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节 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建国以来,根据政务院制定的《中央金库条例》,随着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变化,财政部相应制定实施细则,在1950年最初制定的细则基础上,到1977年先后经过了8次大的修改。
1950年,执行政务院颁发《中央金库条例》、《中央金库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各金库所收库款应即存入代库银行,以银行往来科目处理,在财政存款数额内,必须保证如数支付,不得影响用款;工商各税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报解程序和手续,及时足额解缴金库,并办理解报手续;其他应缴财政的财政收入,由收款金库按收入性质及所属系统解缴;拨款方面,由拨款金库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填发“付款通知”,通知下级金库照付。如用电拨者,加发电报或电话,转拨到达后,凭领款机关的领款证明或领(借)据支付。
1951年,执行财政部第一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基层金库以一县一库为原则,如县内大集镇有设库必要时,可设经收处,归县支库领导;基层金库以税款入库日期记账,编制收入统计表及汇总收入统计表,则以基层金库入库日期划分月份、年度。各级库的收款报告,均须于当日填送,上级库于收到当日,即行汇总报解,不得积压;各收入机关与同级库应建立对账制度,每月执行对账1次。
1953年,执行财政部第二次修订的细则。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计算入库数字和日期,均以支库收款日为准,经收处所收款项,系代理收纳性质,不算正式入库;县支库应将县预算固定收入留存,并办理划分中央调剂税“分割制”收入手续;各级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库业务,各级财政存款的支拨权属于各级财政部门;收款金库每日编送的收入统计表,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必须及时核对,如有错误应在1天以内通知金库更正。
1953年12月,执行财政部第三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支库以下设经收处,归支库领导;金库在对内办公时间内,应继续收纳收入机关自收汇缴的预算款项,并作为次日收入处理,列入次日账内;县支库仍应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留解工作;金库收纳预算款项,除规定集中缴纳或有特殊规定外,应以本地区收入机关的收入为限;支库每日营业终了,应按各级预算固定收入及分成收入两种性质编制收入统计表及分成收入统计表,按规定呈报上级金库。
1958年,执行财政部第四次修订的施行细则。地方各级金库的设置由地方自定,黑龙江省根据建立专署财政的决定,开始建立专署一级金库,直接管辖区行办理结报和对账事宜;分成收入的划分一般应由县支行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分库汇总办理;支库收纳预算款项一律凭四联缴款书办理。收入机关自收汇缴的款项,经金库同意,可以使用汇总缴款凭证;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的预算收入,经收处应于每日账务结束前,凭收入机关的汇总缴款书通知,回执两联随划款单寄县支库;收入机关向经收处汇总缴纳自收的预算收入,凭收入机关的汇总缴款书随划款单邮寄县支库。县支库收到经收处划来的预算款项,经核对后正式办理入库手续。
1959年,执行财政部第五次修订的施行细则。年度终了后,支库规定一个库款报解整理期(一般地区最长不超过5天、个别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1至2天),将所属经收处1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尽速并入当年度收入报解,各级财政金库款和各级预算机关的预算存款、预算外存款,存入银行不计利息,银行对上述款项的汇解、汇缴、转拨也不收费;除工作上一时疏忽发生的错缴、多缴或预算级次错误等,中央和省级财政机关有明文或制度规定,应予退还的收入外,属于中央预算的收入退还,应经财政部批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收入退还,应经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各级财政机关和金库必须严格遵守对账制度,各级财政机关负有组织和督促责任。
1963年,执行财政部第六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金库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正确地按照金库制度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办事,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在1年内先亏后盈的企业,先亏已有财政机关、监交机关用“弥补计划亏损”目签发收入退还书予以退库弥补的,以后发生盈利缴库时,应当也用“弥补计划亏损”目填制缴款书缴库,如果需要缴库的利润数字超过已经退库弥补的亏损数字,超过部分应当用“利润”目填制缴款书缴库;属于一般错缴、多缴和超缴部分需要退库的款项,由各级财政机关或主管收入机关审查核实,批准退库,属于按计划弥补企业亏损的款项,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收入机关在批准的计划数额内,经过审查核实,批准退库。如整个县、全专署亏损,需要用其他收入弥补的,应当报省财政厅批准,属于政策法令决定或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需要退库的款项,按当时有关规定办理。
1971年,执行财政部第七次修订的施行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支金库及其经收处的报解,平时一般不得超过5天,月终日必须扫数报解;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尽可能用银行的付款委托书或信汇委托书。
