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文教企业 上缴利润 1952年4月,呼玛县按照黑龙江省规定,文教企业过去和当年所获利润暂不上缴国库,留给企业扩充设备,发展生产。
1953年起,企业实现的利润一律上缴。个别企业因执行政府政策、实行低价供应导致亏损时,报财政部门酌予补助。
1960年5月起,呼玛县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实行对半分成办法,50%上交财政,50%留给企业。
1962年6月,执行省财政厅对文教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商业性质的企业,比照商业的规定,实行利润留成,提取企业基金比例,县级企业4.5%。1964至1967年呼玛县上缴利润8万元。
1970年,全区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7户,因受地域、人口、气候的影响,企业经营一直处于亏损局面,1970至1982年共亏损120.4万元。
1983年6月,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对凡有盈利的国营文教企业,一律按规定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全区新华书店系统企业利润由省店统一汇交。“利改税”后,所得税由地方征收,收入仍列为省级。盈不抵亏的县书店,在扭亏期限内,亦由省级收入退库;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使用;其他文教企业的税后利润在1985年底前全部留给企业;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仍由财政部门核定亏损计划,一定3年不变,减亏“四六”分成,企业分40%,超亏不补。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扭亏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期限内财政部门可以保证职工基本工资和必不可少的费用开支,酌情给予弥补,超过期限仍不能扭亏的一律不补。
1984年,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对已经实行利改税和放开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纳税后免交承包费,原来亏损的小型文教企业,当年扭亏为盈的,免纳当年所得税。同年11月,按照省财政厅对国营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规定,交利企业减免收税。1983年,实现利润由于扣除新开征1.5%营业税而由盈变亏和利润不足核定的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营业税。这些企业作为交利企业不交纳所得税。实际执行中交利企业实现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其超过部分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分成比例一定3年不变;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仍由财政部门核定亏损计划,一定3年不变,减亏分成,超亏不补。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要求,由企业主管部门责成企业限期扭亏,在限定期限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助,超亏不补,减亏分成,超过期限一律不再补贴。
1990年以后,大兴安岭地区文化生活呈现多样化,电影发行、放映行业愈加衰退,全区文教企业连年亏损。1990至2001年累计亏损161.7万元。
折旧基金 全区文教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1952年5月财政部《国营企业折旧基金提取办法》提取。企业按照计划将所提基本折旧基金于当月底前解交国库,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结算一次,多退少补。1971至1975年提取折旧基金6万元。1979年按国家规定,文教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更新改造,扩大生产。
文教企业收入统计表
3—54 (1964—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