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1994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中提取不超过2%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土地收益业务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土地收益业务费主要用于: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和办公用品费;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不适用于土地收益业务费);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不适用于土地收益业务费);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土地进行出让、转让(拍卖、招标)时所付出的场地租金;进行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土地业务人员培训费;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
上缴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分别作为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预算固定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外汇收入按外汇额度,上缴中央财政40%,留地方财政60%,土地开发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时,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核拨。1994年收入21万元,至2001年累计收入142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