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第一节 税制税种 我国对工商征税始见于西周后期,宋代以后始渐具规模。元代设有征收课税所,主要是对商贾以及官银买卖之人征收。明代设置官店向过往客商征收客店钱。
清初,“贡貂”是主要税收形式,这是大兴安岭最早的税收。这一时期,漠河一带的达斡尔和鄂伦春人每年都向清政府缴纳贡品(貂皮)。
1884年(清光绪10年),沙俄侵略者在漠河设立“采金事务所”,分5个区,700余个“作业组”,开始征收税捐。
1888年(清光绪14年),清廷收复俄占金矿,开办漠河金矿,由金矿总办负责征收“官金”,上缴清廷。1889年(光绪15年),漠河金矿上缴官金3万两。1895年(光绪21年),缴官金5万多两。
1909年(宣统元年),改置行省制,统一税法,漠河地方设总卡征税,所收赋税由总卡衙门支配。是年执行税务章程,规定税目分为物产税、营业税、交涉税、杂税。根据税捐性质及征税方法,漠河征收的税捐包括课、税、捐3种,并实行同时征收。课实行每年定额纳税,不以收入多少而增减,有定额,如当课、烧(锅)课、斗秤课;税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从量税如粮税、酒税、吉猪税;从价税如木税、山货皮张税;捐指附加税,有征物产的,也有征营业额的。。这一时期开征的课、税、捐有:酒税、烟税、油税、木税、豆饼税、牲畜税、吉猪税、鱼税、鱼网税、木植税、粮税、山货皮张税、金税、羊草税、当课、鱼网课、车捐、警费垧捐、妓捐、山货捐、船捐、粮捐等。
民国时期沿用清代的税制。民国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北洋政府制定了《国家税和地方税草案》,将赋税按税源分为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和地方公益税3大类。国民政府时期,赋税采取加重旧税开征新税的办法,并分别建立了统税、货物税、直接税税收体系。实行田赋货物税征实物,工商税征税元(征税时使用的货币单位有固定的含金量)。地方征收的税捐37种。当时几次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范围,修改税制,将银和钱改为大洋制。
1912年(民国元年),漠河总卡连崟征收局征收的国税有:税课、鱼网课、正杂各税、木植税、羊草税、豆饼税、鱼税、山货税、正杂各捐、百货一成、粮食一成、洋酒捐、洋色酒捐、牲畜一成、牲畜正税、杂捐等。百货一成捐,对商铺及摊床卖钱额1元征收1分1厘;鱼网税每网每季征50元,小网20元,民户捕鱼自食者年征20元;豆饼税按每100斤征大洋5分;鱼税按价每元征大洋1角1分。是年,漠河总卡征收各项地方杂捐472元。
民国初期,税捐一年比一年增多,1913年(民国2年),漠河县各种税收比上年增加1389元。是年开征印花税,对所有书、单、簿、票、据、婚书等,凡可以作为凭证者一律照章贴花,以作为纳税标志;国货销场税包括菜税、糖税、丝货税、药品税、海菜税;本省出产税,对本省内出产的物品均需纳税,有从价计征的,也有从量计征的,税率不等。其中从价计征的有山货皮张税、屠宰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包括田赋、妓捐、赌捐、车捐、戏捐、草甸捐、店捐、商捐、木场捐等20余种。田赋归地方使用的算为“小租”。起征了地方公益税,但数额很小。民国政府财政枯竭,采取增加地方附加税的办法来弥补税收不足。
1914年(民国3年),呼玛、漠河征收的税捐有酒捐、赌捐、卫生捐、屠畜检验捐、店簿捐、妓捐、菜园捐、商户警捐等,取消“小租”,增加“三费”和经征费。
1915年(民国4年)1月,执行巡抚使与农商、财政两部咨商获准的木植统一税办法,规定征收局对木植税从价10%征收。林务局对山本税及木植票费从价8%征收。作为杂捐的附加要征收各税一成,过去的入山腰牌费按规定照收。后木植税改为木税,山本税改为木植山本税。林务局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又开征林务二捐,从价2%征收。木税从价每元大洋由买主折征1角1分。木植山本税从价每元大洋由卖主折征8分8厘,林务局二捐从价每元大洋由卖主折征2分。
1916年(民国5年),在漠河连崟设立漠河征收局专司漠河一带国税征收。地方捐由地方警察局(所)征收,由县长(知事)掌管。是年漠河县有金矿一处,设有专门机构管理,负责征税。漠河金矿局对矿工实行腰牌制,每人发给腰牌一块,每块征收一早尼克(俄制重量单位),一早尼克含江平银1钱1分8厘,金矿局按矿工所获取利益抽取20%向国家缴纳,矿工所采集的沙金除缴纳金税外,其余部分由矿局全额收买,以此官金卖出所得的利益又50%充公,这种税收方法称为官金制,商贩在金矿各局地买卖时,从价计征,按售价5分纳税。官金,由国家从金矿局征收,以盈利的20%收取,以金为税;身厘金,从矿工个人收益中按50%征收身厘金;大溜金,凡筑水取道合力采金组按大溜标准征金,大溜金按总额征5%,或按每人每月平均征收15个早尼克;小溜金,按人头每人每月征收金税一早尼克;官金利,按砂金买卖总额征收50%;官货利,饮食品按销售总利润征收20%;货捐正款,一般商品贩运税按售价5%征收;货捐杂款,一般商品搬运税按售价5%征收。
漠河金矿局1914年(民国3年),各税捐征收总额为113523元(大洋),1915年(民国4年),税捐征收总额为177639元(大洋)。随着采金业的发展,漠河商业也随之兴旺起来。到民国4年商号剧增,各征收分卡开征烟酒税。1915年(民国4年),漠河征收分卡对漠河19家商号征收第一期烟酒税;1916年(民国5年),对漠河22家商号征收第二期烟酒税。
1916年(民国5年),呼玛、漠河县税捐骤增,主要有:烟税,烟叶、烟丝每100斤正税大洋2元,纸烟,各种鼻烟从价征收,每元征税5分;白酒税(烧酒)每100斤正税大洋2元;百货税在原来按商铺及摊床卖钱额1元征收2分1厘的基础上减少3厘,每卖钱额1元征收1分8厘;销场税对茶、糖、丝货、药品、海物等征税,从价5%征收;粮食税由过去按粗粮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每大洋1元征税1分1厘,由买主缴纳;鱼税按价每元征大洋1角1分;斗秤课,斗、秤每年征大洋5元,半斗课2.5元;碱税从价1元征大洋7分;山货皮张制品实行从价征收,每元征收大洋1角1分。民国5年漠河人民负担的税捐比民国元年增加42倍。
1917年(民国6年),漠河县征收的税捐有:木税、烟税、牲畜税、百货税、白酒税、船捐、油税、豆饼税、山本税、鱼税、碱税、猪印税、粮税、销场税、斗秤课、车捐、当捐、吉猪捐、山货捐等。所征的牲畜税按头征收;油税分类征收,每1000斤最高征1.5元,最低征5角6分;当捐繁盛区1等每年征300元,2等250元,3等200元,偏僻区每等少50元。同年呼玛县征收的地方税捐有警捐、娱乐娟、贷庄月捐等。
