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第一节 教育事业费 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呼玛、漠河、鸥浦县教育事业由于经费投入较少,发展较为缓慢。1917(民国6年)至1945年近30年间,虽然断断续续开展了小学教育,但由于当时社会动荡,民不聊生,办学经费制约和影响教育的发展,受教育人数越来越少,文盲比比皆是。1947年呼玛县民主政权成立后,财政收入逐年递增,教育事业费也随之逐年增长,促进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特别是1970至2001年的32年间,教育经费投人连年累增,全区教育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70年的4.5%上升到2001年的14.1%,增长9.6个百分点。全区教育事业已形成一个由基础教育、特殊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组成的比较完整的教育体系。一、小学教育经费
1917年(民国6年),漠河县城始办1处私塾教育;呼玛县城内始办私立国民初级小学1处、金山镇始办私立国民小学校1处,经费均由家长摊纳。
1919年(民国9年),呼玛县公署将呼玛县城内初级小学及金山镇国民小学校改为公立,在县兴胜口划拨学田荒原3000余垧,招佃开垦,征收租粮以资办学。
1921年(民国10年),漠河县在私塾教育基础上成立了国民小学校,经费由县公署拨给及征用田地租开支。
1933年(民国22年),漠河县在县城始办国民优级小学1处,经费由县署拨给。
1934年(伪康德元年),鸥浦县创办国民初级小学校1处,经费由伪县署拨给。是年,漠河县支出小学教育费伪币1520元,鸥浦县支出小学教育费伪币1200元,呼玛县支出小学教育费伪币2460元。1935年(伪康德2年)漠河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405元,鸥浦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657元,呼玛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1278元。1936年(伪康德3年),漠河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952元,鸥浦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1322元,呼玛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2627元。
1938年(伪康德5年)起,呼玛、漠河、鸥浦县小学教育经费支出列国民小学校费款,包括教师俸津、办公费、学生公费3项内容。在支出临时费中列有营缮费、补助各种学校费和社会教育奖励费款。
1939(伪康德6年),漠河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2130元,鸥浦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2310元,呼玛县支出小学教育经费伪币3250元。
1949年1月起,呼玛县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的《东北教育经费的决定》,城镇小学及各区小学教育费由省、县财政共同负担。呼玛县完小归黑河专署直接领导,经费由专署财政会同专署教育部门划拨,包括办公费、采暖费、临时费(修缮设备等费),当年支出0.1万元,1950年支出0.7万元,1951年支出2万元。各区乡村小学基本以民办为原则,办学经费及教员工薪主要依靠“学田”。每村学田由村政府管理,由县政府统一筹划支配,规定1个班3垧,2个班5垧,教员3垧,1949年,呼玛县有“学田”地41.9垧。
1952年起,呼玛县小学教育经费全部改由县财政拨款,当年支出3万元。“一五”期间支出27.5万元。“二五”时期支出44万元,“调整”时期支出45万元。“三五”时期,全区支出142.2万元。
1971年起,各县(区)小学教育经费统由各县(区)革委会拨付,教育部门不另设财务。是年开始向学生征收学费,以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每个学期小学生学费3元。“四五”时期支出631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3.4倍。
1977年后,各县(区)革委会由教育科(科内设专门财务)将县(区)财政拨给的教育经费按指标拨到基层管理使用。“五五”期间支出627.7万元,与“四五”期间基本持平。
1983年10月,大兴安岭地区在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及白银纳鄂伦春族乡建立两所少数民族中心学校。办学经费由地区和呼玛县、塔河县财政部门拨付。对少数民族学生施行优惠政策。1983年前对鄂族小学生每年补助50元,中学生每年补助100元;1983年后对鄂族中学生每年补助140元,小学生补助100元;对鄂温克族中学生每年补助70元;对鄂温克、哈萨克、达斡尔等民族小学生由国家拨补学杂费。“六五”期间支出1233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96.4%。
1987年10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规定,将全区小学教师在原工资标准上提高10%,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小学教师内部工资关系。
1987年11月,执行省政府规定,对1968年以前毕业的小学教师,经县一级教育部门考核胜任工作的,工龄年满21年的发给科技津贴。“七五”期间支出教育事业费2899.7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35.2%。
1995年7月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规定,在十八站、白银纳少数民族地区小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抵减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助学金来源由地、县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通过教育基金、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渠道解决。“八五”期间支出事业费5196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79.2%。
1996年12月起,执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内国家兴办的小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杂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
1997年6月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规定:小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含职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建设性支出,含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含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含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余额单独反映),除专项资金按着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用于提取福利基金或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九五”期间支出教育事业费7993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53.8%。2001年支出3182万元,比2000年增长57.8%。
