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员经费
第二节 人员经费
建国初期,呼玛县人员工资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1951年下半年将供给制改为供给包干制,除服装发放外,将伙食费和日用品等连同津贴发给货币,称包干费。为了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价影响,1951年,实行供给包干费和薪金制工资,以5种定量实物为基础,随市场物价确定工薪分,使个人待遇较以前有所提高。同时,呼玛县延续解放战争时期的规定,供给制人员享受医药费,家属招待粮,家属补助费,病号伙食费补助等。妇女干部另有卫生费、生育费、保育保姆费。工作人员死亡埋葬费,后改为丧葬补助费,标准也进行了多次调整。1952年开始建立福利费制度。1954年6月实行全国统一工资标准,但仍实行工薪分的发放办法。1955年7月,废除工薪分办法,实行分等级的货币工资制。是年实行地、林区津贴,发放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费。
1957年,呼玛县贯彻执行财政部、内务部、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留家属的生活照顾问题的通知》,正式实行遗属补助费,补助标准偏低。随着财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补助标准也不断地调整和提高。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63年对部分人员进行调资。
1965和1966年,全区两次按家庭人口对食粮和煤炭提价发放粮煤补贴。1971、1977、1979年大兴安岭地区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一部分职工进行了不同幅度的升级。
1979年11月起,随着鱼肉菜等副食品价格调整,按省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开始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是年执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对自愿生1个孩子的夫妇给予独生子女抚育奖金(1983年改为独生子女保健费)。这一年又实行预算包干增收节支奖。
1980年,调整了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是年,国务院重新制发了《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扩大了探亲范围。
1982年,除个别人员外,实行普遍升级。1983年1月开始发给职工洗澡理发补助费,冬季发放冬菜贮存损失补助费。
1984年,根据省政府规定,为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积极作用,提高这部分人的待遇,大兴安岭地区对乡镇农林科技人员、边境地区科技人员和其他有技术职称、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发放科技津贴。
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86年开始,全区各级国家机关按不超过全部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数额计发年终一次奖。1986年和1989年先后两次调整书报费补助标准。
1989年10月1日起,全区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并对任职时间较长、年功贡献较大、表现较好的人员,在普调基础上适当解决工资“平台”问题。
1991年5月起和1992年4月起,全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分别发给粮油价格补贴,每人每月6元和5元。
1992年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由原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计发。是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肉价补贴4元。
1993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再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将原实行的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改革为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的职级工资制度。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是年,对1980年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区由原来的每人年42元调整为95元,呼玛、漠河、塔河县由原来的每人年47元调整为100元。
从1994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御寒津贴45元。
1997年7月1日起,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并适当提高了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同时根据机关工人工资构成比例,调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1999年7月1日起,国家调整各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同时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奖金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待遇同时提高。
自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全区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实行统一支付办法(简称统发工资)。实施范围:地本级,呼玛、塔河、漠河县、加格达奇区,乡、镇三级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包括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个人经费,在职职工包括基本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费和按国家、省规定的各项补贴。全区有258个行政事业单位(地本级77个、县级147个、乡级34个),10903人(地本级3668人,县级5975人,乡级1260人)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2001年1月1日起,全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三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人每月科级以下人员(含助教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下工人)160元;科级(含讲师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工人)190元;县处级(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240元;地厅级(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320元。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后,原执行的地、林区津贴暂时予以保留,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工资额不计发地林区津贴。由非艰苦边远地区调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调人之日起,实行艰苦边远地区补贴,调入前的工资额,计发地林区津贴,调入后新增工资额不计发地林区津贴。
同时,各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同时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奖金部分按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待遇同时提高。
2001年10月1日起,国家对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同时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部分按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同时提高。是年,全区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本人12月份的标准工资发给奖励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