漠河县于1918年(民国7年)公布地方应征税捐课目:鱼捐、鱼网课、屠宰捐、牛羊税、牲畜税、吉猪捐、车捐、山货捐、山本税、杂货捐、烟酒捐、船捐、木税、林务税、交涉税、粮食税、销场税、秤杆税、羊草税、妓捐、娱乐捐、垧捐、赌捐、商捐、附加捐等。
1919年(民国8年),呼玛、漠河县执行省财政厅木税统一办法,规定本省木植税捐归并为两类,将过去的木税、木植山本税、林务二百捐三税合并改称省内出产木植税,从价每元大洋实征2角1分8厘;对外省输入木材所课木税称为外省输入木植税,按大洋实征1角1分,木材种类按旧率不变。税收项目名目繁多,甚至连羊草也要征税。民国13、14年间,呼玛、漠河县征收的山货捐按价每大洋征1角1分,由买主缴纳;百货税按商店和摊床的卖钱额,每1元征5分;羊草税按每30斤征大洋1分。
1928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草案》。1929至1930年(民国18、19年),呼玛县征有地方杂捐5191元。
东北沦陷时期,日寇在呼玛、漠河、鸥浦三县横征暴敛,搜刮民财。1932年(伪大同元年),伪满洲国国务院颁发《国税地税期分纲要及其办理办法》,规定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原则。国家税分为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33种。其中所得税10种,包括禁烟特税、矿产税、矿区税、出产粮食税、地税、家屋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事业所得税、勤劳所得税;消费税11种,包括清凉饮料税、特别卖钱税、油脂税、麦粉统税、水泥统税、棉纱统税、烟税、卷烟税、酒税、家酿自用酒税、通行税;流通税12种,包括交易税、船舶登录税、矿业财团登录税、工厂财团登录税、矿业登录税、不动产登录税、契税、取引税、意匠登录税、印花税、商业登记税、特许登记税。实行国家附加税和特别税同时征收。征收的地方税捐有17种:地捐、房捐、户别捐、附加捐、车捐、船捐、渔业税、不动产捐、屠宰税、游览税、粮捐、娱乐税、皮张税、人头税、羊草税、牛马税、其他捐等。其中:1936年(伪康德3年),呼玛征收8225元,漠河7454元,鸥浦5387元,三县共收税捐21066元,比康德元年增加税捐6807元,增幅为47.7%。三县户平均负担的税捐,康德元年为13.34元,康德2年15.21元,康德3年16.84元,比康德元年户负担增长26.2%;个人平均负担的税捐,康德元年为3.17元,康德2年为3.59元,康德3年为3.88元,比康德元年增长22.4%。
1938年(伪康德5年)9月,伪黑河公署公布《黑河地方税规划》,地方税种改为营业附加捐、自由职业附加捐、地捐、杂捐。地方收入有财产、事业收入,地方分与税,国税附加,家屋税,国库补助金,省债,捐助金等。
1941年(伪康德8年),漠河县伪满政府征收的地方税捐达19种,并提高了卷烟税、油脂税的税率。
1942年(伪康德9年),增设清凉饮料税,新征酒税、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得税税率,恢复面粉税、棉纱和水泥的统税,新增交易税。
1943年(伪康德10年),再次提高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人所得税的税率。
1947年,呼玛县人民政府废除日伪及国民党时期的税制,征收的工商税有:公粮、货物产销税、营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行商营业税、摊贩营业税。征收的地方税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车船税、房地产税、印花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收制度,税收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呼玛县开征营业税、所得税、临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货物税、特产税、印花税。初步建立一个统一的、多税种、多环节课征的复合税制。
1953年,经过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民经济中公私经济的比重发生明显变化,经济税源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根据国家对税制的修正,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将征收的货物税中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品目,以及棉纱统销税的征收项目纳入商品流通税征税范围,对其实行一次课征制(即对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把从生产、批发到零售各个环节应纳的货物税、工业营业税、商业批发和零售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都合并起来,集中到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流通过程中不再征税);修正货物税。将应税货物原来应当缴纳的印花税、工业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相应调整货物税的税率。简并税目,将原来的358个税目简并为174个;修正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缴纳,相应调整营业税税率。对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只在商业零售时缴纳营业税。