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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六章 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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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11月,省财政厅制定财政监察工作职责范围:检查政府机关行政经费的使用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事业部门财务管理和事业费使用情况;检查经营企业资金使用及利润折旧上缴情况;检查人民团体行政费使用及执行预算情况;检查合作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财政部门本身加强财务管理、执行政策法令情况;检查基本建设投资运用情况;检查所有对保护国家财产不力、损失浪费、破坏、盗窃、侵吞等失职事项;检查财政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呼玛县按照上述职责范围,加强财政监察工作领导,不断完善财政监察机构,1952至1957年,围绕“三反”、“五反”运动积极开展财政监察工作。
  1958年,在“大跃进”的口号下,许多行之有效的财政法规、财政制度被称为束缚人们手脚的“条条框框”、“清规戒律”,“无账会计”、“不要经济核算”等现象严重,财政监察工作无法开展,监察机构被撤销。
  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呼玛县财政科为加强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克服财经纪律松驰问题,恢复和加强了财政监察机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财政监察工作被全盘否定,各级财政监察机构随之撤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兴安岭地县两级财政监察机构得以恢复和建立。结合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和纠正,全区财经秩序逐渐好转。
  1980年,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各级财政监察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大兴安岭地区建立一级财政后即设立监察科,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翌年,加强财政监察,聘请2名兼职监察员。
  1982年,全区172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财务自查,在此基础上,地区财政重点抽查69户国营企事业单位,抽查率为40%,查出违纪资金299.1万元,收缴入库57万元,占应收缴入库金额的93.8%。同年,对全区粮食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出违纪资金62.4万元,收缴财政25万元,占违纪资金40%。
  1983年7月,筹建审计机关,地县两级财政监察机构随之划归审计机关。
  1985年,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重点检查地直及松岭、新林、呼中三区粮食系统和行政事业单位1342户,查出违纪资金936.6万元,其中拖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240.1万元,全部收缴入库。
  1986年5月,地编委大编〔1986〕42号文批准,地区财政局恢复设立监察室,负责全区财经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设专职监察员,增编1人。是年,地区财政局对全区1984、1985两年的收费、罚没、集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查出不符合财经规定23项,金额54.1万元,查出向企业摊派资金318.2万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88年,按照省政府关于重点抓好纠正乱罚没、乱集资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全区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地区财政重点检查全区134户有收费、罚没的单位,查出超标准罚款、截留罚没收入161.4万元,全部收缴财政。
  1989年,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大兴安岭地区开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地区财政对全区42个单位进行了财务检查,查出违纪资金80.1万元,收缴财政33.8万元,占违纪资金的42%,并按有关财政法规处罚了31个单位。是年,对全区10个乡镇财政所进行财务检查,查出违纪资金6.2万元,分别情况做出处理。重点检查全区173个企事业单位,查出违纪资金56.2万元,收缴财政28.4万元,占违纪资金的50.5%。
  1990年,地区对全区预算外的8户与财政挂钩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查出违纪资金3.9万元。开展“两清”工作,清理回收全区有问题资金和职工欠款574.6万元,占应清理回收总额76%。全区有196个单位全部收回了职工欠款,占有清欠任务单位的77.5%,2977名职工还清了欠款,占欠款职工的91.7%。检查“五.六”大火捐助款,收缴财政账面结余资金25.2万元;检查执法执纪单位36个,查出截留挪用、坐支收入违纪资金62万元,按有关规定处理。
  1991年,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检查1988至1990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的通知》,地区财政局制定包括“四审”、“四查”、“四找”、“四结合”在内的科技三项费用检查工作方案。是年6月,按照工作方案重点检查了三县、一区的14个乡(镇)财政所,查出挪用资金和截留周转金27万元,其中:预算内9.2万元,预算外17.8万元,责令资金限期收回。同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作为全年财政监察工作的重点,对全区316户收费单位和174个罚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出违纪资金168万元,纠正处理111.8万元;对5个乡(镇)、74个村屯的23个农村收费罚没项目、27个学(协)会等社会团体进行检查,共查出乱收费、乱罚款34.6万元,查出11个单位截留挪用罚没款34.5万元,收缴财政22.4万元;取缔不合法收费项目13项,罚款2项,纠正12个向农村乱收费项目,减轻农民人均负担2.3元。
  1992年4月,地区财政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检查农业四税:工作的通知》,制定《农业“四税”检查工作方案》,检查了三县、四区24个乡(镇),查出违纪资金27万元。5月,对呼玛县11个乡(镇)进行重点抽查,查出违纪资金7.1万元。
  1993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1990至1992年各级财政投入农田水利的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的要求,地区财政查出1990至1992年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违纪资金73.2万元,挤占挪用20万元,以列代拨30万元,白条子列支15万元,根据财政法规收缴入库;查出全区擅自购买各种控购小汽车53辆,金额1138.6万元,其中小轿车21辆,金额为423.8万元。根据国家控购规定,对42个违纪购车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属于自查的,由违控单位填写购车申报单,接受罚款。对不符合配车标准的车就地封存,写出检查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作价拍卖,车款退回原渠道。