二、中学教育经费
1956年,呼玛县中学正式建校,教育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在教育事业费中设项反映。“二五”时期支出21万元,“调整”时期支出16万元,“三五”时期全区支出74.5万元。
1971年起,大兴安岭地区的各县(区)中学教育经费由各县(区)统一调拨,教育部门不另设财务。是年,向学生征收学费,以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每个学期中学生学费5元。“四五”时期支出252.9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2.4倍。
1977年起,各县(区)由教育科(科内设专门财务)将地、县(区)财政拨给的中学教育经费按指标拨付基层管理使用。各中学财务独立,单独设财务管理人员。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地、县(区)对教师工资,各项津贴、补助、奖金、福利等各种待遇均及时发放,全部兑现。“五五”期间支出426.6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68.7%。
1981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多种结构办学,在加格达奇区、呼玛县创办职业高中,经费支出来源以地、县(区)财政拨款为主,列支于中学教育经费科目,辅以勤工俭学收入补充经费。“六五”期问,全区共支出中学教育经费1011.4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1.4倍。
1987年11月起,执行省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厅、教委规定,对1968年以前高中毕业的中学教师,经县一级教育部门考核胜任工作的,工龄满21年的发给科技津贴。同年,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规定,中学教师在原工资标准上提高10%,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七五”期间共支出2205.7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18%,“八五”期间支出4137.2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87.6%。
1995年7月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通知》规定,在全区初级中等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助学金来源由地、县(区)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通过教育基金、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渠道解决。
1996年12月起,执行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规定:在国家举办的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免收学费,只缴杂费。杂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地区内的高中教育、职业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1997年6月起,全区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含职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建设性支出(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九五”期间共支出中学教育经费5615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35.7%。2001年支出1657万元,比2000年增长35.3%。
三、职业教育经费
1981年5月起,大兴安岭地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决定》,在地、县(区)均增设工农教育委员会机构;在职工较多的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均设专职机构,负责领导职工教育工作。普遍开办初中文化补习班、高中文化补习班的文化补课(双补)工作;地区开办广播电视大学,县(区)设置电大工作站;有的选送到教育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兄弟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代为培训;有的聘请院校专家教授来大兴安岭办脱产班、半脱产班进行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来源: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掌握开支和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从工会经费中支出27%至37.5%掌握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及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单位经费中调剂解决,少数单位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补助解决。地、县(区)教育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和各类普通高校附设的函授业余文化学校,中等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和扫盲教育,教师进修学校(院)、师资培训班及其附属的函授教育和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的培训经费等均在地、县(区)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有关项目中列支。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兼课酬金费、实习研究费、设备购置费、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和其他经费开支(其他零星开支)。