但对不缴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商品,无论是工业出售或是商业贩卖,均应照纳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的税负转移到工业环节,分解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以后,对商业批发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对私营批发商由一度不征营业税,又恢复征收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即把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部分并入营业税);取消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1953至1957年,呼玛县设有工商各税8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这一时期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8年,按照“基本保持原税负,适当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国家改革工商税制。其内容是:合并税种。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将所得税从原工商税中独立出来,建立工商所得税;把新老解放区采用的不同农业税制,改革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分地区差别比例税率。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这次改革以简化税制为主要内容,把原来对商品销售实行一次课征的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工业品征收的货物税,对工商企业按销售额征收的营业税以及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分别在工业销售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征收。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调整。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业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导的格局。1958至1962年,呼玛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业税和契税。
1963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区征收的税种仅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农业税和契税等8种。
1966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0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
大兴安岭地区从1973年起,根据国家对工商税收制度以简并税种为主的精神,进一步简化税种。合并税种。把对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对企业征收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其余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只对少数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只对在本区境内拥有城市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在本区境内拥有车辆和船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调整了少数行业的税率。
简并后,1973至1978年,大兴安岭地区共设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和契税。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开始,国家全面进行税制改革。大兴安岭地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行税制改革,适当调整了某些税种的税目、税率。1979至1982年,全区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税。
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缴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比例确定调节税税率。在执行中,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缴纳;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征6%的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只限于矿山企业,其他企业不实行)。对税后利润略低于或略高于国家核定留利水平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可以不再上缴利润,国家也不再征所得税,但对达不到国家核定的留利,差额较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征所得税等办法处理。对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缴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1983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兴安岭地区执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适用税率为55%,对国营小型企业彻底利改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兴安岭地区按税制改革要求,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经过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全区税制从原来的单一化制转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多环节、多税种的复税制;由原来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体系转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他税种相配合发挥调节作用的税制新体系。