  1994年,重点检查了三县、四区1991至1993年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使用情况,检查面为60%,查出违纪资金4.4万元,按资金渠道和会计核算办法予以纠正;查出不合理收费项目35项,183万元,收缴财政15万元,退回168万元。
  1995年,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对全区1992至1994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投放、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出违纪资金62.9万元,收缴财政18.5万元,提出整改建议20条;对全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出违纪资金31万元,收缴财政3万元,提出合理化建议20条;对全区1993至1994年水利事业费中的防汛、岁修经费的投放、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出违纪资金6万元,提出合理化建议7条。
  1996年,大兴安岭地区编委确定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监督科职能是:制定全区财政监督政策和办法;参与监督和检查全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执行政策、法规情况,提出改进财政工作意见;调查财政干部在执行财政法规方面的违纪问题,处理违纪案件;运用法律手段保证财政干部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执纪情况。是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各级财政部门对两项基金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的要求,地区财政检查了全区“待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率为40%,查出违纪资金116.8万元,按财政部的通知精神予以收回。
  是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及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通知精神,对全区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重点抽查了212户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占总。数的68%,查出违纪资金702万元,收缴财政专户储存77万元,收缴违纪资金60万元;检查乡(镇)企业、工业企业安排的各项周转金和非经营性票据,检查面分别为68%和50%。重点检查了呼玛县、地直罚没收入单位,查出违纪资金19万元,收缴入库2万元。
  1997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专项检查财政扶贫资金和国有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情况的通知》,重点检查了全区1994至1996年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查出违纪资金442.2万元,其中国有土地出让金439.5万元,收缴财政303.5万元。
  1998年,省财政厅以黑财监字〔1998〕5号文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机构进行财政监督的具体职责是:对本级各机构和下级财政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常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财政收入,尤其是加强对各单位非税收性预算收入的监缴;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的前期审查工作,监督用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财政资金;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律情况,指导其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查本级财政与下级财政结算事项,依法维护各级财政收入、支出及分配程序。地区财政会同地区交通局专项检查了全区公路各项投入、支出情况,查出违纪资金155.7万元,其中养路费95.9万元。
  1999年,按照省财政厅的部署,开展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共查出违纪资金123万元,上缴财政12万元。开展民政救灾资金专项检查,共抽查13户,查出违纪资金41.7万元,上缴财政26.7万元。检查各县(区)、地直11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果,查出违纪资金88.9万元,对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000年6月,地区财政局制定“收支两条线”和全区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改变重拨款轻结果,重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的做法。对全区85户收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出各类有问题资金488万元,上缴财政30万元。对检查出的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全区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大为减少。
  2001年,财政监督职能增加:监督检查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本级各内设机构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财政所属财务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是年,地区财政部门配合审计部门,对本局内各业务科室的账户进行全面清查,检查了全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了串项、手续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同年5月至8月,地区财政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开展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检查。重点检查43个单位,查出各类违纪资金243.7万元,上缴财政80.6万元;对社会保障资金和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32个单位,查出各类违纪资金165万元,上缴财政5万元;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全区自查3585个单位,重点检查70个单位,占自查单位的2%。认真处理各种不规范的会计行为和违纪现象,积极推行会计建账监管;配合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区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事务所检查复审;对地区财政局5个科室的20个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取消1项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