1983年9月起,执行省政府《关于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单独划出,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如不敷开支,从包干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调剂解决。代培经费按如下规定掌握开支。委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收费标准:高等院校每人每年工科、医学科类700元;理科、农科、体育、艺术科类600元;文科、政法、财经科类500元;中等专业学校每人每年工科为600元,理科500元,文科400元。进修期间不足一年者,按月交纳,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业余函授、广播电视大学等各类型学校学习的干部,凡需缴纳学费的,可凭学校开出的收据由原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调级):入学和毕业的往返路费,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开支;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从入学的第二学年起,由原工作单位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一年以内不享受;全脱产学习的不再享受岗位津贴,不再发给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补贴;在培训单位集中食宿和去外地进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角,由学员回原工作单位在差旅费中报销。“六五”期间,全区支出职业教育经费45.7万元。“七五”期间支出196.8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3.3倍。“八五”期间支出474.5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1.4倍。“九五”期间支出798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68.2%。2001年支出45万元。
四、中等专业教育经费
1961至1962年,呼玛县为解决师资不足问题,经省、地教育局批准,在呼玛中学附设1个速师班。两年间共支出经费3万元,1963年停办。
1971年4月,大兴安岭师范学校经黑龙江省教育厅、东北林业总局批准正式成立。属林业与地方合办的一所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包括:教师工资、学生助学金、公用经费(修缮费、设备费、生产费、办公水电费和其他公用费)。“四五”期间地方财政共支出经费66.8万元。
1978年9月至1985年,大兴安岭师范学校在呼玛县附设1个俄语中专班、5届师范班、1届中师班。教师与经费支出统由呼玛县财政承担。
1979至1983年,呼玛县成立卫生学校,开设1个护士班、1个练习生班,经费支出由呼玛县财政承担。
1980年10月起,大兴安岭地区执行省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实行奖励办法的意见》规定,挖掘学校潜力,开辟财源、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学校基金。基金来源:学校、科研、校办工厂的净收入(利润);接受校外有关单位委托的实验、计算、翻译、校勘、设计、印刷及制作教具、绘制挂图等净收入;按规定提成的稿费、编写教材酬金等收入;学校的礼堂、招待所、运动场、车辆等对外服务的净收入;教职工、学生参加有酬劳动,交公部分的收入;根据“预算包干”的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结转的节约经费。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不能因为学校有了基金而削减经费拨付。学校基金的使用:40%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奖励;60%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再生产。“五五”期间共支出经费96.9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45.1%。
1981年,地区政企分开,大兴安岭师范学校正式归属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地方财政不再支出教育经费。
1982年10月,地区行署批准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干部学校,1985年2月改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经费由地区财政支出。“六五”期间支出104.6万元。“七五”期间支出290.7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77.9%。“八五”期间支出516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77.5%。
1996年12月至2001年,执行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向学生收取学费,按学期进行。学费作为学校经费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九五”期间支出1122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117.4%。2001年支出84万元。
五、高等学校教育经费
1983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无学制限制,学完一科结业一科,所学科目全部结业,即获毕业文凭。自学考试工作由地、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学考试经费分别由地、县(区)财政预算补助支出。1983至1986年共支出56.7万元。
1987年2月起至2001年,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地区教育事业费“款”内单列成人高等教育经费“项”,自学考试经费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自学考试应考者所缴纳的报名考务费,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含考者个人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支出的范围包括:编写考试计划、大纲、教材活动费、命题、阅卷、组织考试经费、设备购置费和地、县(区)自学考试机构的正常经费等。1989至1990年共支出27.8万元。
六、民办教师补助经费
1972年,地区财政设民办教师补助费项。是年起,民办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样的政治福利待遇,寒暑假及合作医疗均予保证。“四五”期间共支出补助经费25.2万元。
1978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按国家规定,对民办教师每人每年由国家再补助170元。
1979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副食品销价提高后,对实行工资制而本人又不参加社队分配受益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实行其他待遇的或虽然实行工资制而本人又参加社队分配受益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5元。
1980年起,执行省政府规定,对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再增补6元;对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再增补5元。“五五”期间,全区共支出补助费58.1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130.6%。