1977年,执行财政部第八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金库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督促重点单位按期缴纳税利;监督自收汇缴的税款按规定及时入库;根据税务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扣收个别催收无效的企业应缴的税款和利润;按照核定的弥补企业亏损计划监督企业亏损的拨补;财政机关、收入机关与金库都要严格执行对账制度,金库对账单各“款”之间数字的调整,仅限于对错误的更正或预算科目的变更。对于没有根据的变更调整金库数字,金库应拒绝执行;预算收入的退库,一律转账退付,不退现金。个别错收个人的款项,必须退付现金时,各级金库要从严审查。金库存款余额不足时,不得退库。支库退付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当日收入不足退付时,应划付上级金库;财政机关、收入机关、金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缴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防止发生错误。如有错误,不论本月或以前月份的错误,都应在发现的月份办理更正,不再变更过去的账表。由发现错误的一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各级金库只办理本级预算与上一级预算的分成。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地、县,中心支库、支库对本级的预算收入仍应编制分成收入计算表上报,以便上级金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总额。
1980年,大兴安岭一级财政建立,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执行省对收入的划分、报解规定:地方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市、县预算,收入小于支出部分,从省对市、县的调剂收入(工商税)中确定一定比例划分给市、县预算;地方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市、县,收入大于支出部分,按确定的比例省参与分成,金库应分别编制固定收入统计表和固定收入分成计算表。省对市、县的调剂收入(工商税)不管市、县是否参与分成,仍反映在市、县,县通过上解支出科目划省,由金库编制调剂收入分成计算表;地方固定收入和省对市、县的调剂收入(工商税)全部留归市、县预算,收入仍小于支出的,由省给予定额补助,由金库编制固定收入统计表(包括工商税);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县按省定比例向地区财政局和中心支库划解。
1985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对大兴安岭地区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和缴库作了明确规定: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在黑龙江省的固定收入、地区财政的固定收入以及省财政和地区财政的共享收入。
1985和1986年,按照省财政厅规定,除省级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将地区财政固定收入与省、地财政共享收入相加后,同地区财政支出基数挂钩。大于支出基数的,确定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其所辖区支库(包括没有上解任务的)均应编制“分成收入计算表”逐日上报地中心支库,经地中心支库汇总,并按省对地确定的总额分成比例计算出应解数额后,上解省分库;小于支出基数的,由省给予地区定额补助,但其所辖对地有上解任务的县(区)支库应按地对县确定的总额分成比例上解地中心支库;中央和省在各地、县(区)的固定收入仍由各地、县(区)财税部门就地征收,按规定办理入库(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中央和省级工交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的50%部分由有关企业在缴纳税款时,按五五分成比例,同时填写两份“缴款书”,分别办理向省和地、县(区)的缴库手续)。各地、县(区)支库(或中心支库)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编制分“款”的“预算收入统计表”直接上报省分库;征收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体制规定之外的列收列支项目,不参与总额分成。粮食企业亏损(包括粮食企业所得税)及粮油价差补贴退库,虽属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但由于粮食企业和粮油差价补贴的财务管理已下放到地区实行单项包干,所以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继续由省财政借款,地、县(区)财政直接办理退库。其收入划分仍列地、县(区)预算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年末由地区财政与省财政单独结算。
1990年,大兴安岭地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其中,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分成收入分为总额分成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总额分成收入全额列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地方预算的上解支出上解中央。对无上解任务的补助地区和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定额上解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后,分别划归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划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不参与分成;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不参与分成。上级预算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办理。
是年,大兴安岭地区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的范围包括: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全区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包括总额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直至2001年,大兴安岭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原则上采取逐级划分报解方法,支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向分库报解。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收缴、支拨、报解、签证对账、编制报表、上划款项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