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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企业

第二节 商业企业


  一、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包括国营商业及其所属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业、储运企业。
  上缴利润  1948年,呼玛县土地改革后,首先在呼玛县城建立公营大众商店1处,随后又在金山镇、河、三卡、鸥浦、开库康、漠河等地建立大众商店分店。大众商店有职工30人,经营布匹针棉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搪瓷化妆、五金交电、食品、土产收购等综合商品。
  1949年10月起,呼玛县国营综合商业企业由黑河专署商业局统一管理,一直延续到1957年。
  1950年,呼玛县公营大众商店(含分店)一律改称公营贸易公司,撤销三卡、金山、河口、鸥浦、开库康、漠河贸易公司,并入该地的供销合作社。
  1952年,呼玛县按着国家规定将公营贸易公司改称国营贸易公司,将贸易公司零售商店改称国营百货商店。同年在漠河、鸥浦各建1处国营综合百货商店。
  1953年,呼玛县在兴安建起1处三级批发站兼零售百货商店。由于城乡市场逐步走向正轨,经营范围划细,1954年撤销漠河、鸥浦、兴安3处商业机构和兼营的百货商店,购销业务完全由供销合作社代替。县国营贸易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集中搞好批发和扩大百货商店业务。
  1958年,黑河专署商业局将呼玛县国营商业企业下放至呼玛县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1958年,呼玛县商业部门受“大跃进”的影响,“超英赶美”,争放“卫星”,组织大购大销,经营不善,损失浪费严重,虚报冒领,数字不实,造成无利润上缴。1960年9月,呼玛县执行商业部《关于开展清理资金、清理库存、改善经营管理的群众运动的报告》,经过清产核资,证实库存积压多,资金占用大,企业亏损严重。县城商品经营分工不同,实现利润也不同,有的少些,有的持平,有的亏损,全县总体逐年亏损。
  1966至1970年(“三五”时期),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管理混乱,无政府主义泛滥,损失浪费严重。
  1971至1975年(“四五”时期),经济秩序更加混乱,特别是国营商业经营生猪购销亏损逐年增加,全区商业实现利润总额-408.7万元,其中亏损额857.1万元,上缴利润-682万元,达到亏损顶峰。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兴安岭地区对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让利给企业,扩大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扩大企业自主权。1979年,按国家规定,实行生猪超购加价的办法。执行财政部、商业部恢复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抵缴企业上缴利润。是年,企业上缴利润22.4万元,实现扭亏为盈。1980年4月,黑龙江省决定将食品公司财务管理体制下放给各县(区)管理,并实行财政包干措施,确定了各县(区)财政包干基数。在执行包干期间,按计划多销多亏部分由省财政补给;按计划少销少亏部分由省财政收回。是年,全区商业企业上缴利润4.4万元。由于政策对头,企业管理得到改善,亏损逐年下降,财政退库逐年减少。“五五”期间实现利润总额-37.9万元,其中亏损额493.3万元,比“四五”减亏42.5%。上缴利润-133.3万元,比“四五”增长80.5%。
  1983年,执行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以税代利,上缴形式发生变化,商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5.3万元,通过税收上缴财政预算。商业亏损企业所发生的亏损由商业企业收入中退库,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
  1985年,大兴安岭地区执行省财政厅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逐户落实到企业,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吃“大锅饭”;狠抓生猪价格放开经营后的扭亏增盈工作;按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对全区国营纯商业批发和大中型零售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和部分经济指标进行普查;全区3户商业企业进行自查,对6户商业企业重点抽查,及时指导,商品纯销售增长,毛利率下降,费用水平下降,利润减少。是年,商品纯销售额完成1720.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毛利率为16.1%,较上年同期下降0.2%;利润当年完成1.7万元,较同期减少利润2.2万元,其中当年企业盈利额26.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盈利14.3万元。当年亏损企业亏损额22.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38.1%。
  1986年,对全区5户国营商业大中型企业1985年的财务资料进行普查;根据省政府关于把粮食、蔬菜、食品等作为1986年扭亏重点的要求,对呼玛县食品公司1985年生猪价格放开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针对商业企业库存商品资金结构不合理,存大销小、冷背呆滞、进货不对路、质次价高、残损变质等各类有问题商品,结合商业“三清”对呼玛县商业系统库存结构进行调查,对有问题商品分类排队,在财力允许条件下分期分批处理,调动了资金,加速了商品周转,少付银行利息,减少国家亏损补贴1.8万元。
  1987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责任制意见》,全区所有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一定三年。承包期中按规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承包企业超承包任务应得的好处,一律由地、县(区)财政部门以支出拨款方式返还给企业。
  1988年,大兴安岭地区按照“稳定经济,深化改革”方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扩大商品销售,千方百计压缩各项费用,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市场。当年,亏损企业比上年减少1户,商品销售额2093万元,比上年增长31.8%。
  1989年,全区商业企业由于市场销售疲软,资金紧张,减收增支因素多,各项经济指标全面下滑,盈利企业减盈,亏损企业(剔除不可比因素)增亏。费用水平、利润总额下降,毛利水平虽然有上升,但剔除物价上涨因素也是下降。
  1990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对商业企业(包括承包和未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办法;对全部用贷款购建的新企业,用利润还贷时,酌情核定企业合理留利。承包期累计未完成的承包上缴利润,在承包期最后一年一次补足上交,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企业,不得减免承包任务。既让利给企业又对企业实行严格约束。“七五”期间,全区实现利润总额-31.7万元,其中亏损额136.7万元,比“六五”减亏36.1%。上缴利润-123.3万元,比“六五”下降31.3%。
  1991年2月,执行财政部《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商业企业,凡完成当年经济效益指标但未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凡完成上缴任务未完成当年经济效益指标的也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对由于挂钩而减少企业上缴税利的不得调整承包基数。
  1992年起,按财政部规定,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国家补贴收入等;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也为利润总额中的一部分。
  1993年6月,按财政部规定,原经营平价商品的商业企业中不独立核算的附营业务和议价利润停止执行比例抵亏办法。附营业务利润纳入其他业务利润核算,议价利润纳入主营业务利润核算,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1994年,全年上缴利润-6万元,亏损75万元,比上年增亏70.4万元。销售额大幅度下降,当年商品销售额1943.6万元,比上年减少749万元。主要原因是国有商品销售领地不断缩小,批发企业被迫变为零售企业,各公司都有自己的零售商店,80%左右靠零售维持,销售额下降已成不可扭转的局面。
  “八五”期间(1991至1995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9.7万元,其中亏损额184.3万元,上缴利润-48万元,比“七五”期间(1986至1990年)减亏34.8%。“九五”期间(1996至2000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上缴利润-39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18.8%。
  2001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上缴利润-5万元,比2000年减亏58.3%。1970至2001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累计上缴利润-1134.4万元。
  折旧基金  1958年起,呼玛县执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改进工业、商业、财政三个体制的决定》,将商业局所属各国营企业之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按实现的总额缴入县财政预算,其余扣除企业留成数额后全部缴入国库。1967年起,呼玛县执行财政部、商业部规定,对县商业企业(包括商业、附属加工、储运、饮食服务等企业),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充办法,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1974年5月起,执行省政府规定,对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提取比例,改按固定资产净值综合折旧率提取,提取率为5%,提取后仍全部留给企业。1979年2月起,执行省财政局、商业局《关于1979年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改造资金提取使用办法》,把商业、饮食服务、储运和食品公司系统的折旧率改为4.5%,商办工业降为3%,提取后仍全部留给企业。1980年起改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4%,商办工业仍为3%,仍全部留给企业。
  1991年起,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规定,全区商贸企业对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到1994年1月1日停止执行。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国营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新标准提高后,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相应调整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盈利企业不得减少上缴财政收入,不调整承包基数;亏损企业不得调整亏损总额包干指标。同年12月,执行财政部颁发《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按着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1993年9月,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国有商业企业执行1992年颁发新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对按老制度规定还未提足折旧,要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续提取折旧,直到提足应提折旧为止。企业在试营业期,对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1992年颁布新制度规定计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对虽已交付使用(试营业)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同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1996至2001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深化改革,企业转制,实行股份制、租赁制、合资、国有民营等机制,由企业法人直接向属地国税、地税机关缴税。企业法人监管提取折旧基金,地、县(区)财政不再反映。