1981年起,执行国务院规定,对民办教师补助费每人每年又增加50元。省教育厅于1983年对上述规定又作了补充规定:即从增加的50元中,平均每人提取30元用于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和福利事业中,其余20元连同原定民办教师补助费全部发给民办教师本人。
1982年,大兴安岭师范学校举办内招班,内招班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对象是全区中、小学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经过考试合格进入内招班学习,学制两年(工资照发),毕业发给中专文凭,据此可转为正式教师。至1984年后,民办教师数额开始减少。“六五”期间支出民办教师补助费17.4万元。
1987年起,大兴安岭地区认真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对教龄长、工作表现好的民办教师经过严格考核(非内招班考试)给予转正;到1990年,全区民办教师参加内招班学习的,毕业合格者全部转正,不合格者转至其他行业。1986至1989年全区支出民办教师费12万元。
1972至1989年,全区共支出民办教师补助费112.7万元。
七、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
1956年起,呼玛县财政设置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支出项。到1963年共支出培训经费1万元。1966年起,受“文化大革命”干扰不再培训。
年共支出9.4万元。“六五”期间支出145.7万元。
1990年以后,教育事业发展,机构增加,公务费支出增加;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办学条件改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支出增加,经费支出上升幅度较大。“七五”期间支出419.7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9倍:“八五”期间支出788.6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87.9%;“九五”期间支出923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17%;2001年支出164万元,比2000年增长78.3%。
1963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培训经费2453.4万元,占教育事业费支出5.1%。
八、特殊教育经费
1992年3月,大兴安岭地区财政设特殊教育经费项。支出范围包括大兴安岭地区盲聋哑学校教职工工资、学生助学金、公用经费(修缮费、设备费、办公水电费和其他公用费)。1992至1998年共支出635万元,共培养27名学生毕业走向社会。1999年起,由于没有生源,盲聋哑学校停办。
九、幼儿教育经费
1982年,执行《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幼儿入托后,杂费和保育费由儿童家长自行负担;管理费和寄托补助费由儿童父母双方所在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各报销一半,单职工由单位财务给予全额报销(含一方在外地工作者),计划外生育的第二胎单位不予报销。是年,全区支出2.7万元。
1983年6月,地区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黑财行[1983]34号文件及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为扶植幼儿园所,对园所的开办、房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保教人员培训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企业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管理费只能用于保教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房租、水电、取暖及小型玩具购置等。1985年支出8.4万元。
1986年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开始进入入托高峰期,各级财政支出逐年增长。“七五”期间全区支出94万元:“八五”期间支出234.2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1.5倍:“九五”期间支出298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27.2%;2001年支出99万元,比2000年增长94.1%。
十、普通业余教育经费
1982年4月起,执行省工农教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编委、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总工会、共青团《关于职工教育若干问题意见》,为了调动办学、教学、学习的积极性,确保职工教育的健康发展,决定地、县(区)成立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工作。专职教师和专职干部要和普通学校教师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经费支出以地、县(区)职工总数为基数,在每人每年一元钱标准内,由地、县(区)财政部门提取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当年,全区支出2.6万元,1985年支出7.3万元。
1986年规定:“双补”对象没有取得合格证的,在职工升级时不能晋升;青年工人四级工升五级工以上的,技术要达到五级工以上的应知应会,文化水平要达到高中(中专)毕业程度,否则不能晋升;把学习成绩作为职工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支出的经费也随参加学习的人数增多而增加。“七五”期间支出13.3万元。“八五”期间支出19.4万元。“九五”第一年支出12万元。1997年完成成年人业余教育任务,普通业余教育停办。
十一、广播电视教育经费
1984年起,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教学班所需经费:属于脱产、半脱产的,行政单位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在教育事业费中设广播电视教育经费“项”);事业单位亦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设广播电视教育经费“项”)。属于业余的,凡有工会组织的,按财政部、总工会规定,在工会经费“职工业余教育支出”项开支;没有工会组织的,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均在广播电视教育经费“项”中开支。广播电视教育对举办教学班的单位和学生不收取学杂费。“七五”期间全区支出126.8万元。“八五”期间支出173.2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36.6%。“九五”期间支出263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51.9%。
教育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20 (1949—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