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收入篇下序 清代,大兴安岭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课、税、捐,末期征有少量官金。民国初期,财政收入来源于地租、官业、税捐和杂项收入,以田赋为主。税目划分为国税和地方捐两类。国税由中央财政部直接征管,地方捐由省长管辖,省财政厅监督,具体分由各县县长(知事)掌管,地方警察局(所)征收。国民政府建立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的税收体系后,财政规模渐次扩大,财政收入结构由过去的以田赋为主转变为以税课为主。1916年(民国5年),漠河连设立漠河征收局,专司漠河一带国税征收。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主要靠税捐和伪满中央政府补助维持财政收入,大部分用于官府行政开支和警察费用,极少部分用于教育,其他福利事业根本不顾及,劳动人民负担过重,生活朝不保夕。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呼玛、漠河、鸥浦三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没收敌伪财产、收缴公粮以及工商税和企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工商税收、企业收入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货物税、临商税、印花税等。
1953年起,执行国家第一个五年经济计划(简称“一五”时期,下同),工农业生产大发展,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一五”期间呼玛县财政收入为258.2万元,比恢复时期增长6.9倍。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的1957年,呼玛县财政收入达89万元,比1949年增长62.6倍,比1953年增长1.8倍。
1958至1962年(“二五”时期),按照中央《关于改进经济管理体制的通知》,下放企业、下放财权。“二五”期间,呼玛县实现财政收入800.4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2.1倍。
1963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改变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企业由盈利变为亏损,财政收入锐减,这一期间财政收入仅为84.2万元,比“二五”时期减少收入8.5倍。
1966至1975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企业停产、半停产。“三五”时期,企业亏损169.8万元,“四五”比“三五”增加亏损3947.5万元,增亏23.2倍。其中:工业企业增亏1015.8万元,农牧企业增亏1031.5万元。这一时期工商税收增幅较大,“四五”比“三五”收入增长19倍。“三五”期间全区实现财政收入660.4万元,“四五”比“三五”收入增长11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拨乱反正,实施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转移,大兴安岭地区随着国民经济迅速恢复,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特别是工商税收增长速度较快,“六五”收入31963.8万元,比“五五”增长77%,比“四五”增长182.9%。1980年,大兴安岭地区正式建立了一级财政。这一时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仍不见好转,比“五五”增亏58.6%。1976至1985年,全区实现财政收入44054.9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增长4.1倍。
1986至1990年(“七五”时期),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七五”时期完成财政收入67311.5万元,比“六五”增长1.4倍。1987年6月起,国家为了尽快恢复大兴安岭火灾后的森林资源,实行火烧木材免征产品税的政策,对大兴安岭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1988年比1987年减少收入1742万元,减收19.3%。地区财政局会同省财政厅几经向财政部汇报大兴安岭产品税影响财政收入的困难,1988年12月,财政部以财农字〔1988〕380号文件,给予大兴安岭地区2000万元补助,并决定从1989年起按8%税率恢复对火烧木材征收产品税。是年产品税增加收入7173.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32.3%。全区财政收入创历史最高,当年实现收入22214.5万元,比建立一级财政时的1980年增长5.7倍,其中罚没收入比“六五”增收2124.3万元,增长13.3倍。
1991至1995年(“八五”时期),全区实现财政收入86847.7万元,比“七五”增加收入19536.2万元,增长29%。按照财政部税制改革规定,1994年,全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是年1月31日起,改变税收结构,农业特产税和产品税由税务部门征收改为财政部门征收,并将木材销售产品税合并为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八五”时期,全区农业税收完成19111.7万元,占财政收入23.2%,比“七五”增收18683.2万元,增长43.6倍;工商税收减少收入5943.7万元,减收7.9%;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12696.5万元,比“七五”时期减少补贴614.2万元,减少4.6%。罚没收入增加615.6万元,专项收入增加2140.4万元;1991年增加4394.2万元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1993年是大兴安岭财政收入的第二个高峰年,实现财政收入22061万元,比上年增收7271万元。主要是原木产品税比上年增收2819万元,营业税比上年增收1763万元,粮食企业计划亏损补贴比上年减少2195万元。
1996至2000年(“九五”时期),全区财政收入比“八五”时期减少3762.7万元,主要是工商税收减少33724万元(工商税中产品税已并入农业特产税中征收),农业特产税完成35264万元,比“八五”时期增收16690.5万元,增长89.9%。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逐年减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为1055万元。“九五”时期,原由预算外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划入预算内管理,增加收入779万元。此外,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比“八五”增长105.2%和2.6倍。
1949至2001年53年间,全区共实现财政收入307625.1万元。其中:流转税类收入216941.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0.5%;收益税类收入1924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6.3%;资源税类收入67964.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26.7%;财产税类收入8907.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3.2%;行为税类收入4887.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1.6%。
民国时期漠河财政岁入统计表
3—1
单位:元
民国6年度呼玛县国家岁入统计表
3—2 (1917年)
单位:元
注:预决算以羌洋为单位,一元合大洋六角。
民国6年度呼玛县地方岁入统计表
3—3 (1917年)
单位:元
康德年间岁入统计表
3—4 (1934—1936年)
单位:元
注:摘自黑河省公署民政厅调查。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收入统计表
3—5 (1949—2001年)
单位:万元
全区国民经济各时期财政收入构成比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