%。‘组成30个验收小组进行了复查验收。验收结果:甲级单位86个,乙级单位385个,丙、丁级单位33个;甲级个人327人,占应考核人数的24,5%,乙级个人809人,占应考核人数的60.6%,丙级个人188人,占应考核人数的14%,丁级个人11人,占应考核人数的0.8%。验收后,为丙级以上单位颁发了《等级合格证书》,为丙级以上会计人员颁发了《会计证书》。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规则》通过了省财政厅的验收。
1985年1月,六届人大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共5章31条,对会计工作职能、会计核算和监督方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职能、会计管理体制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经济改革和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算率。并规定了7项会计核算事项,即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会计法》颁布后,地区财政局、会计学会、粮食局和加格达奇区共举办《会计法》培训班4期,培训400名会计人员,并召开了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及会计人员参加的宣传贯彻《会计法》大会,地区财政局领导宣讲《会计法》、答记者问,同时利用报纸、电视、电台新闻媒介宣传《会计法》。
1986年7月,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
1989年,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各级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加强和改进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工作。
1992年5月,执行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全区开始实行适用于国内企业而又摆脱旧模式的会计制度。
1993年,执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共10章66条,制定了包括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粮食企业在内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通则》共10章46条,制定了包括工业、商品流通、粮食企业在内的十大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两则》将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模式的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起来共同遵循_个会计准则。1994年,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一系列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具体规定及补充规定。地区财政局及时转发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举办4期《两则》培训班,全区470名企业财务科长、主管会计轮训一次。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转轨接轨的具体规定,对全区地方企业实行资本金制度,改革会计平衡公式,以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取代沿用几十年的资金占用等于资金来源的等式;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国际通行的制造成本法取代传统的完全成本核算方法;完善利润分配制度,采用国际通用报表体系,使财务会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同时规定企业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及更新改造资金按1993年6月30日账面余额全部转作国家资金,今后企业计提折旧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益全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不再冲减固定资金。1993年7月1日起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企业不再计提上缴“两金”,全区各行业新旧会计制度实现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1993年12月,八届人大第一次修定《会计法》,在实施范围、核算项目、法律责任、监督原则等方面作了多处修改。新修订的《会计法》颁布后,地区财政局制定了近期和长期学习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和执法检查上,采取以会代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县区、地直单位培训。1994年,针对大兴安岭地区个别会计核算单位违反《会计法》,存在会计和出纳人员一人兼任的问题,地区财政局以大财会字〔1994〕109号文件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按职分设(专职、兼职均可),不准一人兼任。已兼任的要在1995年1月1日前分开。对限期内不改正的单位,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994年3月,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兴安岭地区按《预算法》规定,落实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各项要求。
1996年6月,财政部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原财政部1984年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废止。《规范》实施后,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制定贯彻规划,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规范》条文,逐条检查、对照和改进,规范大兴安岭地区会计工作秩序。
1998年1月,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长期统收统发的供给型预算管理体制。
1999年10月,九届人大第二次修改《会计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施行的当天,地县两级财政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地区财政局和加格达奇区财政局分别设立2个宣传咨询服务台,组织局内业务较强的工作人员对《会计法》条款内容进行讲解。松岭、新林、塔河、漠河、呼玛利用广播电视播放《会计法》内容。
2001年6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开展2000年《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全区参加自查单位1139户,占2000年末全区私企、工商个体和企事业单位3595户的31.8%,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1972户的57.8%。自查没有问题的单位1082个,占自查单位的95%。全区929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16个,在岗会计人员2494人。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区财政局选择70个收费多、纳税多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问题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全区会计工作秩序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