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财产税类

第五节 财产税类


  一、契税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征收办法》,规定:凡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房屋所有证,并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税款。契税的税率分别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的房屋,两方价值相等的不征契税,其超过部分,按买卖契税率纳税。
  1958年,呼玛县开征契税,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典当、受赠或交换房屋均免征契税。是年契税收入33万元,占财政收入的23.4%。
  1962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呼玛县契税收入28万元,比“二五”时期减少6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3.3%。
  “文化大革命”时期,收入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1966至1978年全区契税收入49万元,仅为“二五”时期的52%。全区从1979年起停止征收契税。
  1991年1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契税征收,契税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契税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征管,做到应收尽收。6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是年全区恢复征收契税,契税收入为6.2万元。
  1992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对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8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的,免征契税。同年执行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契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将契税的征收范围确定为个人和私营企事业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1997年7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率下调1至3个百分点。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具体税率由各地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10月,执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购买方式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均照征契税。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对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1998年9月,执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规定本省税率的适用税率除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为3%外,其他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税率。
  1999年,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是年10月,地区行署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大署〔1999〕90号),规定:凡在本地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承受人,均应成为契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的适用税率除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为3%,其他均为5%。
  2000年1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免征契税。
  2001年10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规定,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在资产扩股中,对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是年全区征收契税62万元,比上年增长44.2%,为“九五”时期的41.9%。
  二、房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房产税被列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种之一。1951年,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成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恢复对城市房地产征税,分设房产税和地产税两个税种。当时只确定税种,暂缓征收。1986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是年10月起施行,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在中国境内应税地区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具体包括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但不包括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税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正式开征房产税。是年征收房产税229.8万元,为财政收入2.3%。
  1990年4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1991年2月,恢复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收房产税。
1999年3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对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大兴安岭地区财产税类收入统计表
  3—38  (1958—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