到1993年底,大兴安岭地区开征20个税种28个税目。分为五类:第一类为流转税类,包括营业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增值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类为收益税类,包括农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三类为资源税类,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林特产税、资源税。第四类为财产税类,包括契税、房产税。第五类为行为税类,包括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筵席税。
从1994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税制改革的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又一次进行了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次税制改革以现行复合税制为基础,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功能的原则。改革流转税制。按照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建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的流转税制格局。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对外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商品的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改革企业所得税。调整、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现公平竞争,所有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只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所得税税前还贷的办法,建立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实行收入分项计征的办法;改革其他税种。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所有的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配合资源税简并税率,适当调整资源税税负水平;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的交易环节,对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将现行按流转税额附征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分档比例税率,适当调整税负结构,使其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之一。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将现在已经偏低的税率和税额适当提高,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上述税制改革以后,全区征收的税种由28个减少到17个。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契税、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全区财政税收体制结构初步实现高效和简化。工商税收收入连年增长,在全区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比重。2001年末,全区各类工商税收收入747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45.1%,比1980年增长107.5%。
民国元年漠河总卡连崟征收局征收国税数额统计表
3—6 (1912年)
单位:元
民国元年漠河总卡征收各项地方杂捐统计表
3—7 (1912年)
单位:羌洋吊
民国2年漠河总卡连崟局国家岁入统计表
3—8 (1913年)
单位:元
民国2年1月份漠河总卡征收税捐统计表
3—9 (1913年)
民国2年漠河地方税收统计表
3—l0 (1913年)
单位:元
民国3年漠河设治局地方各项杂捐征收统计表
3—11 (1914年)
单位:羌洋元
民国3年漠河总卡税捐征收统计表
3—12 (1914年7、8、9月份)税捐收入
单位:大洋元
注:1、妓捐,华妓38名、日妓31名,每人每月纳捐5元。
2、商户有5家,秾茂、太记、利顺兴、永太和、德顺盛。
民国4年漠河设治局地方各项杂捐统计表
3—13 (1915年)
单位:羌洋元
民国5年漠河征收局税捐征收统计表
3—14 (1916年)
单位:元
民国6年漠河各卡征收税捐统计表
3—15 (1917年6—9月)
单位:羌洋元
民国6年呼玛县地方岁入统计表
3—16 (1917年)
单位:元
漠河县民国13至14年税捐征收统计表
3—17 (1924—1925年)
单位:元
东北沦陷时期漠河县地方税捐统计表
3—18 (1936年)
单位:元
注:房捐对房屋所有人按租赁价3%纳税;户别捐每年由县长决定;不动产税对所有人按不动产价2%以内纳税;娱乐捐对娱乐人按5%以内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