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费
第一节 规费
大兴安岭地区规费收入范围包括公安、司法、工商、民政、农业、水产、林业、农机、交通、卫生、外办、烟草、建行等部门。1971年始有规费收入,是年收入1000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法制建设和行政监督的加强以及专业机关业务量的增加,国家和省政府陆续发布了有关经济合同、公证、计量标准、民法、商品检验等方面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各有关部门在执行和贯彻过程中,对规费收入的征管工作有所加强,征收项目有所扩大,征收数额有所增加。
1994年征收130万元,占1971至1994年征收总额的60%。1995年以后,部分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规费收入上划和部分规费收入移入行政性收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