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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牧企业

第四节 农牧企业


  上缴利润  1949年,呼玛县在呼玛镇成立示范农场(后改江湾农场),尔后相继成立了7个以农业、牧业、种畜、良种、园艺为主的产业化农牧企业。粮食亩产较高,企业稍有盈利。
  1955年前农牧企业利润的解缴没有单独规定,均比照工业缴利办法试行。1955年3月,黑龙江省规定,地方国营机械农场利润以基层企业为缴纳单位,销售实现利润一律解缴国库。
  1960年开始,由于“大跃进”、“浮夸风”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加上3年农业遭受自然灾害,粮食单产下降,农牧企业出现亏损。1962年呼玛县农牧企业亏损2万元。1964年12月,执行省财政厅《国营农牧场亏损补贴范围》:在核定的转亏为盈的限期以内,企业所发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对既不能为国家提供商品粮棉或其他农牧产品,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扭转亏损的农牧场,财政一律不予弥补。新建的农牧场,初期发生亏损的,应在建场前提出专门报告,列明计划亏损的年限、金额和原因,经批准后财政才能给弥补。
  1963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农牧企业亏损逐年下降。1966年开始,全区农牧企业开始盈利,是年上缴财政利润1万元,1968、1969年上缴利润4万元。1970年全区农牧企业亏损9.3万元,是“三五”期间效益最差的一年。
  1971年,呼盟大杨树6个农场划归大兴安岭地区,农牧企业增至12户,是年9户企业亏损233.8万元。翌年8户企业亏损629.3万元,比上年增亏169.2%。1973年,大杨树6个农场划归省农场管理局,企业亏损额大幅度下降,比上年减亏88%。
  1978年3月,执行省财政局、农场总局、农业局规定:凡是年度计划亏损在50万元以内的企业,其计划内亏损,由同级农垦、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弥补;50万元以上到200万元以内的,由省农垦、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弥补;超过200万元的,省农垦、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农林部、财政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弥补。企业发生超计划亏损,在审核批准前,不得先行弥补,待企业编报决算,提出书面报告,经省农垦、财政部门严格审查核实后再予弥补。1980年,对农牧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办法。是年,全区农牧企业亏损比1973年增长126.2%。1981年以后几年,经过整顿,全区农牧企业生产有所好转,亏损有所下降。
  1984年开始,全区农牧企业全面实行经营承包,调整了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生产,企业经营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呼玛县对6家企业实行“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定额补贴办法。土地承包到人,工资停发,打破铁饭碗。企业亏损虽有减少,但亏损局面未完全扭转。至1985年,全区9户企业中有6户亏损,亏损额下降到34.3万元。“六五”期间比“五五”期间减亏182.2%。
  1986年1月,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对农作物良种繁殖场、渔种场、蚕种场、种蜂场分三种情况进行财务包干办法,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少数盈亏较多的场实行“定额上交、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生产条件差仍有亏损的场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对种畜场(包括种禽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国外引进良种和地方良种的纯种繁殖场,根据其提供的纯种或保种数量,实行“按头定额补贴,自负盈亏”或“包干补贴”的办法。
  1988年,全区农牧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开展多种经营,修建扩建猪舍、简易仓库,发展养殖业,加大养殖业的投入,但亏损较1987年增长53.8%。
  1990年,全区农牧企业9户,实际亏损23.7万元,比1989年增亏23.4%。其中2家种子公司年总销售额实现55.6万元,比1989年增加5.6万元,实现利润2.8万元,虽然销售额增加,但由于铁路运费上调,人员工资增加,补发调资后翘工资,造成营业成本增高,导致利润下降。
  1991年1月,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对国营农牧场实行“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少数盈利较大的实行“定额上缴”的办法;对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主要指边境农场),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以“扭亏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促其尽早扭亏,凡逾期仍未扭亏者,停止补贴。
  1994年,全区农牧企业在1993年的基础上仍实行财务包干,转换经营机制,压缩费用开支,把企业亏损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年省下达全区企业亏损指标23.3万元,实际退库21万元,为计划亏损指标90%,实际亏损31万元,超亏7.7万元。
  1997年,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制,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6月,按财政部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国家确定的边境贫困农林场给予免税照顾,其他照章纳税:“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财政返还,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企业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等。
  1998年,全区农口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自我发展的新型经营机制,放开经营,走向市场,全面发展。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气候及土地资源条件较好的农场企业,继续采取国有土地归场所有,在职职工按人分给土地作为工资田,不收取土地承包费。其余部分实行承包出租办法,按土地等级每公顷分别收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租金。对气候条件、土地质量较差的农场全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按每公顷分别收取150元至270元不等的租金。所收取的租金全部用于退休、工伤、遗属的生活费补贴和管理人员经费,财政部门不再补贴。对良种场、种畜场、种子公司等企业采取定额补贴办法,超亏不补。全区农牧企业亏损额逐年递减,1997年减至6万元。1998年以后,根据全区农牧企业的实际情况,每年按6万元给予定额定项补助。
  折旧基金  1950年开始,呼玛县执行黑龙江省规定,农牧企业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农牧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工业提取办法提取,分为个别折旧率、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1952年平均折旧率为3%,1957年为4.6%,1962年为3.3%,1963至1965年平均折旧率为3.5%,1966年平均折旧率4%。1970至1973年,全区农牧企业提取折旧基金216.1万元,全部用于企业更新改造。
  1981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对生产任务严重不足,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农牧企业,除房屋外,停止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生产任务不足5%,基本上处于半停产状态的农牧企业,除房屋外,基本折旧基金减半提取;为保证设备大修理的正常进行,停产、半停产企业的修理基金继续提取。“六五”期间全区农牧企业提取折旧基金30.4万元。
  从1983年开始,全区农牧、农机、水利、水产等企业一律按综合折旧率5%提取。
  1985年4月,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牧企业按照“条例”规定,计提和使用折旧基金,建立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管理责任制。列入应当提取折旧基金的有: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农业企业的经济林木。不提取折旧基金的有:土地、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行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和不需要用的设备。账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在“试行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在用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在1990年之前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提取折旧。1990年以后,不再提取折旧基金。提取的折旧基金主要用于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试制新产品措施;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七五”期间,全区农牧企业提取折旧基金11.9万元,比“六五”期间减少155.5%。
  1991年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全区农牧企业按照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1990年之前还可继续提取折旧的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八五”期间,全区农口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固定资产折旧额比“七五”期间增长73.1%。
  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从1996年起,提取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全部由企业按规定支配使用。

  农牧企业收入统计表
  3—52  (1962—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