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节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
一、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1950年起,呼玛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简称“挖革改”)包括在基本建设拨款以内,直到1964年没有单独反映。
1965年起,呼玛县在地方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设备更新资金”。由县财政划给各主管部门,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由银行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更新项目办理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67年起,呼玛县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将四项费用中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三项费用拨款同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及从成本中提取的开拓延伸费等项资金合并,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从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中抵留,不再由县财政预算拨款,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也不缴作预算收入。
1978年起,按着国家规定,地、县(区)财政将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即所有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使用,50%上缴主管财政。地区集中的60%由地区财政掌握安排;40%分配给各县(区)和地区主管部门作“挖革改”补助资金来源;同时,省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按使用项目也分配给地区一部分作为“挖革改”补助资金来源。
1979年7月起,按着国家规定,全区用于“挖革改”资金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70%由企业安排使用,30%按隶属关系上缴主管财政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企业之间有偿调剂使用,有借有还。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安排使用。1979年支出“挖革改”资金90万元,占财政支出4.8%,1980年支出“挖革改”资金81.1万元,占财政支出3.3%,1981年支出“挖革改”资金19.7万元,占财政支出0.1%,1982年支出74.8万元,占财政支出2.5%。
1983年12月起,按省政府规定,全区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前提下,暂定从1983至1985年提高1%折旧率,增提部分全部留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当年支出“挖革改”资金129.1万元,占财政支出3.6%,比1982年增长72.6%。同年起,将“五小”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并入“挖革改”资金科目,不再单列。
198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权力下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工交企业上缴30%折旧费,地区财政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下放给各县(区)和地区主管部门,然后直接下达企业进行挖潜技术改造。是年,全区支出“挖革改”资金243万元,占财政支出5.2%。
1985年起,根据省政府规定,全区建立“工业企业小型技措周转基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实行有偿无息借款周转使用。主要用在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放开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一些投资少、效益大的项目适当予以支持。周转金使用期限,自企业用款日起1至2年内还完,不足部分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此项基金来自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1985年,全区支出“挖革改”资金127.9万元,占财政支出2.2%,1986年支出179.6万元,占财政支出2.3%,1987年支出80.7万元,占财政支出0.9%。
1988年6月起,全区执行工交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无息借款改为全额半贴息信贷有偿使用办法,建立工交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制度,实行逐级申报,由地区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核准。周转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是年,全区支出264.4万元,占财政支出2.3%,1989年支出1107.8万元,占财政支出6.5%,1990年支出761.2万元,占财政支出4.2%。
1991年,适当增加全区国营企业技术改造投入,执行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对部分超储积压、冷背呆滞的商品和物资进行一次性降价销售,收回的占压资金大部分用于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是年,全区支出“挖革改”资金144.3万元,1992年支出150万元,比1991年增长4%。
1993年起,执行国家规定,“挖革改”资金出现赤字,冲减企业固定基金和流动资金。是年,全区支出“挖革改”资金310万元,占财政支出1.4%。
1995年,全区增加了扶持煤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贷款,为煤炭企业支出“挖革改”资金33万元,占财政支出0.2%;1998年支出12万元,占财政支出0.1%。
1999年起,全区“挖革改”资金贷款执行全额贴息政策,期限1年。是年,全年支出“挖革改”资金258万元,占财政支出0.7%。
2000年10月起,执行技改贷款利息已计提的,年内技改项目竣工,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未完成项目,贷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的办法。2000年未计提贷款利息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专项反映,用于支付企业技术改造利息。是年,支出8万元,2001年支出337万元,占财政支出0.9%。
二、科技三项费用
1953年10月,呼玛县国营企业的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基本建设费支出,由县预算拨款解决,列入“基本建设支出”。
1957年1月,呼玛县增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支出,连同原有的三项费用称为四项费用,四项费用所支出构成固定资产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由县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7年在县财政总决算上没有单设“三项费用”或“四项费用”科目,均列入“基本建设支出”。
1958年起,呼玛县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四项费用由企业从利润留成资金内自行开支,不再由县财政预算拨款,这种办法实行到1961年。
1962年1月,呼玛县恢复四项费用由县财政拨款办法,设置“四项费用”科目,为了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除了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各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改由县财政拨款。1969至1970年,四项费用支出均列在更新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科目中。
1971至1972年,大兴安岭地区单设“新产品试制费”支出科目。1971年支出78.2万元,1972年支出63.3万元。
1973年,地区财政始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预算支出科目。在原有的新产品试制费基础上,增设中间试制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称为“科技三项费用”,分别由地、县(区)财政预算拨款。1973至1975年,3年支出260.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3.8%。
1976年,“科技三项费用”又改为“新产品试制费”。1976至1978年,全区共支出“新产品试制费”280.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3.8%。
1979至1985年,全区恢复设置“科学技术三项费用”预算支出科目,仍由地、县(区)财政预算拨款。7年中共支出“科技三项费用”225.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
1986至1996年,按着国家规定,将省科委、财政厅每年划给大兴安岭地区的“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作为地区的科技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地、县(区)科委、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作为有偿无息贷款管理、周转使用。11年中共支出“科技三项费用”518.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0.3%。
1997至2001年,“科技三项费用”统一由地、县(区)按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仍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资金的回收工作由地、县(区)计划、科技、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金融机构办理。5年中共支出“科技三项费用”116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0.8%。
三、县办“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1971年起,将下放企业原来上缴地区财政的基本折旧基金部分也下放给地直企业和各县(区)留作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同时,从这一年开始,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区)办的小水电站、小煤矿、小水泥厂、小化肥厂、小冶炼厂,从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中给以投资性补助(统称“五小”企业)。当年,全区“五小”补助支出72.2万元,占财政支出3.7%。1972年起,全区“五小”企业投资补助改为“县(区)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1973年支出45万元,占财政支出1.9%;1974年支出100万元,占财政支出4.7%;1975年支出100.8万元,占财政支出4.2%。1976年起,全区对更新改造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将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按“三、三、四”的比例分管。即地、县(区)财政集中30%,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使用30%,企业留用40%。当年,地、县(区)财政为“五小”技术改造补助费支出85万元,占财政支出3.5%;1977年支出“五小”技术改造补助资金57万元,占财政支出2.6%;1978年支出105万元,占财政支出3.8%;1979年支出46万元,占财政支出2.4%;1980年支出51万元,占财政支出2.1%;1981年支出61.4万元,占财政支出3%;1982年支出5万元,占财政支出0.2%。1983年起,按着省政府规定,将“五小”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并入“挖革改”资金科目,不再单列。1971至1982年,全区共支出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资金728.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