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债
第一节 公债
一、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1950年3月,按照省政府要求,呼玛县政府发行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主要推销给私营工商业者和游资持有者,公债面额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经过7天工作,完成推销公债任务1900分。
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省政府于1959年、1960年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利率为2%,还本期限为5年,期满后一次还本付息。发行对象为职工、农民、工商界和市民。
1960年2月18日,中共呼玛县委员会、呼玛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推销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通知》,按省政府规定,明确发行政策和要求。当年,呼玛县完成推销任务20.4万元,其中:职工认购19.3万元,农民认购0.6万元,工商业者认购0.1万元。
1965年,呼玛县20.4万元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三、保值公债
1989年6月,执行国务院决定,在全区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保值公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发行对象是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的某些公司。票面额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5000元4种。偿还期3年,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1个百分点。利息自购买之日起计算,期满3年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未到期不兑付,逾期未领取不加计利息。公民个人购买的1989年保值公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保值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国家指定场所转让。当年,大兴安岭地区发行保值公债2269.2万元。
四、特种国债
1989年3月,执行国务院决定,在全区发行1989年特种国债。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发行对象包括: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基金管理机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1989至2000年发行的特种国债,偿还期均为5年,自交款之日起满5年一次偿还本金和利息。不计复利。1996年和1997年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是一年一付息。具体利率为:1989年、1990年15%,1991年9%,1994年、1995年15.86%,1996年、1997年8.8%。
1989至2000年间,大兴安岭地区有7个年度发行特种国债和特种定向债券,总发行额为3284.5万元。其中:1989年发行339.7万元,1990年发行331.4万元,1991年发行309万元,1994年发行610万元,1995年发行650万元,1996年发行644.4万元,1997年发行400万元。至2001年末,特种国债还本付息的兑付工作,除1997年发行的第五次利息及本金在2002年7月1日兑付外,其他已全部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