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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用经费

第三节 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包括文具费、邮费、水费、电费、交通工具消耗费、差旅费、取暖费、会议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等。公用经费中,差旅费和会议费由省和地区制定具体开支标准,其余的开支根据需要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对不同单位确定预算定额或开支标准。各时期公用经费支出占行政机关经费的比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支出23.7万元,占行政机关经费44.6%:“一五”时期支出80.5万元,占行政费44.7%,比恢复时期增长2.4倍;“二五”时期支出128.9万元,占行政费44.6%,比“一五”时期增长60.1%:“调整”时期支出81.6万元,占行政费45.6%:“三五”时期支出241.8万元,占行政费44.6%,比“二五”时期增长87.6%:“四五”时期支出915万元,占行政费52.4%,比“三五”时期增长2.8倍;“五五”时期支出1289.8万元,占行政费60.9%,比“四五”时期增长41%;“六五”时期支出2634.3万元,占行政费65.2%,比“五五”时期增长104.2%;“七五”时期支出3717.2万元,占行政费52.8%,比“六五”时期增长41.1%;“八五”时期支出3927.7万元,占行政费35.4%,比“七五”时期增长5.7%;“九五”时期支出6793万元,占行政费32.3%,比“八五”时期增长73%;2001年支出3393万元,占行政费39.3%,比2000年增长68.8%。1949至2001年,全区累计支出公用经费23226.5万元,其中:业务费2314万元,其他费用1772.1万元。2001年,公用经费每人平均支出17436元,比1980年的1750元增长9倍。

  行政管理费支出统计表
  4—37 (1949—2001年)
           单位:万元