  商业企业收入统计表
  3—48  (1970—2001年)
             单位:万元





  
  二、供销企业
  上缴利润  1950至1957年,呼玛县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着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1958年5月起,按照国务院规定,呼玛县供销合作社并入呼玛县商业局,供销合作社执行国营商业企业财务制度。将缴纳所得税改为向县财政上缴利润,发生亏损由县财政预算弥补。1961年,恢复呼玛县供销合作社,仍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1965年12月,呼玛县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体制改为分级核算,统负盈亏。
  1966年1月起,呼玛县供销合作社由缴纳所得税改为向县财政上缴利润,并实行利润留成办法。
  1966年4月起,呼玛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不包括基层社)实现的利润就地全部上缴国库。原以县供销社为缴库单位,改为以独立核算为缴库单位。年度发生亏损的单位,在年度计划范围内的亏损,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弥补,此项政策一直延续到1984年。
  1970年,全区国营供销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2万元,由于亏损,当年没有上缴财政收入。
  1971至1975年(“四五”期间),全区国营供销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3万元,上缴财政收入-13.2万元。
  1976至1980年(“五五”期间),全区国营供销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4.2万元,亏损企业亏损额28.1万元,比“四五”期间减亏58.2%。上缴财政收入-3.8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71.2%。
  1981至1984年,全区国营供销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2万元,上缴财政收入6万元,亏损企业亏损额2.3万元,比“五五”期间减亏91.8%,全面实现扭亏为盈,甩掉亏损帽子。
  1985年,执行商业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税后盈余分配的规定》,从1月起,全区各级供销社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体制,由企业法人向属地税务机关缴税。
  折旧基金  1950至1957年,呼玛县供销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性质企业,只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1958年5月起,呼玛县供销合作社并入县商业局,提取折旧基金由商业企业反馈。
  1961年,恢复呼玛县供销合作社,实行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体制。
  1966年起至1984年,地、县(区)供销合作社由缴纳所得税分别改为向地、县(区)财政上缴利润,并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县(区)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上缴财政,实行固定综合折旧率,地、县(旗、区)按企业综合折旧率5%提取。1970至1984年,全区国营供销社企业计提折旧基金4.9万元。
  1985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执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措施,地、县(区)供销合作社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财务体制。提取折旧基金由企业法人监管,地、县(区)财政不再反映。

  供销社企业收入统计表
  3—49 (1970—1984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