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包括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助支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经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待业、养老支出,城镇就业补助费和其他社会保障补助等。
一、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
按照国家规定的征集办法和标准,征集养老、待业、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在收入小于支出,各项基金人不敷出时,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拨付补贴,以保证国企退休、待业职工养老金和生活费的按时发放和有病得到及时治疗。全区“八五”期间支出养老基金补贴21323万元,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96.7%;支出待业保险基金补贴729.3万元,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3%。1999至2001年支出养老基金补贴14655万元,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9.2%。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用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1999至2001年支出782万元,占同期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的4.8%。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用于保障国有企业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支出,包括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补助支出和为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1998至2001年支出843万元,占同期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的5.1%。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统计表
4—35 (1991—2001年)
单位:万元
四、城镇就业补助费
1962年起,呼玛县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精减城镇人口安置到农场或农村落户,县财政预算安排了城镇人口遣散费(人口下乡安置费)。
1964年4月起,呼玛县按照省政府“关于城镇下乡青年有关经费、粮食、物资供应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将全部经费均列入县财政预算,在统一扣除专职干部工资和行政费用以后,暂定给下乡青年每人170元。同年10月,呼玛县就地安置的下乡青年平均每人225元,跨市、县安置的平均每人230元;插队安置城镇闲散劳动力开支标准,呼玛县就地安置的,平均每人100元,随同下乡家属平均每人80元。跨市、县安置的,平均每人110元,随同下乡家属平均每人90元,其中:农村有家和投亲靠友,不需建房的,劳动力平均每人60元,家属平均每人30元;插场(县营农场)安置到新建农场的平均每人900元,到原有农场增补安置的每人450元。
1975年5月,大兴安岭地区执行省《关于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知青经费的开支标准和使用范围作了重新规定,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插队和建立集体所有制场(队)的,以及到农村投亲靠友、分散插队的,每人补助500元,医疗补助费10元,学习材料费5元,动员和旅运费20元;到国营农、林、牧场和生产建设兵团的每人安置费400元(省知青办留3元、地区留20元动员费,其余全部拨给农、林、牧场和生产建设兵团)。“四五”期间,全区共安排城镇人口下乡安置费2012.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9.9%。
1979年起,大兴安岭地区知青经费支出包括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安置费的支出标准:到国营农、林、牧场和到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农、林、牧、副、渔基地的,每人补助400元,由单位包干使用;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和知青点的,每人补助600元,主要用于补助知青的建房、农具、生活、医疗、学习材料以及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下乡到单程超过500公里地区的集体所有制青年场队、知青点和分散插队的知识青年,未婚的每2年国家补助一次探亲路费,已婚的国家只补助3次探望父母的路费,由安置地区列报;跨省、区下乡知识青年,从动员城市到达安置地点的车船费及到高寒地区每人40元的冬装补助费,由动员地区列报;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知青点和分散插队的结婚安家的下乡知识青年,解决不了住房的,按每人补助建房费300元的标准,由知青部门掌握使用,在安置地区列报。
扶持生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发展生产,重点扶持继续安置下乡知青,有发展前途,具有独立经营生产活动条件,能迅速收到经济效果,资金来源确实困难的知青场、队,主要用于购置农机具、工副业生产设备。扶持生产资金属于周转性质,原则上逐步偿还,无力偿还需免收的,需经省知青部门批准。业务费重点补助县以上知青部门开展知青业务活动经费不足,其使用范围包括会议费、宣传教育费、培训费、公社知青财会人员生活补助费等。
从1980年起,大兴安岭地区不再按着下乡插队知青安置费规定的经费标准拨付,将扶持生产资金和安置费统一作为安置城镇青年(包括下乡和城镇安排)的扶持生产周转金。其使用范围:用于扶持安置城镇知识青年,新办和扩建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用于扶持安置城镇知识青年,县(区)、镇新办和扩建的独立核算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包括县(区)镇与机关、企业联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用于受灾地区有特殊困难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农工商联合企业和县(区)、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补助。“五五”期间共安排城镇人口下乡安置费1648.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4%,比“四五”减少18.1%。
1981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按现行规定将城镇知识青年下乡补助费改为城镇知识青年安置费,并增设城市劳动服务公司周转金和补助费,用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生产网点的周转金和补助费和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的培训费用。
1982年,将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改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城镇青年安置费改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城镇青年创办各种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增加服务项目的扶持生产周转金。
1984年,全区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使用范围包括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扶持生产资金用于扶持城镇各部门、各单位、各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知青场(厂)队、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生产所必须的资金,也可以用于城镇青年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借款;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创办的集体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也可酌情扶持,这项资金属于周转性质,必须有借有还,专款专用。安置费是用于鼓励城镇待业青年到农村就业的补助费。凡是县(区)劳动部门安排到知青农、林、牧场(不包括在城镇兴办的集体企业)就业的,给予安置单位一次性补助,安置1名青年就业的,补助费最多不超过300元。就业训练费用于全区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的技术、业务训练所必需的教材、教学设备、教师补贴、教室修缮及租用教室的补助费。各县(区)青年所需就业训练费,按省当年拨给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的10%掌握使用,当年一次性列支。业务费用于劳动部门开展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工作的业务活动费用。包括培训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场(厂)队主要业务干部,编写学习宣传材料和统计资料,召开小型专业会议等。其他费用用于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在开办期间购买必要的低值办公用具的费用以及经过批准的其他方面开支。“六五”期间支出382.9万元,为财政支出的2%,比“五五”减少76.8%。
1990年6月至1993年,按国家规定,对安置待业青年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隐形补充知青企业资金支出来源。1994年以后,大兴安岭地区改革开放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全区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劳动力市场,城镇就业补助对象由过去用于城镇青年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生活、生产补助等,转向为用于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费和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补助支出。“七五”期间支出253.1万元,占财政支出0.4%,比“六五”减少33.7%:“八五”期间支出187.5万元,占财政支出0.2%,比“七五”减少25.9%:“九五”期间支出119万元,占财政支出0.1%。比“八五”减少36.4%。1970至1999年,全区累计支出城镇就业补助费5310.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8%。
城镇就业补助费统计表
4—36 (1970—1999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